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合同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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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越秀区合同仲裁庭仲裁委员会裁决书XX仲裁字第号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模具/部件采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申请人就上述合同纠纷所提出的仲裁申请。本案审理程序适用年月日起施行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已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组庭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材料。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鉴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在仲裁

2、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员。根据本会仲裁规则之规定,本会主任指定为本案仲裁员,于年月日组成本案仲裁庭。年月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协助仲裁庭核对了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被申请人经合法途径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本案作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的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分述如下:案情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业务往来单位,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加工生产手机部件模具及根据模具加工生产产品。双方的模具/部件采购协议约定,模具的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支付模具价款的30%作为订金,在首样确认后15日内

3、支付中期的30%的款项,在量产5K套后的15日内付清尾款40%;约定部件的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如延期付款,申请人有权追讨利息,利率以银行贷款利率而定;并约定如发生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采购订单中再次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如发生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每次接到订单后,申请人均能按期完成。年月日,被申请人出具付款联络函,确认尚欠申请人加工费总额为元,并要求打折,申请人没有同意。此后,被申请人付款极不情愿,截至申请仲裁日,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人民币元未付。期间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拒不支付。XX年,被申请人的名称先后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公司,经营地址也作了变更。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

4、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元,并支付自年月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或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模具/部件采购协议,该协议与本案有关的约定是:被申请人采购申请人为其定制的部件,并承担为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开模费用;模具的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支付模具价款的30%作为订金,在首样确认后15日内支付中期的30%的款项,在量产5K套后的15日内付清尾款40%;约定部件的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如延期付款,申请人有权追讨利息,利率以银行贷款利率而定。上述模具/部件采购协

5、议签订同时,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双方在履行模具/部件采购协议时,遵守有关保密义务。年月日至年月日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采购订单,对须采购的部件品名、数量和价格作了具体约定。申请人按模具/部件采购协议和采购订单的要求交付了相关货物。年月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付款联络函,确认未付申请人货款总额为元。另查,被申请人企业名称在模具/部件采购协议和采购订单履行期间发生变更,其原名为公司,年月日改为公司,年月日又改为公司。但是,年月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上述付款联络函,仍使用签署模具/部件采购协议及保密协议时所使用的合同专用章。以上事实有模具/部件采购协议、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及附

6、件、厂外联络单、付款联络函、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查询资料和保密协议等为证。仲裁庭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案事实及有关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判定,对本案形成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合格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模具/部件采购协议体现了平等自愿原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合法有效,仲裁庭予以确认。二、申请人按约为被申请人交付了模具/部件采购协议所约定的货物,已履行合同义务。被申请人拖欠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既不作书面答辩又不出庭,视为自动放弃抗

7、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四、申请人所提的支付货款的仲裁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据充分,理由成立,仲裁庭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偿还所欠申请人的货款。五、申请人主张逾期支付货款利息的起算应以模具/部件采购协议约定的月结30天为依据,即利息应自年月日起算,仲裁庭对此主张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货款利息的利率问题,仲裁庭认为,模具/部件采购协议的文义只约定延期付款的利率以银行贷款利率而定,但未约定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罚息,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关于逾期货款利息主张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应由被申请人

8、承担。裁决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元,并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年月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此款已由申请人预缴垫付,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新法规速递推出安卓手机版,购软件送7寸平板电脑!【法规标题】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85-8-10【失效时间】【全文】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国家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8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提高

9、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则。第一章申诉和受理第一条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受诉仲裁机关管辖范围。第二条申诉应向仲裁机关递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第三条仲裁机关受理下列案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法人同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相互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其他法人、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上级仲裁机关交办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第四条仲裁机关对于下列申诉不予受理:已向人民法院

10、起诉的;超过诉讼时效的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此限制;不属于本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第五条仲裁机关接到申诉书,经审查,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诉方按争议金额的比例预交案件受理费,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书及有关证据。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诉方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二章诉讼参加人第六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可作为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可以作为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第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

11、讼标的是同一种的,仲裁机关受案后,认为可以合并处理的,为共同诉讼。第八条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仲裁机关应当通知他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诉讼。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第九条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委托代理书。委托代理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第十条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经仲裁机关许可,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机密的材料除外。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

12、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但必须对当事人和其他人保密。第三章庭审准备第十一条仲裁机关受案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被指定的仲裁员认为办理本案不适宜时,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第十二条仲裁机关受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诉方,通知其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书。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申诉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拟定调查提纲。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按照仲裁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13、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第十四条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必须根据仲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认真分析案情。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完备,责任是否明确,适用何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进行研究。疑难案件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十六条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无效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终止仲裁程序,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如果是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合同由仲裁委员会处理,无效部分可以裁定,有效部分争议的解决按仲裁程序办理。已收的案件受理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或者违法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按责任大小分担。

14、第十七条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通过调解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政策的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现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第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仲裁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经济合同仲裁文书样式的规定。第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第四章庭审第二十条仲裁机关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第二十一条仲裁庭开庭前,应当拟好详细的庭审提纲,并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仲裁。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开庭时,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仲裁庭纪律:当事人应服从仲裁庭的呼唤和询问;当事人陈述事实、辩论问题,要实事求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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