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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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雇佣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从一案例谈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基本案情:原告刘某家住镇雄县仁和镇中学旁,XX年农历3月23日,仁和中学请刘某挖土,每天付给十五元工资。原告在挖土时为了省力,从地埂脚将土挖空,使土自行塌落,以减少劳动时间,该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均提醒刘某这样做不安全,刘某置之不理。3月27日,不幸的事情终于发生了,刘某被“神仙土”砸伤,住进医院,共花去医疗费用元。XX年底,仁和中学并入坡头中学,领导随之调动,刘某受伤一事经多次反映,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提起

2、诉讼。要求坡头中学赔偿医疗等费用70080元。审判:审理中,原告刘某坚持认为,其与坡头中学之间属于雇佣合同关系,被告则认为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刘某受伤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坡头中学之间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要件,原告刘某与被告坡头中学之间的关系为临时雇佣合同关系;坡头中学对其雇佣人员在作业时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作业中违规操作,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由坡头中学赔偿刘某35040元。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法律事实清楚,但划分责任不当,改判刘某承担40%的次要责任

3、,由坡头中学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评析: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执焦点在于,原告刘某与被告坡头中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之所以要区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是因为两种合同的风险承担与责任归属不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该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

4、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雇佣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劳务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

5、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6、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通过对两者概念的分析,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

7、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本案中,刘某为坡头镇仁和中学挖土,属提供一种劳务的行为,其获得的报酬也就是其提供劳动力的价值,其合同标的为挖土这一劳务行为;其提供的劳务不具有独立性,他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挖土,

8、并接受学校的指挥管理;至于挖土的工具锄头由刘某提供,这本身不是技术性劳务,这一工具由谁提供对合同性质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且,挖土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技术性,如果刘某不挖,其完全可以将合同交由其他人来完成。实际上,刘某的妻子、儿女等也参与挖土,也正说明了这一点。综上,本案刘某与坡头中学之间属雇佣合同关系。不难看出,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风险承担上。在诉讼中,受害方只有主张劳务合同成立才有利于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所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1)

9、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

10、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通过对两者概念的分析,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

11、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

12、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风险承担上。运输合同与雇佣合同=去年11月27日,赵某向个体货车车主吴某包车去某服装批发市场采购服装。双方口头约定,由吴某驾驶自己的货车送赵某到服装批发市场,赵某买好货后,由吴某负责运回,同时约定运输费为240元。

13、货办好后,双方将货物装车,由吴某捆好绳索,赵某也随(来自:写论文网:雇佣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车返回。返回途中,赵某的货物丢失。双方对丢失的货物进行核对,货单结算价值为7520元。后双方就丢失货物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赵某遂诉至法院。赵某认为双方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吴某有责任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吴某认为自己受雇于赵某,提供运输劳务,货物丢失不应由自己承担。析案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的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给付报酬的契约。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的

14、承运人必须是经营运输业务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由此可见,本案并不是雇佣合同,赵某并不是雇佣吴某为其服务,而是利用吴某的车辆进行运输,本案应该是运输合同关系。首先,本案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因素。虽然本案既有货物运输,又有乘客的运送,且双方没有对货物进行移交,但并不妨碍运输合同的成立。其次,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口头形式的合同,故本案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符合运输合同的特征。根据合同法第290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由于运输过程中,作为承运人的吴某将货物丢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从两个案例来看承揽

15、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广泛存在于经济生活领域。由于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均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劳务,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区分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变得极其困难。同时由于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在风险责任承担上的截然不同,使得区分好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笔者现就从两个案例来谈谈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案例1、杨某有杉木一堆,共计100立方米,其雇佣王某将杉木该运到指定的另一处。双方约定,只要将100立方米杉木运到指定地点即可,是否另外请人由王某决定,完成后由杨某支付报酬500元。不运完则不付款。在搬运过程中王某受伤。事发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给付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案例2、张某有杉木一堆,共计有56颗,其雇佣李某、吴某、陈某等三人将该杉木运到不远的另一处,每运一棵为元,多运多得,运完为止。其中陈某在扛运一杉木过程中不慎跌伤,共用去医疗费2100元,事发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给付医疗费用2100元。以上两个案例中的王某和陈某的请求法院能否支持,关键在于杨某与王某、张某与陈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如果是雇佣合同关系,王某和陈某的请求就应得到支持,如果是承揽合同关系,陈某和王某的请求法院就不应当支持。要区分杨某与王某、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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