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计划生育新政策xx年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409345 上传时间:2018-11-15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6.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黑龙江计划生育新政策xx年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黑龙江计划生育新政策xx年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黑龙江计划生育新政策xx年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黑龙江计划生育新政策xx年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黑龙江计划生育新政策xx年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黑龙江计划生育新政策xx年》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计划生育新政策xx年(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黑龙江计划生育新政策XX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XX-04-27|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

2、合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计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第

3、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十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二条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经市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三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第十四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

5、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第十五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本条例第(转载于:写论文网:黑龙江计划生育新政策XX年)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由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

6、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生殖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十一条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

7、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障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二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使用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经费来源及支付方式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8、其他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第二十四条经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确系避孕节育措施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发放和管理非经营性避孕药具。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的检查和监督。禁止生产经营伪劣避孕药具。第二十六条实施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手术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可以实施输精管或者输卵管复通手术。第二十七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四章组织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

9、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二十九条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提供统计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10、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

11、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计划生

12、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十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二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为合法生育。第十三条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

13、政区域内定居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经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第十五条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

14、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第十六条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第十七条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第十八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及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再生育的申请,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

15、门、台湾居民结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收养子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没有收养手续而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遗弃子女的,不得再生育。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非因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得再生育。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规定的妊娠,应当及时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生育的,不得生育。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生殖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