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公正与博弈均衡——一种关于法律制度的博弈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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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制度公正与博弈均衡一种关于法律制度的博弈论分析 内容 提要: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公正是 社会 多元利益关系多次复杂博弈的相对均衡, 法律 制度的形成与实施实际上就是对这种博弈均衡的确认与保障,同时也只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体现社会主体的利益博弈的相对均衡才能形成公正和良好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法律制度 公正 博弈均衡 Justice of Legal Institutions and Equilibrium of Games Abstract: From the po

2、int of Game The ory, justice is the comparative equilibrium of the complicated games of interests in the society, and the forming and enforcing of legal institutions conform and ensure the interests game equilibrium. On the other hand, legal institutions should embody the comparative equilibrium of

3、the games of interests. Key Words: Legal Institution; Justice; Game Equilibrium 从汉语语义来看,公正至少应该包含公平、正义两个含义,而公正与公平、正义在多数情况下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相当于 英文 中的“Justice”。1 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的公正,固然是一个很抽象的范畴,但同时公正又是一个表达社会行为主体利益关系复杂博弈,进而形成的均衡的实实在在的概念。 博弈论2按学科分类属于数学的一个分支,其核心内容在于运用数学 方法 构造人类行为的 理论 。博弈论 发展 至今,尤其是社会学界提出的结构博弈3的思想无疑对

4、法学 研究 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对社会中各种行为、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博弈论的 分析 ,在此基础上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实施,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公正与利益博弈 公正是一种社会观念形态,是建立在一定 经济 基础之上的,经过多元利益主体多次反复博弈而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正如马克思所讲,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 自然 结果生产出来的。交易的法律形式契约,其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4就是说,公正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

5、形态。 法律制度的公正总是相对的,变化发展的,没有永恒的公正,公正“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5之所以说公正总是相对的,正是因为社会多元利益关系是在进行不断的博弈和调整的,而利益博弈的均衡也是不断演进和调整的。即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多数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并不是一次性的,更多情况下人们的利益博弈是多次重复进行的。因而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度的形成实际上就是行为主体、利益主体经过多次重复博弈逐步确立起来的,反过来说,也只有体现多元利益主体重复博弈的相对均衡的正式法律制度才是相对公正和优良的法律制度。 在人类法律思想史中,关于公正的思想不断演进

6、和发展。古希腊“智者”卡里克利斯提出了差别对待的公正原则:“优者比劣者多得一些是公正的,强者比弱者多得一些也是公正的。”6这是一种赤裸裸的“强权即公理”的反民主思想,严重剥夺了社会行为主体、利益主体的博弈地位。 亚里士多德认为:关于公正,我们应该探索它到底涉及到的是什么样的行为。他对公正进行了颇有 影响 的划分,即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前者指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后者指不论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样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民刑事案件,用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正,或者说是

7、事后公正。 新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罗尔斯则运用博弈理论推导出了公正的两个原则,即公正的第一原则和公正的第二原则。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推导过程,首先,给定“原初状态”,并在“无知之幕”的后面,让自由、有理性的人们来选择正义原则,这实际上设立了一种“囚徒困境”7的状态。在“无知之幕”条件下选择正义原则是不确定条件下的理性选择 问题 ,每个人合理的选择是遵循“极小极大”的决策准则8,也就是从最坏的可能性出发寻求最好的结果,因而参与这种博弈的人们从保险的角度考虑,自然要求有平等的基本自由以及出于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得益最少者的顾虑,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有利于得益最少者。这样,罗尔斯通过“博弈模拟”推导出了

8、正义原则。9 大师罗尔斯的公正思想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他的正义论被西方学者推崇为20世纪法律 哲学 、 政治 哲学、道德哲学和社会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但现在看来,其逻辑假设与现实社会的差距是很大的,“原初状态”实际上永远不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存在,而其构造的博弈模型也是静态的,与现实社会中利益关系的动态反复博弈状态有相当差距。实际上,博弈理论在产生和发展的初期就有很多不如人意之处,但随着博弈理论的发展,尤其是结构博弈等理论的提出,更加关注博弈关系中主体的现实不平等地位以及博弈的动态反复性问题,使得很多问题可以得到更好的分析。 法律制度作为以主客体利益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社会规范体系之一,深植于

9、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故利益作为一个客观范畴,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运行起着决定作用。利益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包括:利益的分化导致法律的产生,利益的发展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利益群体的利益对法律的制定与确立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制度的制定与确立的核心问题在于全面、正确认识各种利益,在于对各种利益的协调、维护、促进或限制、阻止、取缔。 法律制度的制定与确立过程是一个不同利益集团、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与博弈过程,在运用博弈论方法进行分析后,能够准确了解不同利益集团在立法博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联盟及其可能获得的最大赢得值,于是可以比较准确地预测出立法走向及法律

10、进化的速度和支持与反对联盟力量的对比与组合。 当前颇有影响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就是以博弈论作为主要分析工具的。他们认为:马克思主要关心的是 现代 社会的矛盾及其解决,而博弈论着重研究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及利益冲突与合作,故博弈论可以说是为马克思主义“定做”的研究工具。可以说,博弈论是研究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的定量分析的理论构架。“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埃尔斯特(Jon Elster)认为:“对大多数社会 科学 而言,博弈论提供了统一的概念框架,它使我们得以理解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三类相互依赖现象:首先,每个人得到的报酬依赖于所有人得到的报酬,其原因可能是利他主义、嫉妒等;其次,每个人得到

11、的报酬依赖于所有人的选择,其机制是一般的社会因果性;再次,每个人的选择依赖于所有人的选择,其机制是和策略的 计算 。”10 二、立法价值与制度公正 立法价值指立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并在所立之法中体现的价值观念部分,是立法活动对 社会 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即立法对社会主体的生存与 发展 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立法的价值应该包括立法的内在价值即确立和保障公正,以及立法的外在价值即确认和保护利益。公平、正义、自由作为立法的价值, 自然 法学派极力推崇之。而功利主义法学则更加推崇立法的利益 内容 ,把立法的价值设定在以利益为核心的价值范畴。实际上,在立法所确认、保护或限制的各种社会行

12、为以实现相对公正的背后,都是利益的客观存在。立法的价值正是在于通过对社会主体的复杂多元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使之达到一种相对的博弈均衡状态。因而可以说,公正实际上就是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是通过博弈形成的一种均衡。反过来说,将博弈的机制引入立法活动,让多元利益主体参与立法博弈,这是实现立法的公正价值的有效途径。 博弈论的成功之处在于通过数学模型使对利益的冲突与协调 问题 的定性 分析 定量精确化。 法律 实证分析 方法 的 应用 是我国法学 研究 自身发展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学研究不应放弃 理论 的应用和操作研究,立法中利益关系的定量研究、法律实施效果的测量、法律经验的归纳,无疑都应该坚持 科学

13、 务实精神。对于一种立法制度来说,如果其是体现广泛的利益主体的博弈均衡的,那么可以使立法过程更加趋于科学化、客观化、技术化,可以增强立法的预见性、稳定性、普适性。 如果广泛的社会利益主体事实上不具有立法中独立主体的地位,其在博弈中的地位处于劣势的,就会导致所立之法并不能真正体现。英国19世纪著名法学家享利?梅因(Henry Maine)曾指出,“迄今为止,一切进步性的社会运动,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t)运动。”11国际学术界公认,这个“传诵不衰的名句”深刻“概括了人类文明史”。这个提法并不可能穷尽社会发展的真理,但它至少从一个重要的侧面,比较深刻的说

14、明了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即社会主体博弈地位的变迁。 中国 目前 的阶层分化在其几乎所有重要的方面,都表明中国正加快步伐向“契约社会”过渡。自学 考试 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差额选举制度、住房制度的改革等,无不使利用身份优势获取利益的余地大大缩小。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以才华和成就为基础,通过社会选择以缔造服务社会和发展自我的机会,才是牢靠的和光彩的。以往老实的农民、世故的市民、小心谨慎的知识分子等都在 学习 运用契约的方式与外界打交道,并据此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人们也不再惧怕流动,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了,社会活力增加了。 中国近20年的阶层分化运动证实了这一判断的生命力。中国是一个发

15、展中国家,传统因素的 影响 相当大,许多 历史 任务,比如民主化、法制化等被遗留到了现阶段来完成。如前所述,许多身份性的因素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过程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削弱。现在,公有制 企业 中的工人、官员、知识分子等原先占有较大既得利益的阶层,对身份的依赖已大大减少,农民则是突破了身份的束缚迈向了广阔的市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及从业人员等更是在既没有身份优势,又没有身份束缚的起点上开始了其发展历程。这一过渡证明,中国的社会阶层分化是一场进步性的社会运动。 利益的多元化已经是当今中国社会中的既存事实。改革对各种利益的调整正引导着社会向着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方向发展。利益细胞的激活调动了利益

16、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 现代 化建设中去。改革在激活利益细胞的同时,也加剧了各种利益矛盾,其中一些矛盾要通过法律解决,要通过具有平等博弈地位的利益主体的反复博弈实现相对均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不断发展和深入,不同利益集团的分化、重组已经逐步形成,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立法活动中已经明显地显示出来。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地方利益之间,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多元,矛盾冲突层出不穷。在许多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已经形成冲突,有的还很尖锐。应该消除过去那种“以人之失计我之得”,“人之得即我之失”的零和博弈思路,认识到“法律博弈”属于非零和多元博弈为主的特点,应该通过协调、商议以合作代替对抗,寻求使各方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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