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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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郯城县政府报告中共郯城县委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银杏产业发展的意见银杏产业是我县最具特色的优势产业,有着良好的发展基础和发展潜力。加快银杏产业发展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林农收入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优化、整合全县银杏资源,提升银杏产业发展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银杏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发展银杏产业的目标、基本原则及产业布局1、发展目标:利用5年的时间,使全县银杏基地规模由现在的万亩发

2、展到25万亩,银杏绿化覆盖面积由现有的24万亩发展到30万亩,定植总株数由现在的1400万株发展到XX万株;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银杏叶、果加工企业20家以上,新建和完善银杏果、叶、苗、盆景及系列产品专业市场6处,沿沂河初步建成银杏生态旅游观光带,银杏产业年综合产值超过15亿元。2、基本原则:一是因地制宜原则。充分发挥“郯城银杏”地理标志的宣传引导作用,合理规划和布局银杏产业的种植、加工、销售,放大资源、技术、产品和市场的比较优势。二是市场导向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不断调整银杏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打造名牌产品,大力拓展市场。三是技术创新原则。引进运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与先进工艺,研究开

3、发银杏新产品,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艺。四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加强银杏品种的人工栽培研究,加大银杏古树的保护力度,在积极开发利用资源的同时,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3、产业布局:全县银杏产业形成“一线四片区”的产业布局,即以沂河沿线乡镇为重点,整合优化现有银杏基地,抓好四大银杏产业片区建设:一是优质银杏果生产片区。以新村、重访、胜利、港上为重点,调整现有种植结构,大力推广银银、银菜、银粮、银药间作及早实丰产等模式,采用良种嫁接,建立优质银杏果生产基地8万亩。二是银杏叶GAP生产片区。以新村乡为重点,严格按照GAP标准,建成4万亩银杏专用采叶圃基地。三是银杏绿化苗木片区。以新村、重坊、港上、胜利、马头、

4、郯城、高峰头、花园、归昌等乡镇为重点,建成8万亩的绿化大苗培育基地,重点培育胸径15公分以上的绿化用银杏大苗。四是银杏生态林片区。在沿沂河两岸及生态旅游观光道路两侧大力营造银杏生态林、观光林,建成5万亩银杏生态林、观光林基地。二、创新银杏产业发展模式4、深化产权改革。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放开投资权,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银杏产业,形成多元化的银杏产业发展新格局。银杏资源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对农户宅院、宅旁隙地和原属个人的银杏树,坚持“谁栽谁有、合栽合有”、“地随树走”的原则,树权归个人所有

5、,允许继承。对于个人在承包地发展的林网银杏、间作银杏及银杏片林,优先确权发证。5、培植龙头企业。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成2个年加工银杏干叶XX吨以上,银杏叶提取物及系列产品技术含量在全国领先的银杏叶加工龙头企业,以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大发展;建成56家具有较大规模、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的银杏叶茶加工龙头企业;建成10家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银杏果加工企业;建成2家规模以上以银杏叶提取物为添加剂的银杏露、银杏啤酒等银杏饮料加工企业。开展银杏产品有机认证,完成10个省级以上银杏产品认证工作。6、组建专业合作组织。在自愿、民主的前提下,引导林农建立多种形式的银杏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开展联合种植、技术推广、生

6、产资料供应、产品营销等服务,促进银杏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有实力的银杏种植、经营专业户跨区跨县租地种植、经营银杏,拓展银杏发展空间。7、拓展流通市场。对新村乡银杏苗木市场进行扩建,完善交易市场功能,逐步建成以新村市场为中心,辐射全县,带动周边的全国知名的银杏果、叶、苗购销市场。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测报分析机制,完善贮藏、运输设施,切实发挥郯城银杏市场的集散、调济功能。加强银杏销售网络平台建设,与国内外大中型企业和各类市场进行有效对接,设立分销网点,构建银杏果、叶、苗销售的一级营销网络。加大县内银杏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欺行霸市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8、开发银杏特色旅游。以新村古银杏森林

7、公园和广福寺建设为主体,借鉴国内外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的先进经验,聘请省级以上专项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打造沂河银杏生态旅游观光带。充分发挥我县银杏种植历史悠久、连片成网、品种丰富等特色资源优势,在挖掘银杏文化上下功夫,加快银杏生态园、银杏品种园、银杏文化碑林等特色旅游开发,尽快形成接待能力,打造旅游品牌。三、加大对银杏产业的扶持、保护力度9、建立项目扶持机制。招商引资奖励。凡在县内落地的银杏加工项目,按引资总额的2%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税收优惠扶持。加工上,凡投资兴办银杏加工企业的,优先规划土地。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按最低标准给予税收上的优惠。销售上,鼓励社会各界大搞银杏果、叶、苗及系列产品的销售,

8、适当减免经营税费;项目申报及品牌认证奖励。凡成功申报国家、省、市银杏开发或科技计划项目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单位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名优品牌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当年新获得“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10、设立银杏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有关项目扶持资金,自XX年至XX年,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银杏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银杏基地建设、产业宣传、市场开拓、品牌申报和资源保护、考核奖励等。对于新发展的银杏生态林、景观林、GAP采叶园、科技示范园每亩扶持资金500元。凡经

9、过认证并挂牌保护的银杏古树给予管护补助,根据树龄的大小及管护难易,每株树木每年补助100-200元。11、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建立面向林农等生产经营者的小额贷款扶持机制,开展银杏树抵押贷款的试点工作,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加大对银杏产业基地和经营加工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境外资金和本地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开发银杏产业。12、深入开展城乡绿化活动。县城范围内普遍栽植银杏树。对县城及新城区主干道行道树,全部进行高标准补植完善,城区外环路以内的所有村街、外环路以外3000米以内的村庄驻地,利用5年的时间,全部更新成银杏树。在全县范围内

10、开展“一乡一条银杏路”、“一村一条银杏街”、“人均十棵银杏树”银杏绿化活动。乡镇驻地全部以银杏绿化为主,配置灌木花草,提升绿化、美化效果。13、加大银杏资源保护力度。林业、公安部门定期开展专项集中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银杏资源的行为。林业部门要加大银杏大树、古树资源保护力度,对定植的银杏大树进行统一编号存档,凡定植园、道路绿化、重点绿化工程的银杏树一律不得移栽或出售。郯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和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

11、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建设的主要目标是积极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切实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负责相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发动和实施。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2、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工作,对乡镇劳务保障服务平台、企事业单位政工科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乡镇劳务保障服务平台、企事业单位政工科为各乡镇或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审核,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保险费的收缴、待遇折卡的发放、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乡镇劳务保障服务平台或企事业单位政工科协办员具体负责相应本村或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

13、,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发放银行折、卡,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五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第六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辖区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参保时需携带户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选择缴费档次。重度残疾人需携带残疾证。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并留存指纹确认。第七条企事业单位政工

14、科、村协办员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一并上报乡镇劳务保障服务平台或企事业单位政工科。参保者本人也可持上述材料到乡镇劳务保障服务平台或企事业单位政工科直接办理参保手续。第八条乡镇劳务保障服务平台、企事业单位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农保处。第九条县农保处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第十条需变更参

15、保登记的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协办员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劳务保障服务平台或企事业单位政工科。参保者本人也可到乡镇劳务保障服务平台或企事业单位政工科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乡镇劳务保障服务平台或企事业单位政工科审核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农保处。县农保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第三章基金构成与缴费标准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XX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由选择缴费档次缴费,至60周岁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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