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思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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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思考(1)刑事案件错综复杂,案件性质、难易各不相同,如何选择适用不同的程序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肖扬院长曾要求“积极探索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方式改革”,为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刑事办案质量和效率,两高及司法部于XX年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本文即以这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为切入点,构想在我国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增设一个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从刑事

2、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设置特别程序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意义,有利于刑事案件尽快审结,减少被告人羁押时间,节约司法资源,维护人权。本文试对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价值目标、立法模式、适用条件及运作规则等作一简要阐述,如有谬误之处,敬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价值目标及目标间的冲突与协调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价值目标 1、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首要价值目标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简便、高效的特别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及时作出有罪裁判,终结审理程序,从而迅速实现打击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同时,通过特别程序的适用,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了诉讼成本,缓解了刑

3、事审判力量不足与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矛盾,也便于人民法院集中主要力量、主要精力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以全面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另一价值目标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被告人如果通过作有罪答辩,自愿接受快捷、一审终审的特别程序审理,可以迅速摆脱被羁押以及长时间正式审判的巨大身心压力,并可能得到比作无罪答辩较轻的处刑,这符合现代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还应以追求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追求实体公正目标,体现为人民法院在适用特别程序时,同样应以查明犯罪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不偏不倚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目标。而程序公正目

4、标则要求通过公开、有序及高效的诉讼方式和过程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法官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以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为基础,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陈述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给予同等的对待,对控辩双方的刑事诉讼权利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同时也应要求双方承担对等的刑事诉讼义务。 价值目标间的冲突与协调 事实上,如果人民法院依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处理具体案件,上述价值目标间肯定会或多或少存在冲突与对抗。因此,在适用特别程序时应当注意,不应将某一价值目标绝对化、片面化。同时,当价值目标间出现冲突时应当尽量予以协调,力求各价值目标能均衡、充分地实现。比如,为追求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

5、价值目标,特别程序中的被告人放弃通过正式的庭审程序受审,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充分,但是该被告人部分诉讼权利的丧失,并非司法机关强行剥夺,而是被告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因为被告人对特别程序的适用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因此,我们不能片面认为适用特别程序就是程序的不正义,相反,这反倒可理解为是诉讼效率、程序公正等价值目标的一种协调与统一。又如,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是适用特别程序的基础,这与追求发现案件真实、准确适用刑罚实现刑事诉讼实体公正的价值目标也有冲突。因为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时,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相对减轻,这可能导致有的被告人通过作有罪答辩而掩盖某些罪行或犯罪情节,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或者,无罪的

6、被告人出于某种压力或原因,作出了有罪答辩,法官如果仅看重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而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未予充分的关注,则有可能作出错误的有罪判决,从而冤枉无辜,放纵真正的罪犯,造成司法不公正。另外还应考虑处刑不均衡的问题,即同样危害程度的犯罪在适用特别程序所作的处刑可能与适用普通程序时的处刑区别较大,这也影响实体公正目标的实现。因此,为协调上述冲突,本文认为,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特别程序时,应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的刑事案件必须具备犯罪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的条件,即适用特别程序应当有事实基础,不能仅凭被告人的认罪便径行判决。同时,人民法院在对特别程序案件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应当注意严格依法律规定的幅度处刑,不能因适

7、用特别程序就处刑偏轻。 二、我国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立法模式选择 设立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无疑需要通过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而实现,本文认为,在有关增设特别程序的立法中应当体现以下几个原则: (一)特别程序应是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独立程序。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包括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简易程序是“可以”适用,可见简易程序虽有其适用范围,但却与第一审普通程序并无绝对的界限,当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刑事案件不应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时,该案件即应适用普通程序。本文认为,拟增设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在立法中的体现应当与第一审普通程序

8、、简易程序一样,应作为一种有着特定适用条件的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规定。即一审刑事案件可选择适用的程序有三种: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三者有着各自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但并无绝对界限,一般来说,特别程序案件应是可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案件中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当案件未选择适用特别程序时,则根据案件性质、类型等依法确定按照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的适用依照现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如果是在适用特别程序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特别程序的情形需转换程序时,则只能向普通程序转换。这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类似。此外,关于

9、审理程序的选择适用,主要由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被告人是否作有罪答辩、可能判处刑期的长短及案件繁简等情况作出选择何种程序的建议,一般是就适用特别程序或简易程序提出建议,由人民法院决定。反之就按普通程序起诉。应当注意,特别程序虽与简易程序相似,也是以追求迅速审判为目的,但二者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期限等均不尽相同,是各自独立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处刑较轻的无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公诉案件。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对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能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基层法院可能判处7年以上较长有期徒刑的案件,需要以完整的、正式的审理方式来保证案件的程序公正

10、,从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及责任承担一般比较复杂,加上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一同处理,不易迅速结案。自诉案件情况类似,当事人间的权利冲突较大。加上自诉案件被告人一般未被羁押,人民法院没有必须快速结案的压力。因此,上述案件应当排除对特别程序的适用。至于以7年有期徒刑为分界点,本文是根据实践中基层法院多数案件的处刑情况、刑法关于刑期分档的规定等提出,是否科学有待研究。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程序相当简化,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为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一般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较其他案件简单,同时特别程序不是正式的审理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

11、,诉讼参与人不必按照繁琐的程序进行诉讼,案件审理法官的主要工作是审查认定有无影响量刑的法定及酌定情节并对被告人准确处刑。因此,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办案资源,对特别程序案件可以实行简便、迅捷的审理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实行相对的一审终审。即被告人或公诉机关对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或抗诉,但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权利。若被告人或公诉机关提出异议,则该判决不生效,案件即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公诉机关对依普通程序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上诉或抗诉。反之,若被告人或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依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特别

12、程序应规定被告人有对程序的同意适用权或请求适用权,即特别程序的适用应当以被告人同意为前提。这是因为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是有罪判决,且被告人在特别程序中行使的诉讼权利并不完整。因此,对特别程序的适用应是被告人就该种审判程序及相应的诉讼风险权衡后自愿作出的选择,而不是由司法机关单方作出适用的决定,这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民主和正义,也是对被告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保障。 三、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及运作规则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 适用特别程序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属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无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其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13、清楚,并有充分证据证实;其三,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仅提出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其四,人民法院、公诉机关及被告人三方有适用特别程序的一致意见。但是,人民法院及公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排除适用特别程序:1、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2、辨别能力或表达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的盲、聋、哑人犯罪案件;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案件;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运作规则 1、程序的提起。 特别程序的适用一般由公诉机关提出。公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若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且案件符合可适用特别程序的其他条件,公诉机关可在告知该犯罪嫌疑人

14、适用特别程序的利弊后,征求其是否同意适用特别程序。若犯罪嫌疑人同意,公诉机关可在起诉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且并无应当排除适用的情形时,决定适用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机关起诉时未建议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的,可在取得被告人同意后,向公诉机关提出适用特别程序的书面建议,取得公诉机关同意后即决定适用特别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请求适用特别程序的,公诉机关或人民法院必须告知其作有罪答辩并适用特别程序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可能因此丧失部分诉讼权利。公诉机关或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的,参照上述方法

15、操作,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 公诉机关对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应当派员出庭。 、特别程序的运作规则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特别程序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7日内开庭审理。在开庭前3日,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应告知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并再次告知被告人如适用特别程序其会丧失部分诉讼权利,若被告人作出拒绝适用的表示,人民法院应即作出终止适用特别程序的决定。 开庭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宣读、出示证据时,可仅就提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机关、证据的名称和证明的事项作简要说明,不

16、必宣读、出示证据的详细内容。 被告人作出认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后,即转入法庭辩论,一般就罪轻及量刑进行辩论,控辩双方在发表公诉意见或辩护意见时,可省略对事实的综述以及对犯罪构成和法律适用的论证,直接提出对被告人应认定的罪名及量刑意见,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可限于量刑意见。 法庭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对适用特别程序的被告人量刑时,可根据其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判决时酌定从轻处罚。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公诉机关在当庭宣判后5日内有权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异议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即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应在决定适用特别程序之日起15日内审结。 、可能出现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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