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中顶替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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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计划生育中顶替手术群众满意度问卷1、请问您有没有听说过对计划生育家庭及对二女户结扎的有奖励和优惠政策?听说过没有听说过2、请问过去一年里,您们村有没有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家庭?是否3、请问过去一年里,您或家人是否接受过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否4、请问在接受这些服务时要不要钱?要不要5、你家过去一年做过计划生育手术没有?有没有6、请问过去一年里,您是否接受过计生宣传或为您家人提供过其它服务?有没有7、请问您对所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是否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8、请问您是否知道省计划生

2、育条例修改了吗?听说未听说9、你知道条例修改后内容有哪些变化吗?知道不知道10、请问过去一年里,您村的计生干部是否到您家中问过对计生的需求和意见?有没有11、请问过去一年里,您们村干部在计生工作中有没有以下违法行为?有没有12、请问您们村是否开展计生村务公开?有没有调查人:调查时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

3、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

4、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

5、,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

6、、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发挥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协助政府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7、。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第十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八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其委托的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8、,可以设定违约金。计划生育合同的格式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

9、一级至五级的因公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妊娠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

10、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故意致婴儿死亡的;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第二十二条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

11、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XX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XX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12、第三次修正XX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

13、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

14、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

15、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第十四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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