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审计职责的发展看《审计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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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从政府审计职责的发展看审计法的修改政府审计职责是指国家法律确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承担的任务,是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审计职责具体包括三层涵义:审计监督的范围、审计监督的对象和审计监督的目标。审计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审计工作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民主法制建设继续推进,政府审计职责逐步发展,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对象和目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审计监督的需要,审计法的修改迫在眉睫。经过酝酿和有关立法程序,XX年2月,

2、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提出,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修改审计法。下面根据审计职责的概念,从政府审计范围、对象和目标的发展谈一谈审计法的修改。一、政府审计范围的发展与审计法的修改XX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发挥审计部门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的作用。这是执政党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也是政府审计的应尽之责。历史经验证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而腐败现象是国家和社会的一大毒瘤,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严重破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绊脚石。政府审计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专门的经济监督制度,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手段。政府审计范围不能局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

3、业组织,还应该扩大到其他国家财政拨款单位,包括人大、政协和党团机关。例如,XX年审计署曾经审计全国政协办公厅的预算执行情况。因此,建议审计法第一条增加一句:“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增加一条:“审计机关对人大、政协和党团机关等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政府审计是代表国家和人民意志实施的专门经济监督,是国家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守护神。只要有国家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单位就不能脱离政府审计监督的范围。目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企业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越来越少,国有资本只是

4、以一个股东的形式参与多元化投资,而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建议审计法改变只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将国有资产占非控股地位或者非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单位也列入审计监督的范围,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至于是否对国有资产占非控股地位或者非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审计,可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但如果不将其列入审计法规定的审计范围之内,审计机关则无权对其进行审计监督,由此会造成国有资产的监管漏洞。二、政府审计对象的发展与审计法的修改1999年5月,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

5、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XX年11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联合发文,提出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XX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要突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预防和惩治腐败、促进依法行政、选拔和任用领导干部的有效途径,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实际效果。据统计,XX年至XX年上半年,全国共有万名领导干部接受了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违法违规金额3912亿元,损失浪费金额252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3398亿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参考审计结果,选拔任用万人,降

6、职1730人,撤职983人,并有123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3253人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经济责任审计成为政府审计的重要内容,政府审计监督的对象也就从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扩大到单位主要领导人的决策和管理行为。为此,建议将中办、国办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在审计法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增加一条:“审计机关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政府审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

7、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但是,随着国家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捐赠活动的增多,非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非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也日益增多,这部分资金涉及捐赠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捐赠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审计机关可以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接受捐赠资金额较大的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例如:审计署XX年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审计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不仅对作为非政府部门的医院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进行审计,对医院直接接收的社会捐赠款物也进行延伸审计。因此,建议在审计法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增加一条:“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

8、的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可以进行审计监督”。三、政府审计目标的发展与审计法的修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为目标的审计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经济建设要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改善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预算审计监督,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XX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提出,要“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经济监督部门,应该创新审计观念和审计模式,关注国家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加强效益审计,揭露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而

9、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国有资产的现象,促进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府经济中心工作服务。效益审计对国家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和监督,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例如美国审计总署每年绩效审计占全部审计工作的90%,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仅占10%。效益审计是现代政府审计的主流,也是我国政府审计的发展目标。我国国家审计署XX至XX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争取到XX年投入效益审计力量占整个审计力量的一半左右。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效益审计方面的法律规定。因此,建议中审计法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增加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效益

10、审计,关注国家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政府审计的目标是检查国家财政资金使用单位的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向代表国家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审计结果,并向广大纳税人公布。如果审计结果不报告,不公开,政府审计监督就成为人民政府的内部审计,难以保持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并且审计工作报告的主体应该是审计机关,而不是人民政府,以避免政府对审计工作的干涉。同时,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也应公开,这样可以使广大纳税人放心,防止审计结果不了了之,促进审计结果整改落实和建设法治政府。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因此,建议审计法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修改为“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结果落实情况报告”;建议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修改为“审计机关必须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和审计结果落实情况”。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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