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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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违反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川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完善和规范公司劳动人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式职工。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类别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员工以辞职、主动离职等形式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2、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直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公司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属于以上“协商解除”、“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公司按照

3、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员工应得工资计算。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制造型企业C公司,某员工小王因不良嗜好爱赌博,经常工资不够用。小王申请了一张信用卡,经常透

4、支不还钱。银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到工厂找小王,要求还款。因此小王为躲避讨债,多次旷工在公司中造成恶劣的影响。后来,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小王工作状态差,考核成绩也不好为由,开除了小王。小王提请劳动部门仲裁,要求公司提供经济补偿。知识点: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过失性解除,公司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小王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劳动仲裁部门不会予以支持。公司应该提供相应的旷工证据,以及违反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的证据。明确界定哪些行为是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并确定处罚的要求。公司在与员工的教育引导过程中,应有相

5、关的记录。对于屡教不改,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述情况下,不需要予以经济补偿。相关法律条款: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公司规定辞退员工案情介绍:黄小姐于1999年4月23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XX年6月2日,该公司以黄小姐授意他人代替打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黄小姐的劳动合

6、同,并且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黄小姐认为,自己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该公司认为,XX年12月20日公布的规章制度已经明确规定,严禁他人代打卡或打卡后不上班及私自涂改工卡蒙骗公司等行为,违反者公司可以解雇且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因此拒绝向黄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与该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黄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096元、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8548元。【审理过程及结果】庭审中,该公司提供了黄小姐在外就餐时的照片证明黄小姐XX年9月19日、10月3日及XX

7、年5月29日三次晚上外出聚餐,但其考勤卡上仍出现上班打卡记录,事后也未向公司报告,据此该公司认为根据公司公布的规章制度对黄小姐给予解雇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合法。但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提供的照片没有日期及时间,因此不能证明黄小姐XX年9月19日、10月3日及XX年5月29日晚上在外就餐的事实。而黄小姐承认XX年5月29日晚上在外就餐,而考勤卡上也有上班记录,但自己已向公司管理人员如实反映。鉴于某公司无法证明黄小姐属于打卡后不上班或授意他人打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从现有证据来看,某公司认为黄小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主张证据不足,辞退黄小姐的理由不成立,公司应当依法支付黄小姐解

8、除劳动合同经济的补偿金。但由于公司未按规定支付,还应当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于是最终裁决该公司支付黄小姐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7096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548元。【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任意以劳动者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25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并不能据此认为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以该理由辞退员工。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入职时明确告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在单

9、位内公示规章制度,未经告知或公示的规章制度是不能作为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据的。其次,只有劳动者“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比如多次旷工等;如果劳动者仅仅是轻微触犯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的。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公司辩称黄小姐在XX年9月19日及10月3日未上班却有打卡记录,并提供了黄小姐在外就餐的照片作为证据,但是照片上没有时间,不能证明黄小姐在XX年9月19日及10月3日在外就餐的事实。因此,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某公司以黄小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应依法支付黄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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