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签了合同却没放款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315315 上传时间:2018-11-15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2.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贷款签了合同却没放款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贷款签了合同却没放款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贷款签了合同却没放款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贷款签了合同却没放款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贷款签了合同却没放款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贷款签了合同却没放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贷款签了合同却没放款(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贷款签了合同却没放款放款合同书甲方:_身份证号:_乙方:_身份证号:_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上,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贷款_整人民币.二、贷款利息:按年_支付利息,即按_元/年支付利息给甲方,三、贷款及还息日期:于_年_月_日正式贷款,于_年_月_日正式计息四、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解决不了问题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责任。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

2、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盖章:担保人:担保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篇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讨论: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一、主要法律条文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二、观点观点一:主合同可以晚于一般保证合同。该观点认为,只要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在今后能够唯

3、一确定即可,因为这样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主从关系,不应该理解为先后关系。观点二: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该观点认为,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关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合同不存在,故担保的标的债权不存在,担保合同本身应该无效。就算后来重新确定了主债权,同样不能让保证合同自然恢复担保效力。2.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认为,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可以早于主合同成立。但一般抵押或保证如果早于主合同,则对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三、结论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方为有效。一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前成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可

4、能性较大。一般担保或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但主合同贷款实际放款时间晚于担保合同,则一般对担保效力无影响。四、主要参考文献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载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篇二:贷款合同及贷款担保合同模版陕西省彬县有限公司贷款合同陕西省彬县公司向彬县信用联社申请贷款,并愿遵守下列条款:第一条借款数额:人民币万元,第二条借款用途是:第二条借款公司保证按上述用途使用借款。如挪作它用,放款银行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和应收的利息。第三条借款期限为一年,从放款银行贷出之日计算,利随本清,如逾期还款,放款银行对逾期部分的借款按现行利率加收利息。第四条本公司向银行借款,申请彬县欣融中小企业信用担

5、保公司作担保,并愿找在本县工作的职工一至二人担保,担保人愿负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的经济责任。第五条放款银行如发现借款户的活动危及银行贷款安全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第六条此项借款现行利率为10,如银行利率有变动时按新规定办理。第七条借款公司因故无法偿还借款时,银行有权以担保公司抵押存款中清偿或追究担保人以清理贷款。第八条借款户填写借据一份,送放款银行办理贷款。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担保合同及本借据同时作废。第九条本借据如有未尽事宜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彬县公司预计于年月完成工作,且自有资金相继到位。预计于年月日将还清本次贷款本息.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此页无正文)还款单位:陕西省彬县

6、公司法定代表:担保单位:彬县欣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担保公司法人:贷款单位:彬县信用联社单位负责人:二0一一年五月八日彬县欣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抵押合同彬县欣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帮助中小企业、非公经济解决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中共彬县县委、彬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彬发5号】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在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为乙方的贷款担保金额为万元,担保期限为年,即从二0年月日至二0年月日。二、为了降低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必须用自己名下的作为抵押物。三、乙方若不能按期归还甲方的担保

7、贷款,致使甲方代偿后,乙方帐面有存款时,甲方有权申请发放贷款的银行可直接从乙方帐户上划款抵还甲方的代偿额。四、乙方若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致使甲方代偿后,甲方有权申请彬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乙方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用以抵偿甲方的代偿额及相关费用。五、乙方要将抵押物的他项权证等相关手续交由甲方保管。六、乙方在贷款担保抵押合同履行期间,要自觉接受甲方分包业务人员对信贷资金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分包业务人员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及企业经营情况,乙方若不能按期偿还担保贷款,造成甲方代偿后,甲方分包业务人员停薪停班追偿,追偿费用由分包业务人员自负,追偿清后,方可恢复工作,停薪停班期间的工资等福利待遇不

8、予补发。七、甲方要妥善保管乙方的各种相关证照、手续,待抵押合同履行完毕后,交给乙方。在此期间,若造成证照、手续遗失、毁灭、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八、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信贷资金专款专用。乙方在划拨、提取款项时,需甲方业务人员篇三:贷款协议,担保协议,贷款手续费协议信贷委托协议书委托方:委托方:根据明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有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向其合作银行及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事宜;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并同意为甲方提供咨询和相关的委托服务。第二条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贷款所需的所有证件和相关资

9、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合法和完整。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贷款;甲方拒不协助乙方贷款,则本协议终止。甲方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3.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相关事实所造成的相关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局此刻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第三条贷款金额1.甲方计划此次贷款额度为万元;2.乙方将近可能帮助甲方高评高贷,贷款金额以贷款银行或机构批准放款额度为准,评估金额以银行或机构指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若甲方最后不能接受银行的实际贷款金额须终止本协议时,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

10、切费用。第四条贷款成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总贷款金额的%作为办理贷款所产生的综合服务费;如因客户原因和银行政策要求需要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支付。第五条甲方在签订贷款协议当日向乙方预付前期费用元,余款在银行或机构房款后一次性付清给乙方。在甲方全面配合下,如果乙方无法贷款成功,退还前期运作费用。第六条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果甲方单方面终止贷款申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的2%作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已产生的相关费用补偿。第七条甲方有权随时了解贷款的进展情况,乙方有义务告知其真实情况。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第九条甲方在贷款发放后,承诺每月按

11、时向贷款银行或机构还本还息,如发生逾期现象,乙方将受银行或机构委托进行催收。甲方发生违约情况将按双方签署的反担保协议进行处理。第十条客户信用贷款信息采集表投诉监督电话:受托方:地址:客户经理:委托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业务部门:电话:业务年月贷款方拒绝放款时如何解除典当合同李莹【案情简介】原告:上海长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汇公司)被告:上海祥辉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辉公司)XX年12月12日,原、被告订立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为借款人(乙方)、被告为贷款人(甲方),乙方以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601室两套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房屋抵押给甲方,甲方

12、贷款230万元给乙方,首次申请当期为1个月,(借款具体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并约定本合同自办妥抵押登记之日生效。在第十六条特别约定:“乙方违反第四、七、八、九、十规定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必须按借款全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逾期还款5天内按未还款总额的%计,?。”该合同对甲方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此前一天,原告已将合同约定的房产证贰本交被告。签约当日,双方共同赴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嗣后,被告未按约将230万元放贷给原告,致引发本案。原告诉称,XX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贷款230万元给原告,原告将自有房屋两套抵押给被告,作为贷款担

13、保。签约当日,双方赴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取得抵押权后,却未按约贷款。原告催告无效后,遂提出解除合同,撤销抵押登记,但被告无理拒绝。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XX年12月12日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2.撤销上海市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601室的房产抵押登记;3.被告返还原告上海市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601室的房产证;4.被告支付原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费2,000元;5.被告按本金人民币300万元计付原告自XX年1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6.被告支付原告违约

14、金383,025元。被告辩称,双方订立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属实,但未放贷款的原因是原告自己不来找被告,非被告拒绝放贷。现同意解除双方所订合同,撤销抵押登记及返还房产证。但对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均不同意赔偿。【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原、被告协商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辩称自己未放贷是原告未申请的意见,明显有悖常理。且在原告以诉讼方式明确要求解除合同,撤销抵押的情况下,被告仍滥用诉讼权利拒不撤销抵押权,该行为显属无理。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于XX年12月12日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二、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撤销上海市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601室的房产抵押登记;三、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市漕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