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中的国际犯罪立法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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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外国刑法中的国际犯罪立法模式研究由于国际犯罪危及到国际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国际犯罪及其相关的问题已越来越被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重视。迄今为止,国际社会为严密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的法网作了不懈的努力。但是,由于当今世界各国在文化传统、社会政策、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国际社会在惩治国际犯罪方面,很难达成协调一致的全球一体化的刑事法律规范,即使是已经达成的国际公约,如果没有国内法的支持和呼应,其效力往往也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法得到执行。因此,各国加强和完善惩治国际

2、犯罪的国内立法应是当务之急。要实现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必须考虑许多因素:首先,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并没有要求缔约国应该采取哪一种模式对国际犯罪进行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能否直接适用于各缔约国;其次,国际犯罪国内立法问题又涉及到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两个方面;第三,当国内法和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第四,国际犯罪国内立法还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两个方面。同时,由于国际社会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各国如何在其国内法律秩序的框架内适用这些国际法规则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不能仅仅依靠各种理论、学说来解决,而主要看各国关于国际法律规范在国内执行的政策以及实践,即各国如何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3、。尽管国际犯罪国内立法存在较为复杂的局面,但是,在许多国家的国内刑事立法中目前已出现了大量的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本文拟对一些国家关于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的情况进行分析,归纳出典型模式,然后进行评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国际犯罪国内立法提供实践依据。一、外国宪法和刑事实体法关于国际犯罪的规定对外国宪法和刑事实体法关于国际犯罪规定的考察由于主权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政治法律体制各不相同,各国在国内法中规定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的方式也有不同,所以国际犯罪国内立法呈现出不同的样式,这就需要我们对各国实践进行考察。1、英国在英国,所有被普遍承认或至少为英国所接受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本身,就是本国法律的一部分。英国

4、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说,国际法是本国法律的一部分。这个说法是英国普通法的有效原则,曾经为英国法院所一再遵行,而被视为英国法的一项已经确立的规则。国际习惯法作为本国法律一部分的适用意味着,除受制定法超越一切效力的限制外,国际习惯法规则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将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并给予效力,而不需要任何特殊行为将这些规则纳入英国法。这表明,国际习惯法规则可以在英国国内直接适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英国法律在一切情形下都承认国际法的最高性。因为在英国,制定法有超越一切的效力,而“英国制定法即使与国际法的要求相抵触,对于英国法院也是有拘束力的,不过,如有疑义时,则推定国会没有违反英国的国际义务而行事的意思”。由于

5、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由不同时期公布的宪法法案、具有宪法性质的法院判决、宪法惯例三部分组成,而哪些事项适于考虑并包括于宪法性法律领域内是由法学家来决定的。所以,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至理名言被一再遵行,证明其具有宪法性效力。虽然国际习惯法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但国际条约在英国国内并不当然产生法律效力,要使条约的规定在英国国内得以执行,并对法院和人民有拘束力,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由国会通过一项法案,变国际条约为国内法律,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按照英国宪法,条约的缔结和批准是英王的特权”,而英国议会具有立法垄断权,如果条约能自动地成为英国法律的一部分,英王便可能不经议会同意而改变英国法

6、,从而造成违反英国议会具有立法垄断权这一宪法原则。11所以,条约“如果影响私人权利,或者一般地需要修改现行法律以履行条约,在英国法院能使条约所要求的法律变动具有效力以前,法律的必要变动必须是国会采取行动或国会法案授权的对象。”12也就是说,这样的条约必须经过国会立法才能有国内的效力,在这种情形下,条约成为国内法,条约的效力成为国内法的效力了。132、美国美国采用“国际法是本国法律的一部分”的原则。14关于国际习惯法,美国宪法虽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习惯法在国内法上的地位,但美国判例曾明白声称国际习惯规则是其法律之一部分,法院可以加以确定和适用。15因此,得到普通承认或者至少已经得到美国同意的国际习惯

7、法规则在美国国内是有效力的,是美国法院所适用的16.关于条约,早在1787年,美国就在宪法中规定合众国宪法、法律以及条约为国家的最高法,应优先于州法。17美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2项明文规定:“在美国的权力下缔结的一切条约,与美国宪法和根据该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最高的法律;即使任何州的宪法或者法律与之相抵触,每一州的法官仍受其约束”。根据这一规定,美国缔结的条约是与议会制定的法律处于同等的地位的,可以在美国国内直接适用,而不需要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予以执行。但是,在美国,在条约之外有行政协定,它们并不是都被视为条约,因而就需要立法机关采取行动。一项条约的规定只有是自动执行的,才为法院所适用;

8、在其他情形下,一项条约规定在国内法中要有效力,需要有另外的立法或行政行动。18这就是对条约的“自执行”和“非自执行”19问题。所谓“自执行的条约”,是指不须任何立法措施即可直接在国内执行的条约。相反,条约要在国内执行,必须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就是“非自执行条约”。一般来说,自执行条约,是直接规定人的权利、著作权等个人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条约,这种条约即使国内不采取特别立法措施,照样可能适用于具体纠纷,它以立法机关参与缔结条约为前提。20非自执行条约,主要是政治性条约。另外,还有规定个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国家为了实施它有义务采取特殊的立法措施,这种条约原封不动地在国内法庭适用是不适当的

9、。21为了进行条约的国内实施,原则上须有立法行为。如果符合条约的目的,使条约发生效力的立法可以规定比条约所规定更加严格的要求。22根据美国的司法判例,自执行条约包括引渡条约、领事权利条约、最惠国待遇条约和惩治走私的条约等;非自执行条约包括需要美国支付金钱的条约、有关关税的条约、需要改变美国现行国内法的条约、处分美国财产的条约和任命政府委员会条约等。23值得注意的是,非自执行条约是在承认条约具有国内效力的基础上,由于有关的条约不具体或其他原因,条约中的有关规定不经过国内立法就不能实施,所以需要国内专门立法加以补充。这里,国内的立法只是对条约起补充作用,在该国发生效力的还是条约本身,它是以承认条约

10、的国内效力为前提。在美国国内法与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问题的解决取决于该法律是联邦法律或州法律。如果是州法律,条约是优于州法律的,因为宪法规定,条约“对各州法院有拘束力,尽管州宪法或法律有相反的规定”。24如果是联邦法律,虽然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原则上,与先前的 条约相抵触的法律对于法院是有拘束力的,而与嗣后的条约相抵触的法律则对自执行的条约不具有优先地位。然而,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任何条约都不能背离美国宪法。25关于国际犯罪,美国宪法第一条之八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公法的犯罪。”这条规定授权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或者缔结国际条约,把这些危害国际社会秩序的行为

11、作为犯罪来惩罚。26可见,美国宪法一方面将国际法作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授权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或者缔结国际条约来惩罚一些违反国际公法的犯罪行为。而国际公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包括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基于美国刑法的宪法限制,可以认为,美国关于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采用的方法是:在承认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的国内效力的基础上,授权国会制定有关法律来惩治国际犯罪。273、俄罗斯关于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的国内效力的宪法规定俄罗斯宪法第15条第4款规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确定了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在其国内的效力。关于国际犯罪的刑

12、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在总则和分则中都对国际犯罪作了相应的规定28:在总则中,该法典第12条第3款规定:“不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常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实施犯罪的,如果犯罪侵害的是俄罗斯联邦的利益,以及在俄罗斯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犯罪人在外国未被判刑和正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照本法典承担刑事责任。”第13条规定了犯罪人的引渡:“一、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境内犯罪的,不得引渡给该外国。二、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犯罪而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可以引渡给外国,以便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照俄罗斯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服刑。”在分则中,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2编

13、第34章专门规定了“破坏人类和平和安全的犯罪”。具体涉及的国际犯罪有: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53条规定:“一、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的,处7年以上1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二、进行侵略战争的,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公开号召发动侵略战争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54条规定:“一、公开号召发动侵略战争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500倍至700倍或被判刑人5个月至7个月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二、担任俄罗斯联邦国家职务或担任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职务的人员利用大众信息媒介实施上述行为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700倍至1000倍或被判刑人7

14、个月至1年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2年以上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生产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55条规定:“生产、购买或销售化学武器、生物武器、以及俄罗斯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所禁止的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使用战争中禁止使用的手段和方法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56条规定:“虐待战俘或平民,驱逐平民,掠夺占领区的国家财产,在武装冲突中使用俄罗斯联邦签订国际条约所禁止使用的手段和方法的,处2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种族灭绝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57条规定:“对某个国家、民族或宗教集团的成员采取杀害、严

15、重损害健康、暴力阻止生育、强迫交出儿童、暴力迁徙居民或制造从肉体上灭绝这个集团成员的生活条件,从而达到全部或部分灭绝目的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或处死刑,或处终身剥夺自由。”生态灭绝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58条规定:“大规模毁灭植物界或动物界,毒化大气或水资源,以及实施其他可能引起生态浩劫的行为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雇佣军队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59条规定:“一、招募、训练雇佣军,为雇佣军提供资金或其他物质保障,以及在武装冲突或军事行动中利用雇佣军的,处4年以上8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二、利用自己的职务地位实施上述行为的,或对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处7年以上1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没收财产。三、雇佣军人参加武装冲突或军事行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剥夺自由。”29袭击受国际保护的人员或机构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60条规定:“袭击受国际保护的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袭击上述人员的办公处、居所或交通工具,如果实施这种行为的目的在于挑动战争或使国际关系复杂化的,处3年以上8年以下的剥夺自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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