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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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摘要作为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无论在起源还是在发展上都与人类的交易行为有着密切联系。本文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基础、历史发展、学术研究趋势都表明它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与民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在调整对象、基础、内容等方面有着显然的区别。此外,本文也对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从直接和终极两个方面作 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二、诚实信用是商法的基本原则 e M

2、itchecl,Essay,)由此可见,裁决者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晚期产生了康美达,12世纪产生了海上保险,14、15世纪产生了商业信用证。为了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商业的各种制度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所有这些制度都有赖于诚实信用原则,没有诚实信用,就不会产生这些制度,譬如票据,特别是远期汇票的存在,强烈地依靠诚实信用,接受远期汇票,意味着持票人相信素未谋面的付款人能够在票据到期日信守其对发票人的承诺而付款,也意味着持票人相信在付款人不予付款时,发票人能够对自己付款。没有信用制度,票据制度将不复存在。保险制度也建立在投保人相信保险人能够在出险后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给予理赔的基础上,至于信用证制度,只

3、须顾名思义便可知诚实信用在该制度中的重要性。的确,只有这种对商人共同体将来的信奉,才可能使即刻支付的价值与晚些日子支付的价值相比量。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业需要这些制度时,以自己开放的胸怀接纳了这些接踵而来的制度,为这些新生事物提供了赖以存在的温 床,也为自己注入了新的血液。于此可见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开放性。 商法中之诚信原则指导商主体的交易活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进行,不得有作欺诈、胁迫、滥用权利之举,并需对法律或约定未作规定之必要义务进行履行。商法中之诚信原则此项功能简而言之即指导商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功能。具体表现为,扩张商主体之义务和限缩商主体之义务。扩张商

4、主体之义务,是指于法定或约定之某方商主体义务之外,依诚信原则增加一定之义务以合于公平、正义之法律理念,该主体遂增加之。依英国合同法,商主体于合同之义务可分为合同义务和非合同义务。非合同义务并非基于法定或约定,而是基于诚信原则,假使商主体自觉履行非合同义务,即是受诚信原则之指导扩张了己方义务;限缩商主体之义务,是指依法定或约定,商主体负有某项义务,然此项义务之存在有悖公平、正义之法律理念,各方主体遂依诚信原则减损之。如保险合同中,投保方与保险方未见保险标的就约定了保险费,及至见到保险标的物,发现保险费约定过高,经投保方请求,保险方退还部分保险费。保险方退还保险费的行为实是受诚信原则的指导限缩投保方之义务。无论是扩张商主体之义务还是限缩商主体之义务,均是商主体在诚信原则的指导下自觉进行的,若在法官干预下进行,则应属诚信原则于法官之解释功能。而且,无论是扩张商主体之义务还是限缩商主体之义务,其实质都是对交易自由原则的补充或 限制。 宜接受的方式履行,必然省却了退货和以不诚信方式履行所支付的费用。所以勃顿说:“交易当事人依据诚信原则订约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将会极大地减少搜集信息的费用、谈判起草合同的费用以及未来的 风险”。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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