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与国际服务贸易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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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WTO体制与国际服务贸易(B),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1条 范围和定义 第二部分 一般义务和纪律 第2条 最惠国待遇 第3条 透明度 第3条副则 机密信息的披露 第4条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第5条 经济一体化 第5条副则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第6条 国内法规 第7条 承认 第8条 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第9条 商业惯例 第10条 紧急保障措施 第11条 支付和转移 第12条 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 第13条 政府采购 第14条 一般例外 第14条副则安全例外 第15条 补贴,第三部分 具体承诺 第16条 市场准入 第17条 国民待遇 第18条 附加承诺 第四部分

2、逐步自由化 第19条 具体承诺的谈判 第20条 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21条 减让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 组织条款 第22条 磋商 第23条 争端解决与执行 第24条 服务贸易理事会 第25条 技术合作,第26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第27条 利益的拒绝给予 第28条 定义 第29条 附件 附件 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 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 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 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 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第一部分 范围与定义,范围:该协定适用于各成员。GATS同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协议一样,是属于国

3、际法的范畴。在国际法中,一般来说,只有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单独关税领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但是,个人、企业、跨国公司等是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的。GATS并不直接管辖企业的经营行为,而是管辖各成员方政府或被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服务贸易按提供方式分为四种形式: 1.跨境提供(Mode1):由一个成员境内向另一个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在这种形式下,服务提供者和被提供者分别在本国境内,并不移动过境。所以,这种服务提供方式,往往要借助于远程通讯手段,或者就是远程通讯服务本身。例如,国际电话通讯服务。 2.过境消费(Mode2) :在

4、一个成员境内向任何其它成员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在这种服务提供形式下,服务的被提供者,也就是消费者跨过国境进入提供者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服务。出国旅游、出国留学实际上都是接受的这种服务提供方式。,3.商业存在(Mode3) :通过一个成员的商业实体在任何其它成员境内的存在而提供的服务。这种商业实体或商业存在,实际上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形式可以采取独立的法人形式,也可以仅仅是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在这里,服务的提供是以直接投资为基础的,其提供涉及到资本和专业人士的跨国流动。例如,外资银行提供的服务就属于这种形式。 4.自然人的流动(Mode4) :由一个成员在任何其它成员境内的个人提供的服务。

5、这种形式涉及到提供者作为自然人的跨国流动。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资行为。例如,我们请一个国外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前来作财务咨询以及进行讲学,那么这可以被看作“自然人的流动“。但如果该所来中国开设了一家分支机构,那么这就是“商业存在“了。,服务分类:为了谈判、统计等工作的需要,世界贸易组织对服务贸易有一个部门的分类目录,将服务贸易分为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的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与医疗有关的服务与社会服务、旅游及与旅行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等12个类别。每个部门下又再分为若干分部门,共计155个分部门。这一分类目录与

6、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CPC)是一致的。,第二部分 各成员方的普遍义务,不需要成员明示承诺,除非有例外规定或豁免授权,各成员方均应该予以遵守。是“自上而下”的“否定清单”义务。 两个一般义务原则就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最惠国待遇进行了规定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不同的是,作为关贸总协定一般义务的公平待遇原则是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共同构成的。而在“服务贸易总协

7、定”中,国民待遇并非一般义务。只有最惠国待遇才是一般义务。,GATS在定义上将最惠国待遇作为一个无条件的义务,但规定了广泛的例外。,GATS规定了最惠国待遇义务的豁免和一些例外: 自行豁免:允许WTO各成员对在起始阶段难以给予最惠国待遇的特定措施,可以列入附件以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列出不实行最惠国待遇的部门、国家清单。是一个肯定清单。但这些豁免应该在五年后进行复审,并且不得超过十年。但是,如果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之后,或在新成员加入之后,某成员仍然希望得到新的豁免,它就必须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第9条的程序,获得3/4的成员同意,才能得到豁免。,普遍例外 包括:一般例外:对于毗邻的边境

8、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可以作为例外;基于经济一体化或劳动市场一体化的原因,在一定条件下,各成员可以获得例外;不是为了商业目的的政府采购尚不受此约束。 安全例外:与保护安全、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法律秩序、个人隐私、生命健康有关的措施。,二、透明度原则,作为无条件义务的透明度义务要求,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该迅速并最迟在其生效之时,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措施。一成员为签字方的有关国际协定也应该予以公布。各成员还有义务对其他成员就这些措施提出的具体资料要求予以迅速答复。,作为有条件义务的透明度义务要求,各成员应该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

9、影响已作具体承诺部门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者有关的任何修改。 为了保证透明度,各成员有义务设立一个或几个咨询点,以便应要求向其他成员提供具体资料。 当然,服务贸易总协定并不要求各成员提供一旦公开则有悖法律实施、公共利益或有关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绝密信息可以不加以透露.,“透明度”条款的宗旨是各成员所采取对GATS执行的措施都应让其他成员尽可能方便地、快速地获知。它是确保国际服务贸易正常进行,尤其是确保公平竞争的必要手段。 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这一条款并不能得到很好执行。实际上,有些国家对其有些措施总是有意或无意地予以掩盖,尤其在一些贸易管制的国家。因此,可以认为此条款的执行将会遇到

10、较大的阻力,更何况“绝密信息”又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紧急情况”的例外规定也极易被随意引用。,三、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有关成员应作出具体承诺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性的增强;促进其对技术的有关信息的获取;增加产品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自由度。 发达国家应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联系点”以使发展中国家的服务提供者更易获取有关服务供给的商业和技术方面的信息;有关登记、认可和获取专业认证方面的信息;服务技术的供给方面的信息。 对最不发达国家予以特殊优惠,准许这些国家不必作出具体的开放服务市场方面的承诺,直到其国内服务业具有竞争力。,该条款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的结果。虽然此条款对发

11、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没有具体的规定,仅是做了笼统的表示(最不发达国家情况例外),故并无太多的实质性意义。 发展中国家可以充分地利用这一原则在部门开放谈判中谋求好处。尤其是这一原则使得发展中国家增强其服务能力的措施成为合法,如要求外国的服务提供者转让技术,甚至对本国的一些服务行业实施补贴等;而且发展中国家还可以利用这一原则保护本国服务业,如发展中国家在向发达国家开放其服务市场时,可以附加一些限制条件对外国的商业存在类型作出限制和要求,对其征收不同的税率,要求外商企业吸收当地服务成分,要求对方提供一些管理技术等等。,同样,发展中国家还可以根据这一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更多地开放市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服务出

12、口的增长依赖于其劳务出口,发展中国家应促使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更多地开放边境,使发展中国家的各种各样的劳务,从熟练工人、半熟练工人、不熟练工人到技术人员能够更自由地输出,使发展中国家的驻外机构可以从本国招聘劳务人员,而不是只能在东道国当地招聘劳务人员。,GATS对发展中国家开放服务市场的优惠规定,发达国家应努力促进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更多地参与并帮助他们扩大服务的出口,帮助他们提高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效力。 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实行逐步开放,允许其根据国内服务业发展状况、竞争力决定是否开放,如何开放某一服务业,并允许对服务业实行一定程度的补贴和保护。即使在开放服务市场后,如果外国服务业大量进

13、人造成国内服务业严重损害,也可采取保护措施。,发达国家应通过具体承诺义务的谈判,使发展中国家能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更多地参与。 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由于其特殊的经济状况及其发展、贸易和财政的需要,在接受协商、承担义务方面存在严重困难,他们可不履行任何义务。 发达国家要努力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促进其服务业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积极作用的实现。,四、经济一体化,区域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可能促进也可能阻碍服务贸易自由化。例如,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贸易转移效应就可能损害非成员方的利益。为了防止消极情况的发生,特做出的专门的规定。,价格,数量,12 11 10,a,c,b,d,D,S,D,美国,

14、墨西哥,11,Mc Mm,Mm,贸易转移 贸易创造,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例如,在组建一体化组织之后,不能提高非成员的服务贸易壁垒水平;如果一体化组织成员是GATS的成员,要提前90天对其他成员发出通知。,五、国内规章,(1)尊重各成员国的国内规章 赋予各国以一定的权利,包括各成员国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以对服务进行有效管理;并对发展中国家做了优惠安排,准许发展中国家在某些部门为了实现国家政策目标而采取垄断性的授权;允许各成员对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提出要求以使其满足某些规定。但这类要求必须是建立在合理、客观地和非歧视的基础之上,不能给国际服务贸易带来负担和阻碍。,(2)对各成员当局提出了一些义务要

15、求。 如要求各方建立起司法、仲裁、管理机构和程序,以便对服务消费者和提供者的要求迅速做出反应;并要求各成员对服务提供授权的申请迅速做出决定;成员不应利用移民限制措施来阻碍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涉及到人员移动的有关具体承诺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达成,则应允许这种人员的移动、暂时居留和工作。,六、资格的认可,本条的宗旨是有关服务的规定、标准和要求应相互认可。各国之间是否承认服务提供者的学历、经历、专业资格证明等,会极大影响自然人的流动,构成服务贸易的重要障碍。例如德国没有和别国相对应的“学士”学位,别国学士学位持有者在德国不被认可。后来欧盟国家就教育一体化问题进行过多次谈判并达成了一些协议。,1.成员

16、要根据相关协定承认他国的学历、经历、专业资格证明或工作许可证。各成员也可以采用自动承认的方式给对方这种待遇。 2.成员方有关资格认可的规定,不应构成对他国的歧视,或者成为服务贸易的障碍。 3.任何成员应当将本国资格认可方面的措施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七.垄断及专营服务提供者,服务贸易部门不同程度存在着部门垄断或专营现象,这些会构成对服务贸易的阻碍。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服务业发展水平低的缘故,发展中国家的一些重要的服务行业都采用国家垄断的形式。 这为其他国家的服务提供者在这个国家的竞争带来了巨大的不利,故美国等发达国家竭力主张加入此条款以保障本国服务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要求一个垄断的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上提供垄断服务时,其行为不能够损害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按GATS有关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还规定当一个行业的垄断服务商在其垄断权范围之外的行业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时,不能利用其垄断地位进行竞争。,八 例外规定,紧急保障措施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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