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复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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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计划生育复通证明广州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申请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需携带资料参保职工按计划分娩后,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行计生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医院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假建议原件和复印件;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打印的与收据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申请表;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无此证的须提供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施行复通术者须提供区

2、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手术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异地手术者须持审核过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

3、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

4、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十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

5、生、优育。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二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为合法生育。第十三条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五)特殊情况

6、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第十四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第十五条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第十六条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

7、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第十七条晚育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第十八条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第十九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再生育的申请,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收养子女应当依据中华人

8、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没有收养手续而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遗弃子女的,不得再生育。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

9、一人份额分配;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烈

10、士的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前款第、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5、哪些情形下3年内

11、不批准再生育?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6、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

12、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哪些情况下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8、哪些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婚外生育的;非婚生育的;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9、社会抚养费应如何缴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

13、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10、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计征方法是什么?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违法生

14、育第四个子女以上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11、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哪些其他处理措施?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年内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等。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12、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怎样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15、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侮辱、诽谤、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有哪些?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城镇住宅小区由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农村由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14、流动人口的生育证由哪里签发?流动人口的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15、流动人口违法计划生育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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