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没有质检报告的商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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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销售没有质检报告的商品罚款产品质量问题处罚管理规定1目的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的处理: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2、生产指挥错误;3、违反工艺纪律;4、操作不认真负责;5、检验员漏检、错检;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

2、失准;7、材料混杂或发错;8、运输保管不善;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3职责车间、质检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质检部负责各种质量问题的检查,对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处罚意见。质管办负责质量问题处罚的监督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质量问题的落实、处理工作。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4管理内容总则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三检”。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处罚比例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a)返工品:公司内部

3、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但是,所有员工不允许频繁出现质量问题,在一年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频次及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a)第14项累计发生3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4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b)第5项发生1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2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c)第15项累计发生5次以上的,第68次按经济损失的120%处罚,第9次开始按经济损失的150%处罚。外协户的发生频次按第c)条执行,铸造厂家可按第

4、c)条放宽至8次、914次、15次执行。各责任人在不合格品中的责任a)凡因首件未按规定送检造成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承担损失比例。b)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发现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承担损失比例。c)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未发现的废品,被总检员发现的,操作者按70%扣罚,质检员按30%扣罚。d)凡首检被质检员误确认为合格的废品,操作者按30%扣罚,车间质检员按70%扣罚。e)对于已入库的零部件,如有不是总检员发现的不合格品,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属返修品、回用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30%扣罚,属废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20%扣罚。管理部门领导的质量责任一年度内本部门发

5、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4000元以上的,技术部长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一年度内本车间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6000元以上的,车间主任各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一年度内采购、外协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XX元以上的,供销部长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一年度内本部门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8000元以上的,生产部长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一年度内全公司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XX0元以上的,质检部长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由于技术图样等相关文件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设计人员承担5

6、0%,审核人员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批准人承担10%。工艺出现差错: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技术人员承担50%,审核者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批准人承担10%。一年度内同一技术人员累计发生5次以上的,第67次按120%处罚,第8次开始按150%处罚。供销部采购不及时延误生产处理采购物资到厂后,经质检员检测不合格的,供销部在2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完不合格品调换手续。如超过2个工作日未办理确认手续,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发现一次罚款2050元。急件按临时要求办理确认手续,便于重新采购。因采购计划出错或漏下计划影响生产进度,每次罚款30100元。装配车间错、漏装零部件处理因装配车间错、漏装零部件造成延

7、误发货,除车间自已安排返工自行承担返工费外,相应责任人每次罚款50300元。若总装错、漏装零部件,在客户中造成一定的影响,责任人每次罚款50300元。质检员按罚款金额的50%处罚、总检员按罚款金额的30%处罚。仓管错、漏发零部件及漏报零部件处理错发零部件:因仓管未按照发货清单错发零部件,造成错、漏发零部件,在客户中造成一定的影响,每次罚款50300元。错、漏报零部件:因仓管错、漏报零部件或采购未及时采购物料,造成装配不能按原计划生产出货的,按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100元。其他质量问题情况的处理当质量问题是操作者自己发现的,并即时上报给质检部的,可按其责任的90%处理。产品报废后不报告,私自隐藏

8、、销毁、偷拿仓库材料、坯料等被查获者,加倍处罚。操作者、质检员、车间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相关人员对造成产品的报废相互扯皮、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而暂时又无法分清责任者,各相关人员平均承担责任。如事后查明责任者,由责任者承担其他人员的损失,并加以50100元处罚。5附则如果所发生的质量问题不能符合上述条款时,质管办有最终判定和解释权。如对质量问题的判定、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报2日以内,逐级上诉,直至公司总经理;受理申诉的部门和领导,必须在2日以内给予答复意见。本规定的处罚规定由质检部、质管办负责执行,在每个

9、月的25日前由相关人员提交当月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相关人员会签,经责任人确认后执行;对事故处理责任和处理意见逾期不进行申诉的,视为认可处罚。所开处罚单一式三联,分别交质检部、生产/供销部、财务部。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有与本规定相关的文件,以本规定为准,但不重复考核。如属屡教不改的、造成的损失较大或在客户中影响较大时,要加重处罚,最终由总经理裁决。望全体员工监督执行。编制:审核:批准:日期:XX年6月28日,一消费者来我局投诉称,因使用了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的后,出现在建的新房的混凝土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凝固,且硬度也达不到要求。随即停工向水泥经销商和水泥厂反映,并要求赔偿。但水泥厂以

10、房屋建筑施工人员未按要求施工,属自己使用不当造成,同时消费者也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为由而拒绝赔偿。接投诉后,经报局长批准,我们对其进行了立案,并成立了案件调查小组。随后立即随同消费者、水泥厂负责人和消协的同志对该新建房屋进行了实地勘验,结果也初步证实了消费者的投诉。但水泥厂却坚持自己的立场,而拒绝赔偿。后经消协的同志反复劝解,加上此时消费者的情绪异常激动。水泥厂才勉强答应:出于人道主义,象征性的给予万元的经济补偿,但拒绝承认是自己的水泥不合格而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由于离自己实际损失相差甚远,消费者对水泥厂的态度非常愤慨,在收下万元补偿款的同时表示将要继续向水泥厂追偿。我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

11、消费者处剩余的涉嫌不合格的水泥进行了封存,并连同同期在市场销售的该厂其它批号的水泥进行了抽样(消费者和销售商对抽样没有异议,表示认可,并在抽样记录上签了名)。半月后,从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两个批号(其中包括消费者所投诉的一批号)的水泥样品强度和烧失量达不到国家标准,属不合格产品。收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向该厂的厂长、生产科长、销售科长、财务科长以及涉案的经销商进行了询问,并查阅了该厂的财务帐、销售帐、出厂检验报告单等帐单。经过历时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查明:送检验的两个批号水泥,共计200吨,100吨批号,同一批号水泥质量、性能、成分相同;该厂水泥主要销售

12、给本地的建材经销商,用户在经销商处开票付款后直接到水泥厂仓库提货,由于大部分经销商未建立销售台帐,所以水泥用户购买情况不详,也无法查证;但从该公司的销售帐中获知,两批号的水泥售价为235元吨,共计销售收入47000元,单位成本180元/吨,共获利11000元。调查小组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以及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13、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封存的不合格水泥;(2)没收非法所得11000元;(3)罚款XX0元。并按程序向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告知了听政权利。该公司负责人在签收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当即表示要听政。随后我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了听政,听政会上该公司负责人着重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质询: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照对销售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的解释,工商部门作为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主体,无权对属于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即我局对水泥厂的查处是越权行为;二

14、是抽样的程序不合法,对检验结果表示怀疑。执法人员对该厂水泥进行抽样时不是在水泥厂抽的样,同时也未通知该厂有关人员到场,也没有该厂的任何人在抽样记录上签字认可,样品是否属该公司的产品值得怀疑。何况抽取经销商处的水泥样品来判断水泥厂的水泥质量属于认定方式的错误,经销商与水泥厂属两个互不相干的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使要处罚也只能处罚经销商。同时抽取的样品没有备样,检验结果也没有告知该厂,致使该公司不能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听政会在紧张的气氛中结束。会后,我局领导会同上级工商局法制科、消保科的办案权威进行了集体会商。认为,当事人在听政会上提出的理由正是我们案件调查小组所没有考虑到的,对此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15、。最后法制科提议将案件卷宗提交到了省局法规处审核,法规处最终以执法主体不合法而撤消了该案。我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人力,上级局办案领导也多次亲临指导。由于该厂是我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党委政府自始至终对该案都极为关注。该案更是震撼了我局的全部执法人员,一时引起了上下的大讨论,大都不可理解,有的认为局领导迫于各方压力不敢查了,或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更有甚者认为,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效,我们采信了无效证据,才导致了该案的撤消,所以应该追究检验机构的责任。但我认为省局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及时的,否则一旦进入司法审查,我们将必败无疑,后果将不堪设想。该案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不能处罚水泥厂这样做就是越权执法和执法主体错误,正确的做法是对经销商经销的水泥进行抽样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对经销商作出处罚,看来办案人员和法制科人员要加强一下业务学习。二是如果对经销商处罚的话,定性和处罚也有问题,应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定性,用四十九条处罚才对。办案人员用三十九条只能定性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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