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划生育绝育证图片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314899 上传时间:2018-11-1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9.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州省计划生育绝育证图片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贵州省计划生育绝育证图片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贵州省计划生育绝育证图片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贵州省计划生育绝育证图片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贵州省计划生育绝育证图片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贵州省计划生育绝育证图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计划生育绝育证图片(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贵州省计划生育绝育证图片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节育奖励政策对象为:一是本省农村户籍居民中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夫妻;二是依法生育二个女儿,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妻。第三条节育奖励对象自落实绝育措施次年起至年满60周岁止,

2、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的基本标准发放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符合规定条件,在本办法施行以前未享受过当地有关节育奖励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次年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节育奖励。第五条节育奖励金由省、市及县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按照奖励金的基本标准,省、市、县三级承担比例分别为40%、30%、30%。第六条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本省农村户籍居民,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实施绝育措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近照3张,向

3、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申请表。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镇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村提出申请。第七条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初审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后,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镇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的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次年2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镇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4、通过镇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予以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人口计生办存档。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报告镇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告知镇人口计生办对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备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已审核的奖励对象数据,汇总后于次

5、年4月10日前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各县数据后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省人口计生委。第八条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按照确认奖励人数,将节育奖励资金交由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为发放节育奖励金的金融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节育奖励金按年发放到人。第九条节育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输精管复通手术的;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户口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满五年的;死亡的。奖励对象有上述第、种情形的,除取消其节育奖励待遇外,责令全额退回已领取的奖励金。第十条奖励对

6、象户籍在省内迁移的,从户口迁入次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省户籍迁入我省的奖励对象,从户口迁入次年起,按我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可在转为城镇居民后的五周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节育奖励政策。第十一条节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奖励金,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育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节育奖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计划生育婚育节育证明兹证明我村村民同志,性别。于年月日与同志。违反计划生育

7、性质应征金额征收时间征收金额发票号码,已征收完毕。该夫妇至今无再生育,无抚养、送养弃婴,无违反计划生育。婴儿出生统计已上报。附注:该夫妇所生育子女均于当年已申报计生出生人口情况属实情况属实经办人:经办人:镇计生办村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工

8、单位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用工手续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五、将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

9、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将第三十三条与第三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七、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

10、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十、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坚持避孕为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应当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十一、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孕情、环情检查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十二、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农民、城镇居民”修改为“其他城乡居民”。十三、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接受节育手术后,因特殊

11、情况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需持有计划生育证,医疗机构方可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十四、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条,其中的“农民、城镇居民”修改为“城乡居民”。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继续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十七、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应当

12、为农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十八、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获得”修改为“已经领取”。二十、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中的“农

13、民”修改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修改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一、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十二、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二女绝育户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二十三、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其中的“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二十四、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其中的“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