市民社会组织的宪政价值分析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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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市民社会组织的宪政价值分析 摘要:市民 社会 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机构,它的产生与 发展 就是一部世界宪政史的发展过程。市民社会组织的产生、发展都对于宪政价值中的民主、法治、权利保障以及权力制约均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即从以上几个方面 分析 了市民社会组织的宪政价值,并结合我国 目前 市民社会组织的发展概况阐述如何充分发挥我国市民社会组织的宪政价值功能。 关键词: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组织 法治功能 民主制 权力制约 Abstract:Civil socie

2、ty organizations are independent of the Governments social organizatio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 is a history of the worlds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process.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have important sense to the constitutional values of democracy, the rule of law

3、, as well a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all power. This article analyzeof the above aspects of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constitutional values, combined with our current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on how to development its full play to Chinas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and the values of the const

4、itutional functions. Key words:Civil SocialCivil Social Organizationsthe Rule of Laws FunctionDemocracythe Constraints of Power 一、市民社会与市民社会组织1.市民社会中文的“市民社会”一词一般由 英文 “civil social”一词转译而来。其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 政治 理论 家西塞罗那里。在政治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出了城邦的概念,城邦就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而这个共同体本身就是市民社会。2在城邦这个共同体中,国家和市民

5、社会的职能是重合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市民社会就是国家。公元前1世纪,西赛罗将“Politike Koinon ia”转译为“Civilis Soc ie ta s”,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市民社会的概念,即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一国家,而且指也已发到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3近 现代 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不断赋予市民社会新的内涵。在近代,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 研究 主要有以洛克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先于或者是高于国家”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两条路径。5而20世纪以来,新自由主义学者哈贝马斯以及社群主义学者则赋予了市民社会新的含义,他们主张用各种手段代替政治职能,强调市民社会的社会

6、、 经济 以及文化整合功能。72.市民社会组织通过上述有关不同事情市民社会理论的概述,我们可以发现,各种流派都是遵循着一条以社会组织来考察,界定市民社会的认识路径。市民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部门和营利机构之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志愿性组织。8市民社会组织具有一些和其他组织一样,具有组织性,但是除此之外,市民社会组织还有些自身的特点。二、市民社会组织的民主意义分析现代市民社会的出现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当分离的结果,没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对分离,就没有市民社会的法治,也没有现在的政治文明,也即不会产生现代的政治民主制度。市民社会的发育为现代民主制度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而市民

7、社会组织则是现代民主不断发展的直接推动力。三、市民社会组织对于法治功能分析社会内在要求民主法治,可以说,法治是市民社会的政治 法律 表现,而市民社会则是法治的基础。而不论市民社会对法治产生何种 影响 和决定作用,都是通过市民社会组织直接来实施的。1.法治是市民社会的内在需要首先,正如前文所述,市民社会组织是个人利益和政治国家之间矛盾调和者,这一角色必然导致市民社会对于秩序的需求。市民社会的存在和法治都需要通过法律来调节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优化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其次,市民社会组织的产生凸现了法的内在理念和价值渊源。14正如前文所述,市民社会组织的产生离不开自由和秩序,只有在自由的社会氛围中,

8、社会成员才能自愿地结成任何社会社团;只有有秩序的规范,才能协调市民社会组织内部成员以及市民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最后,市场经济也是一种平等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主体是独立和平等,彼此之间没有等级隶属关系,因而市场经济天生抵制行政手段的干预。因为行政手段会扼杀市场自由,而且行政手段对于市场经济的调节也并不是一种很有效的手段。这主要是因为行政手段是一种个别调节,根本不利于市场经济需要的宏观调节。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是市民社会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2.市民社会为法治提供意识保障市民意识是与市民社会相伴而生的产物,而市民意识能为法治的实现提供意识保证。市民意识在法治进程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首先

9、,市民社会的市民意识是社会变革之反映,有利于给法治意识输入新鲜的血液,促进法治意识的发展,对于法治具有引导功能。其次,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意识包含着对于理性的要求,而理性精神有利于促进法治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理性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最后,市民意识还能够对市民社会成员价值追求在法律体系中的反映程度及效果予以甚是,品评或负面检讨,因而具有反思的自省功能。因此,市民意识就为国家制度,法律制度提供着合法信仰,有效认同和服从,为法治进程提供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在驱动力。15 四、市民 社会 组织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功能 市民社会组织保障个人自由,制约政府公权力。1.市民社会组织保障个人自由与权利首先,市民

10、社会组织的出现造成了一种多元权力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对自由造成的极大威胁。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市民社会组织的存在,其对于社会权力的制衡,才能够使政府权力受到约束,从而使其自身成为维护个人自由的手段。其次,市民社会组织其本身的设立即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相对软弱的松散的个人,不足以与强大的国家机器抗衡,而活跃与市民社会舞台的大量的自治性的、多元性的社会团体则可以联合起单个的社会成员的力量,从而通过市民社会组织的力量来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市民社会组织作为单个社会成员的集合组织,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实力,能够在相当程度抵御外界 政治 特权或其他权力的非法干预,维持内部自治,为实

11、现社会成员的权利保障了条件。最后,市民社会组织具备了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条件。市民社会组织内的充分自治,为实现社会成员的权利保障创造了条件,使得其社会成员能表达自己的愿望。2.市民社会组织制约政府公权力在一定意义上,市民社会组织对权力制衡要比权力机关之间的制约重要和有效。市民社会组织广泛地活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舞台,在社会中能够自治的领域组织社会成员实行自治。这样,市民社会组织通过尽量减少政府公权力的渗透领域而对公权力进行制约。按照社群主义者的观点,所有能够有公民自治的领域,政府公权力都可以从中退出,交由市民社会组织来予以自治。政府公权力发挥作用空间的减少,无疑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有效的制约。同时

12、,市民社会组织是政府权威和个人自由之间矛盾的协调者。市民社会组织的这种协调者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融政府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直接作用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政府公权力的制约。五、我国市民社会组织1.我国市民社会组织 发展 概况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发展,以及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改革和思想观念的巨大解放,引发了社会结构变迁和利益的分化组合,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市民社会组织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之后社会组织开始迅速增长,出现了一轮的增长高峰。民间组织的数量迅速增加,民间组织的种类大大增多,民间组织的独立性明显增强,民间组主的合法性日益增强。到1989年,全国性民间组织增至1600个,地

13、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1989年北京后,我国政府对各种民间组织进行了重新登记和清理,1992年全国性的社团为1200个,地方性的社团约18万个。此后民间组织的数量重新回升,到1997年,全国县级以上的社团组织打到18万个,其中省级社团组织21404个,全国性组织1848个。到XX年末全国实有社团个,其中全国及跨省活动的社团1528个,省级及省内活动的社团20756个,地级及县级以上活动的社团53791。这些社团种类繁多,各具特色,同时,它们都是经过合法登记而成立的,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另外, 中国 的志愿者活动以及公民在政府和市场体制外参与社会经济的活动蓬勃兴起。1994年12月,中国青年志

14、愿者协会成立, 目前 已有29个省成立青年志愿者协会。这标志着中国的社会资源救助活动已从个人的分散的方式进入到正是的组织化的方式。16由此可见,这些年来我国市民社会组织发展比较迅速,而且涉及面也是日益广泛。2.我国市民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条件我国市民社会组织已经初步发挥着方方面面的作用,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深化民主程度都巨大的 影响 。但是笔者认为,我们还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创造条件,以便于我国的市民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其宪政价值。 参考 文献 :1王浩斌: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载探索1999年第2期.2胡健董春诗:市民社会的概念和特征,载西北大学学报XX年第2期.3参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全书,中国

15、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5英亚历山大著,邓正来译: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 理论 的 研究 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7同前引4,何增科文.8秦前红编:新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96页.11程华:市民社会:宪政国家的生长点,载武汉大学学报XX年第1期.12同前引11,程华文.13吴自斌:市民社会: 现代 政治文明发展的动力,载南京师范大学学报XX年第1期.14同前引8,秦前红书,第205页.15XX届硕士毕业论文 王耀海:初论市民社会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展望,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16秦前红编:新宪法学,武汉大学法学院XX年版,第207页.17参见蔡拓: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载天津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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