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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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金融借款合同上诉状起诉状原告:住:代表人:第一被告:住:法定代表人:电话:第二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手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承担所欠利息、逾期息和复利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2、若第一被告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请求依法拍卖、变卖第一被告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第二被告所有的xxxxxxxx房产,由原告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描述事实

2、)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所述,本案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违反合同证据确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此致xx区人民法院Xxxxxxxx年x月x日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浙温商终字第2181号上诉人:黄朴。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代表人:钱平。上诉人黄朴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瓯海区人民法院温瓯梧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

3、,因上诉人黄朴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马俏审判员陈学箭代理审判员何星亮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胡建泼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民事起诉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路二十三号法定代表人:

4、张某某,男,行长电话:010-传真:010-邮编: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九路八十二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董事长电话:010-传真:010-邮编: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三路九十二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董事长电话:010传真:010邮编:案由: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人民币,利息万人民币。2、判令被告的逾期利息按当前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利率计算返还。3、判令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XX年5月12日,被告

5、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因经营用款,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原告将全部金额转入被告账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XX年5月12日至XX年5月12日,即借款日期为6年。为保证还款,原告与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同意以其全部财产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但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借款,被告的行为

6、是严重的违约行为。而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也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没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此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具状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XX年11月22日附:1、本状副本2份;2、书证2份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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