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风险投资法律环境问题的研究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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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对我国风险投资法律环境问题的研究近年来,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已取得较成功的 发展 ,并已进人一个新发展阶段。但是由于缺少风险投资的实践经验,在其发展过程中,明显存在着 法律 环境,支持力差的状态,抑制了风险投资的有效性。对我国风险投资法律环境 问题 进行 分析 ,将有益于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一、风险投资运作的法律环境的缺陷 从我国现有风险投资运作的实践来看,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明显滞后。现行法律环境与风险投资实践的矛盾与冲突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有限合伙

2、人制的法律认可问题。从风险投资 企业 组织形式来看,存在着公司制,有限合伙人制和信托基金制。根据国际风险投资运作经验,在这三种法律组织形式中,有限合伙人制是最适合风险投资公司的普遍有效的组织形式。在有限合伙人制下,合伙人提供大约1的投资并对企业经营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则被限定在其所承诺的出资额上。由于我国 经济 法律的滞后,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仅适用于以 自然 人为合伙人的企业,没有明确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合伙人。该法规定所有合伙人均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有限合伙的规定,这不仅使风险投资公司无法选择有效的组织形式,也不符合激励一约束机制运作原理,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吸引个人

3、资金进入风险投资。因此,从立法上亟需解决的问题是: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对有限合伙人给以法律上的认可,并对经理人有效激励机制的建立制定相关的法律依据。 公司设立方面的实收资本制度已不能适应风险资本的运作。国外风险投资实行承诺制是根据当初的约定对某个项目承诺投资多少,到了决定投资时才投出相应的资金。这种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压力较小,因为未投资前资金并未在他手里,资本金的增值是原股东的事,基金管理者没有额外的压力,由此使他对项目的阶段性投资管理可以按专业化的方式运作。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采用实收资本金注册制,经理人在项目来选好以前必须承担已到位资金的增值压力,这样既加大了选择项目的难度,

4、又增加了未投出资金的风险。 有关投资的现行法律极大地抑制了风险投资的运用。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的净资产的50”。在风险投资有关的行业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受公司法的约定,这一条限制了风险投资公司对外投资的额度,由此使风险投资的运用受到了规模的限制。 资本放大与投资限制方面的。规定与风险投资融资行为的非对称性。 目前 在 中国 ,新的机构投资人不能明确进入风险投资市场;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不能继续放大管理职能,扩大管理更多的项目或基金,使其在获得第一步资金后不能把资本变现或放大,不能获得更多资

5、本的跟进,致使风险投资公司资本扩张与发展受到限制。 基本的行业法律、法规滞后。行业立法的基本职能是规制风险投资市场准入与运行机制,协调基本法和行业性法律法规之间的非对称性条款。目前“投资基金法”、“创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涉及风险投资行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急需政府加快立法与出台步伐。 风险资本来源受限于保险公司的政策限制,无法成为风险投资的投资主体。中国保险法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键,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基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可见

6、,中国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严格限制,使其难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涉及风险投资行业技术管理的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差。技术管理的法规一般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的保护;软件管理、 科技 成果转化等条例的实施;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制定。我国现有的这类法规 内容 有些已显陈旧和滞后。并存在法条粗糙,可操作性差的问题。 二、健全的风险投资法律要素体系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带有金融运作特点的特殊投资行为,对法律环境具有很高的要求。从各国发展的实践经验来看,风险投资发展所涉及的法律要素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法制度。各种行业的经济行为都要受到一国基本经济法律制度的约束,我国基

7、本的经济法律就是公司法。它涉及到国民经济活动主体的各个方面,同样也涉及到风险投资的行为活动。在投资过程中,以风险投资家为主的资金管理者作为普通合伙人,对所管理的资金进行运作。而这些风险投资公司往往采取有限合伙人制,从公司的组织形式,到法人治理结构和行为能力,公司法都应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及与国际化接轨,是保障风险投资业及其他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行业法律制度。风险投资作为一个行业,除了受公司法这一基本法律制度规范外,还同时要有相关的行业性法律制度保障。行业性法律法规主要是为风险投资的具体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行为约束作用,通过制定行业规则

8、,使介入主体能按照各自的行业规则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是行为保障与促进作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 应用 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第一行业的发展,并与政府在特定时期为大力发展该行业而制定的政策相适应和配套,这种政府和法规的倾 向性也就比较明显。 涉及风险投资行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基本的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规范本行业发展的基本体制架构和运行规则。如美国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基础上制定的小企业投资法案,德国政府9O年代统一后实行的德国金融市场促进法,中国 台湾 地区颁布的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 法律 。法规。这类法律法规是风险投资业赖以 发展 的前提。主要有专利法民著作权法

9、商业机密保护条例 计算 机软件登记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高 科技 工业 园区法用科技成果转化法等。 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国际经验表明,几乎各国在发展风险投资时都是采取了税收优惠的法规和政策,它是推动风险投资发展行之有效的做法。 风险投资保险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如何把风险降低到尽可能小的限度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用保险的 方法 则可以降低投资风险,这在国外已有成功的经验。风险投资保险是风险投资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金,如果投资项目失败,保险公司就偿还项目投资损失的一部分。由于保险制度具有降低投资风险,分担投资损失的功能,这将有利于吸引 社会 资本向高新

10、技术 企业 流动。 政府担保的法律制度。政府担保往往被称为风险投资发展的“放大器”,政府通过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本投向风险投资行业,对于风险资本的形成具有很好的放大效应。各国的经验表明,这种放大效应的倍数一般在倍之间。 风险投资所涉及的法律要素具有广泛性,其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条文之中,并力求突出行业性的管理与政策的指导作用,因此规范风险投资行为不能仅靠一、二个专门法律、法规,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调整风险投资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三、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法律环境对策 修订公司法。 中国 公司法自1993颁布实施以来。国际、国内的 经济 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在XX年中国正式

11、加入WTO后,对于外一国公司的准入条件、给予外国公司国民待遇方面、政府对市场监管的透明化。企业运行的国际化等方面都需要做出调整。 对应于风险投资发展的国际化角度,公司法在以下方面做出调整与完善:一是对现行企业制度做出统一整理。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和有限责任两类公司,而对于私人独资等其他类型的公司,却被排斥在外。但现实中。其他类型的公司大量存在。因此,修订后的公河法应将能够适应于各种类型公司的基本规则肯定下来;二是将公司法现行的实收资本制改为授权资本制。允许先成立公司,然后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逐期缴纳注册资本。这样更有利于技术型公司和风险资本的运作;三是出资方式及比例的规定方面,现行公司法规定

12、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五种方式,已不能涵盖所有的出资形式,如股权形式的出资方式等。事实上,如果将出资方式放宽到可计入公司资产负债的所有资产形态,同时明确由高新技术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入股比例由市场行为确定。这样更符合市场经济的立法精神。 尽快出台规范风险投资行业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从行业立法角度看,一个行业成长为法律支持应基于以下几点:一是行业自身的游戏规则;二是行业自身成长的 历史 基础;三是国清原则;四是国际化原则。中国在风险投资游戏规则及投资政策方面,要倾向于支持新体制下代表未来高成长型的创新企业,真正在支持科技创业、推动国民经济中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形成

13、方面,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技术合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正,补充新的 内容 条件,赋予知识经济 时代 的法律特征。 推行政府担保制度。对于技术创新为典型特征的企业而言,没有多少可以担保的资产,一般商业投资很少涉足也正因为如此,很多国家都选择了政府担保手段,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风险投资提供政府担保。国外大量事实证明,政府担保可使少量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本投向风险投资。但在现行的担保法第八条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保证人。这就使风险投资的政府担保制度无从谈起, 目前 ,各地方政府虽然设立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担保资金,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作

14、保障,这就为担保资金的安全运用留下了隐患,需要加以调整。此外,除了已在各地方发展起来的高新技术担保资金外,政府可设置信用担保公司和信用担保基金,风险投资公司和其它 金融 机构可以就其投向新技术产品的风险资金向信用担保公司投保,担保公司由政府作后盾,一旦发生损失,担保机构承担7080,风险投资公司和金融机构承担2030。这样,既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又激发了投资者加强投资管理的积极性。 目前,包括政府在内的有关各方都在积极推动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全国人大做为立法机关应该尽早将风险投资法列入5年立法计划。此外,抓紧修改和讨论科技进步法民高新技术开发区法投资基金法等对支持风险投资有所涉及的法律和条款,这样相关法律环境的建设和完善将大大促进风险投资事画的发展。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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