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刑法关于侵入住宅罪之比较研究_1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422817 上传时间:2018-11-16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6.7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日刑法关于侵入住宅罪之比较研究_1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中日刑法关于侵入住宅罪之比较研究_1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中日刑法关于侵入住宅罪之比较研究_1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日刑法关于侵入住宅罪之比较研究_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日刑法关于侵入住宅罪之比较研究_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中日刑法关于侵入住宅罪之比较研究 摘 要刑法的发展必须回应当代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为现代社会的纠纷处理寻找合适的途径,对于刑法中“模糊地带”的中性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准确的认定,研究当代刑法所面临的困境,指明正义在当下的出路。本文仅仅就中日侵入住宅罪中某些基本问题进行比较研究,谈论此罪所要保护的法益究竟应当认定为住户的权利还是生活的安宁,以及在不同的立场上对于一些基本问题所作的解释。从整体上观察中国刑法学关于这一问题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在比较中找寻现代刑法

2、学发展的出路。 。 考察行为人有没有违背住宅权人的意思而进入是认定“以侵害住宅平稳的样态进入住宅”的关键因素,但是这并不是主导性因素。真正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在现实中有没有造成对于家庭平稳的破坏。就本案而言,依据主观平稳侵害说,推销员明明知道住户对于推销的行为将予以拒绝,也就是推销的行为不符合住宅权人允诺的条件,但是其却依然进入到住宅权人的住宅之内进行推销活动,这违反了居住者或管理者的意思或推定意思,此行为属于侵害住宅平稳的行为,可以评价为“侵入”住宅。依客观平稳侵害说的观点,推销员虽然敲门而入的行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思,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在事实上并没有侵害住宅平稳,故不成立犯法侵入住宅罪。 民主权

3、利罪一章中,是从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来考虑的。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和休息的场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使他们不能安心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采取法律制裁,这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表现为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即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进入其居住的地方;也可经住宅主人提出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主宅的行为。不管是那种形式,都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从作者的论述中,我们找到了平稳说和新住宅权说的影子。从前段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作者是站在平稳说或生活安宁

4、说的角度来看待本罪所侵犯的法益。即“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和休息的场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使他们不能安心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如果将本罪所侵犯的法益评价为人们生活的安宁样态时,这种解说就会具有某种社会化的属性和倾向,将侵入住宅的行为看成对于整个社会整体安宁的侵犯。但是上引书中的下段作者在论述本罪的客观要件时却采取了新住宅权说的立场,即“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进入其居住的地方;也可经住宅主人提出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主宅的行为”。因此在评价非法侵入罪时,其客观要件又转化为对于住宅权人权利的保护,使得这种保护具有某种私权保护的性质,它所关注的是人们

5、在住宅中自由地行使权利,因此,这样的论述似乎告诉我们评价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侵入人是否征得住宅权人的同意,而是否在事实上造成了损害和对于住户生活的妨害,在所不问。 人的意思进入了权利人的住宅就构成犯罪,而在农村进入他人住宅是十分常见的事情,所以应当考察是否事实上造成损害。但是他们忽略的是当侵入者侵入了权利人之住宅后,权利人有权对于侵入者的行为予以驱赶,即责令侵入者马上离去。此时如果侵入者依然不离去将构成侵入住宅罪。权利人要求侵入人离去,而侵入人不离去,其行为一方面侵犯了住宅权人对于住宅享有的自由权,另一方面也对于住宅权人的生活安宁造成损害,破坏了家庭的平稳。因此,此种情形用平稳说和新住宅权说都可以解释得清楚,而新住宅权并不会扩大“熟人社会”的处罚范围,而相反其正好是适应了中国社会的剧烈变革和社会观念意识的整体转型。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