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作为合同主体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384646 上传时间:2018-11-1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集团作为合同主体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集团作为合同主体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集团作为合同主体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集团作为合同主体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集团作为合同主体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集团作为合同主体》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集团作为合同主体(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集团作为合同主体关于以企业集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问题探讨的两个方面陈元丹问题一方面:以企业集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效力以企业集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答案是否定的。但笔者初步认为,这仍有待法律、行政法规的进一步明确。笔者持有上述观点的原因在于:其一,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依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企业集团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换言之,其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故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企业集团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归于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这里值得探讨的一方面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作为部门规章能否作为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呢?应该说,结合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来看,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效力上同等。可见,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亦

3、不得以部门规章为依据。也因此,以企业集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效力的认定上有待立法进一步明确。其二,这里亟需探讨的另一方面是,企业集团性质如何界定?目前,对企业集团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属性仅在法学界达成共识,并未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因以企业集团名义签订合同效力上认定存在尴尬局面。笔者认为,从现行的立法仍可以对企业集团的性质作出界定。我们知道,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纽带结合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从而不难推定企业集团内部企业法人之间带有合伙性质的联营企业,简言之,企业集团即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并依据该条规定可知,企业集团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由此可知,以企

4、业集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将导致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如此,对企业集团的性质仍有必要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加以确定。总之,从企业集团的法律性质来看,将以企业集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认定为无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问题另一方面:以企业集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无效法律上如何规范我们知道,从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第一款规定来看,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也应是具有*经费的机关。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因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企业集团并不具备企业法

5、人资格显然在*承担民事责任上存在不可能性。问题于是也随之产生,企业集团内部因过错以企业集团对外签订合同而导致合同无效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笔者认为,该项民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予以解决。一种情况是,如果是由于企业集团下属部门以企业集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应由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共同承担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民事责任。原因在于,我们从以上分析可知企业集团性质上属于合伙型联营企业,因此,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集团的民事责任,可有集团的母子公司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此外,企业集团的下属部门日常管理也都是为集团的母子公司负责,其责任也应当推定由集团的母子公司共

6、同承担民事责任。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存在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情形,集团的母子公司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是由于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以企业集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则应由该集团的母子公司独自承担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可知,企业集团是母子公司的联合体,也因此,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因各自过错以企业集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而独自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根据民诉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二、

7、根据民诉意见第四十条“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三、民意见40条第项:1、根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

8、得中国法人资格;2、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四、机关法人:概念与特点: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机关法人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机关法人的活动方式是利用国家权力对教育、文化、军

9、事及其他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同时,从事司法活动的法院、检察院也属于机关法人的范畴。机关法人成立的方式为特特设立。由于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因此其设立无须经专门机构核准登记。机关法人的经费由国家预算拨给。机关法人只进行行政管理,不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机关法人无法像企业法人那样通过经营获得盈利,机关法人的活动经费由国家拨给。机关法人不得从事商业经营,不得乱集资、乱收费,同时不得滥用经费。这是对机关法人的限制性要求。注意:机关法人不得经商,但不表示机关法人不能参与民事活动,否则就称不上是法人了。机关法人可以法人资格与其他主体进行经济交往,如购置办公用品等。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

10、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范围: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排除范围:下列单位不作为机关法人:1、政府的临时机构和组织,不单独作为法人单位,归入所隶属的部门。2、改革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但现已改为公司,但仍具有部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等应为企业法人。3、行使行政管理职

11、能且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如果领取的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为事业单位法人。如:企业调查队、城市调查队、农村调查队等五、结论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是独立的机关法人,但是其经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签订合同,并承担责任。但在其为被告时,可以追加其上级、独立的机关法人。合同签订主体合同签订时对于主体有严格的要求,不同的主体签订合同将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结合集团公司在生产经营及对外交往的特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现对集团公司经常出现的几类主体做一简要分析:一、集团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属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

12、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能力,具备独立签订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子公司集团公司目前现有的子公司类型全部是全资子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包括二公司、四公司、五公司、新运公司、电务公司、桥梁公司、建安公司、物资公司、市政公司、建工公司、城建公司、正方公司、天域公司、天津公司、厦门公司等。该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执行董事,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并承担民事责任。三、分公司1、法律规定的分公司集团公司目前现有的分公司主要为各地区办事处或经营部演变而来,因专业化

13、经营以及区域化经营需要设立,如三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分公司等等。分公司是集团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集团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集团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

14、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可见,分公司毕竟不是独立的法人,虽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但相对于子公司而言,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分公司签订合同必须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或得到集团公司书面许可。2、假分公司所谓假分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在内部设立的分支机构,并被冠以分公司名称。该类分公司与法律规定的分公司最大的区别在于只是企业为了管理方便内部设立被冠以分公司的名称,没有工商登记,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该类分公司严格意义上讲,是法律不允许的。集团公司目前正在对该类分公司进行清理,如原来的房建分公司即属该类情况

15、,现已改制为全资子公司城建公司。但集团公司系统内,任有很多单位设有该类分公司。该类分公司只能对内称呼其名称,绝对无权签订合同,坚决不可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该类分公司的设立有可能导致巨额的行政罚款。四、项目经理部目前集团公司工程承包一般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以项目经理为首组成一个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为了履行某一具体的建设工程合同,便于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直接管理而组建的特定工程的临时性的管理团队。可见,项目经理部本身并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但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条的规定,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因此,在承包人授权的范围内,项目经理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项目经理部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无疑是有效的。从集团公司管理及法律相关规定来看,鉴于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合同极容易形成表现代理,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代表集团公司或各子分公司,并且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合同管控型差。故现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要求严格禁止项目经理部私自对外签订合同,各项目经理部任何合同的签订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