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综述(1977—1996)之四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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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综述(19771996)之四三、 若干重大 问题 的讨论对 中国 传统 社会 经济 的再认识战国以后中国社会经济的特征如前所述,对中国何时进入封建社会是有不同认识的,但多数学者认为战国以后的中国社会属于封建社会、即使西周封建论者也认为战国以后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了新阶段,秦汉帝国所建立的基本经济和 政治 制度一直延续至近代。因此我们可以把战国到清作为一个社会经济性质基本相同的时期来讨论其经济形态的特征。关于战国以后中国传统经济的性质和特征,主流的意

2、见是封建地主制经济论。老一辈史学家如范文澜、吕振羽、翦伯赞、郭沫若等均持此种主张。从 理论 上对封建地主制经济特点进行概括的,王亚南开其端23,“文革”结束后出版的胡如雷的中国封建经济形态 研究 在这基础上进行了比较系统和详细的阐述。但王亚南等人认为封建地主制以前还有过封建领主制的阶段,胡如雷等人则认为中国直接由奴隶制进入封建地主制。地主制经济的特点,公认的有如下几点:一、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二、在地主经济中租佃制是地主土地与农业劳动者相结合的主要方式,在租佃制下,主要收取实物地租,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松弛;三、除佃农外,还存在数量可观的自耕农,细小的分散的个体自耕农和佃农构成社

3、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四、这种地主制经济是与商品经济比领主制社会有较大 发展 相联系的。对于这种封建地主制经济,有的学者认为是不同于西欧中世纪封建领主制的另一种典型、甚至是发展得更为充分、更有代表意义的典型。主张此说的,除胡如雷外,还有林甘泉、李文治、方行等。另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地主制经济是一种早熟而又不成熟、掺杂了许多奴隶制和村社制的残余的富于弹性的经济制度,代表人物是傅衣凌。傅筑夫则认为战国以后的地主经济已出现资本主义的经济成分,不复为典型的封建经济,但资本主义成分又不能突破封建的樊篱成长壮大,故他称之为变态封建制。可见,在地主经济论者内部认识上的差距也相当大。这种占主流地位的地主制经济论受到来

4、自两方面的批评和挑战。美籍华裔学者赵冈提出对地主制经济论的质疑,他对传统经济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和租佃制封建性质的观点表示异议,他认为中国自战国以来已形成自由的私有产权制度,并在这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24。在大陆学者中,赞同这种观点的似乎没有,但其 影响 是存在的。地主制经济论是以肯定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为前提的,他们比较强调土地所有制在封建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与此不同,有些学者则把封建经济中的政治权力作用和人身依附关系放在首位。封建土地国有制论者往往持这种观点。根据我们的体会,侯外庐主张的中国封建土地国有论,其深意正是强调封建国家的专制权力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驾凌和干预。这一点王毓铨表达得更清

5、楚。他认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一种家长制的封建社会,其经济基础是皇帝控制着全国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土地和人民。是一种政治控驭下的经济、等级控驭下的经济,即政治权力经济。他又说:“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是人身依附关系,以及由人身依附关系产生的和独立自由相矛盾的超经济强制。”25近年秦晖利用大量实证材料剖析了明清至土改前的关中社会,指出在这一社会中,自耕农占大多数,地主及其占有土地很少,租佃关系不发达,但利用权势聚敛财富压迫百姓的封建势力却是存在的。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阶级分化相当模糊,而基于人身依附关系的等级分化极为明显,构成与地主私有土地、广泛实行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制大异其趣的“关中模式”。他据此提出要

6、对传统经济形态进行理论的重构。他认为马克思所理解的封建社会,是 自然 经济下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共同体。他批评“郭沫若学派”不把人身依附化和自然经济化视为封建化的本质,是一种“自由封建主义”学说,其根源可追溯到斯大林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而不讲人身依附关系的封建主义理论26。在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讨论中,有的学者强调个体小农与专制国家相联系的“一体化”结构,与上述观点也有共同之处。在这里还有必要谈谈“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这是讨论了几十年的老问题,在新时期再度成为史学界讨论的热点。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何所指,言人人殊。或谓指原始共产主义,故亚细生产方式应与马恩对古代东方社

7、会的具体论述相区别;或谓指阶级社会中的一种生产方式,特点是 农村 公社,土地国有、专制君主等等,这些学者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和马克思对古代东方社会的一些论述视为一物。他们之中对“亚细亚”具体是什么生产方式又有不同的理解。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解为古代东方型奴隶制或村社封建制的,往往认为中国 历史 上的某一阶段属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也有的学者把亚细亚生产方式视为五种生产方式之外独立的一种生产方式,中国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典型,或保持了它的主要特征。持此说者理论推导多,实证研究少。唯柯昌基视中国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典型而研究中国古代农村公社史,认为它包括亚细亚公社、家族公社、宗族公社等三种前后相续的发展序列,构成

8、专制主义的基础,而使其成员的个性受到肆无忌惮的压制。大多数学者并不把秦汉以后中国社会划入亚细亚生产方式范畴,但也有学者认为它保留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某些特征或残余,如持地主制经济早熟论的傅衣凌。侯外庐的理论体系明显受亚细亚生产方式讨论的影响,但他后来讲国有制,强调国家权力对私人财产权的制约不否认私人地主的存在,不强调村社,与一般理解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有所不同。田昌五原来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解为原始共产制,后来又把它理解为以农村公社为基础的封建制度,由于存在半野蛮半文明的村社制度,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是停滞的。田氏坚决反对中国阶级社会任何阶段存在过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任何说法,因为他认为汉族农村公社很早就

9、瓦解了。新时期历史学界还对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进行了批判,指出该书把中国当作东方专制主义的“治水社会”的典型,既歪曲了马克思的理论,也歪曲了中国的历史。不过,从中国历史实际出发,探讨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或多大程度上存在过马恩所说的古代东方的某些特点,仍然是有意义的,这种研究也不一定和“亚细亚生产方式”扯在一起。下面把有关中国封建经济本质与特征的几个主要方面的讨论简介如下:1 关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这个问题的讨论,“文革”前已展开,“文革”后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私有论 一种是不完全的私有论。林甘泉认为研究土地所有制,首先应当注意现实经济关系,而不是法权观念;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权各种权能的分

10、化是不明显的。他针对国有论提出的封建社会没有“真正的私有权”的说法,指出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虽然不具备纯粹的经济形式,但属于有条件的不自由的私有。即使是欧洲中世纪与特权相结合的、具有“安定的垄断”色彩的土地财产,实际也属私有范畴,更何况中国封建社会土地买卖已合法化,地产已具有运动性质,其私有性更无可置疑。作为一种有条件的私有,它受封建国家和乡族的制约并不奇怪。张传玺则从中国古代土地契约的发展论证中国封建社会并不缺乏土地私有权及其 法律 观念27。另一种是完全的私有论。如傅筑夫认为汉代土地是“没有任何限制,不受任何阻挠”的“自由买卖的商品”。这种观点受到了批评。杨生民指出:汉代土地虽可买卖,但受种

11、种限制,并不“自由”;个人取得土地往往主要通过政治权力和政治手段;土地转让或买卖中存在超经济强制,土地往往与特权、权力结合28。魏金玉也指出,与一定的特权相联系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点,中国封建地主的特权虽比欧洲封建领主逊色,但这只是程度的差别29。对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算不算商品也有不同意见。国有论 王毓铨从臣民对国家的封建义务来阐述中国封建土地国有制的性质,指出编户民的土地有粮差任务,宜称“当差地”或“粮饭地”,难以看作私有土地,土地买卖要推收过割办纳粮差的义务,也不容说成“自由买卖”。秦晖则认为,在封建社会里,个人依附于宗法共同体,其独立的所有制权利是受排斥的,因而并不存在真正的土地私有制。

12、这些论述没有超出侯外庐“文革”前论述的范围和套路。国有论者中可注意的是李埏。“文革”前,李埏是封建土地国有论的主要代表人之一。但他认为国有制和国有制下的大地主土地占有制、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并存。他在“文革”后发表的再论我国的封建土地国有制一文中,认为在中国封建地主制社会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国家土地所有制并存,而由前者规定社会的性质。他又强调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作用,认为商品经济的发达导致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土地国有制的衰落。所以李埏的经济史体系实际上已属地主制经济论。除国有私有的两极外,新时期又出现了一些试图综合或折衷两者的新看法。私有权与共同体所有权结合论 杨国桢认为封建土地所有

13、权均为共同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结合。在中国则表现为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国家、乡族双重形式的共同体所有权的结合。他和私有说一样,认为私人土地所有制在长期趋势中占主导地位,地权具有相对运动性质;但他又认为国家对私人土地的干预包含了某种程度的所有权,封建赋税部分地带有地租的性质,乡族共同体对私人土地的干预也不应仅视为传统的延续,这又是他不同于私有说之处30。国有私有循环说 倡此说者为田昌五。田氏 分析 了侯外庐国有说的得失,认为侯氏以法律虚构和权威原理否定百姓土地私有权存在是不对的,但我们也无法否定中国历史上确有土地国有制占上风的时候。他提出中国封建社会存在三次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的大循环。不过田氏仍认

14、为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31。等级土地所有制说 白寿彝试图把国有说和私有说融为一炉,他以汉代为例,指出皇帝为最高地主,拥有最高所有权,以下世家地主,豪族地主,高资地主依次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而自耕农则只有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就同一土地包含各种不同权利而言,它与上述“结合说”相似,但认为不同社会等级对土地权利有差别,最高权力属皇帝,则更接近国有说,不妨认为是国有论的新变种32。战国以后的中国社会存在着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私人土地在可耕地中占大多数,且越来越多,私人可以支配其土地上的产品,可以出佃收租,可以买卖土地,而国家对私人土地也常常进行干预,这些都是大家所承认的事实。问题在于国家的这种干预是

15、一种最高的土地所有呢,或只是一种“传统的附属物”,这是国有论和私有论分歧的焦点。在私人土地中,又包括地主土地和农民土地两大类。以前比较强调地权集中和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制,“文革”以后一些学者注意到在地权集中的同时也存在地权分散的倾向,而占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的数量超出了以前的估计。例如章有义指出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无产户占乡村总户数3040%,在有地户中,地主富农占有土地5060%,中贫农占4050%,否定了近代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富占有7080%土地的流行估计,反映了从长期上、整体上地权分配的某种常态。他呼吁要正确估量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在旧中国土地关系中所占的地位33,其他一些同志的研究,如江太新

16、对清代获鹿地权分配的研究,秦晖对明清至土改前关中农村社会经济的研究等,都揭示了封建社会后期某些地区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的事实34。以前一般认为,汉唐时期自耕农较多,唐宋以后佃农增多,自耕农减少,这种传统观点遇到了挑战。如何解释这种现象?赵冈、秦晖据此从不同的角度对封建地主制经济论提出了批评;尽管他们对中国传统经济的认识是对立的。也有的学者认为战国以后的封建制度是以小块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一种变态封建制度,不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必然产生小块土地所有制,而是相反35。另一些学者认为战国以后的自耕农经济虽然不同于地主经济,但并非游离于地主经济体系以外的经济成分。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不单单是地主大土地所有制的附属,而且是它的必然附生物,它的存在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形成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他们主张把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理解为包括国有土地、地主所有土地和农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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