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履行合同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355119 上传时间:2018-11-1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0.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履行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履行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履行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履行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履行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履行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履行合同(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履行合同劳动者的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劳动者在选择了其中一项主张后,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应慎重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追索赔偿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实务处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所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是指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违

2、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不同意接受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劳动的违法决定,并要求继续恢复和履行原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作出如下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决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根

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等规定的要求,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诉求;第二种选择是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律师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因劳动者的第一种选择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占绝大多数。大多数劳动者认为,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将我辞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义不大,受“好马不吃回头草”的传统思想影响,一般均主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对于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诉求,劳动仲裁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处理起来也相对简单,适用的法律依据也较为充分。在执行方面属于支付义务的履行,执行方面也没有太多障碍。对于

4、第二种选择,在司法实践中较为鲜见,处理起来较为复杂,而且还存在适用法律依据欠缺及难以认定等问题。关于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以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此条为劳动者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后,在什么情形下裁决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并没有做出更明确和更具体的规

5、定;对于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也没有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裁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实际履行裁决内容如何处理也没有具体规定。这些立法上的欠缺,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和混乱,不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除上述规定以外,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223号)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的赔偿问题,以及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裁决撤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决定后的工资补发问题等,也作出了一些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22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

6、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

7、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原劳动部的上述部门规章或者批复,仅适用于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事宜,以及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撤销以后关于工资补充的事宜,但是对于前面所提及的在什么情形下裁决支持劳动者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劳动者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求,以及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等问题,并没有提出相应的标准答案或者法律依据,问题依然会存在,继续履行劳动的争议依然无法得到法律适用上的妥善解决。因为立法上的欠缺,对于同样的诉

8、求和事实,不同的裁决者会因为对法律理解和认识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裁决结果。现举一案例,来说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实务处理.劳动者刘某,因与用人单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XX年4月12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刘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显示:刘某于XX年6月21日入职*公司,双方于XX年6月25日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自XX年6月21日起至XX年6月20日止;试用期三个月,自XX年6月21日起至XX年9月20日止;刘某的工作内容为省区销售经理;刘某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6000元/月,试用期工资为4800元/月。XX年1月

9、30日,*公司向刘某发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按月平均工资7130元/月的标准向刘某支付自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损失,及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以及缴纳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据此,刘某主要提出了如下仲裁请求:1、撤销*公司关于违法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裁决继续履行刘某与*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裁决*公司按7130元/月的标准向刘某支付自其违法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之日起

10、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损失,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3、裁决*公司按7130元/月的基数为刘某缴纳自其违法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之日起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4、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刘某同时还就提出了支付拖欠的工资、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等诉求。*公司针对刘某的仲裁请求,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一、*公司辞退刘某属于依法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已于XX年1月11日17:30分正式解除。刘某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通知,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1、刘某于XX年6月21日*公司处,刘某的工作内容为省区

11、销售经理,刘某的工作地点为深圳、上海。刘某作为销售经理管理人员,负有开拓上海业务市场的义务。但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公司发现刘某工作能力与其自身所描述的能力相差甚远,不能胜任销售工作。为此,*公司才依法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在*公司与刘某已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口头协议的情况下,*公司向其邮寄出离职交接表及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哪些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12、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1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济性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

14、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不适于以上情形,故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都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案情简介】原告张小姐于XX年6月12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XX年6月12日至XX年6月1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华东去业务经理,月工资万元,原告工作内容为驻上海从事招商引资工作,并认真执行和完成工作任务。在合同有效期内经被告通知原告,可以变化乙方工作内容及地点,原告同意服从被告安排。XX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劳动合同变更协商的函”,提出“受全球经济环境形

15、势影响,公司将不再需要独立华东区业务经理。”XX年1月15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故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被告遂向原告开具退工单,结清了原告在职期间的工资、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等。此后,原告未再上班。其后,原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仲裁起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收入损失。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的解除行为违法,但鉴于原告岗位已经不存在,双方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恢复劳动关系,遂判决:1、驳回原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15352元;【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