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解发包合同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275907 上传时间:2018-11-15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3.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肢解发包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肢解发包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肢解发包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肢解发包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肢解发包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肢解发包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肢解发包合同(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肢解发包合同袁受权摘要:通过对“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的释义分析研究,看出平行发包和肢解发包是两个不同的承发包模式,并认为对建筑法第24条规定的正确理解是: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不反对平行发包和其他承发包模式。关键词:总承包;平行发包;肢解发包;单位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

2、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有的同志理解为“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其中任何一项发包给多于一个承包单位的行为是肢解发包,又称为平行发包”。(见关于工程承发包的几个问题XX5、建设监理)。误认为建筑法第24条是提倡总承包,禁止平行发包的规定。笔者以为,平行发包和肢解发包是两种不同的承发包模式,二者不能混淆。凡能够实行总承包模式的工程的其中任何一项,如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工作,大都可以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当然,设计业务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承包人时,必须选定一个设计承包人负责整个工程项目

3、设计的总体协调。各地在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也是这样操作的。例如,在房屋建筑的群体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中的堤防工程,都可以采用平行发包模式。现阶段,国家明令禁止工程肢解发包很有必要,而对于平行发包则是允许的。至于,相对于其他承发包模式,提倡总承包模式的进步意义,本文在此不以赘述。如果弄清楚了平行发包和肢解发包的内涵,就不难理解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了。所谓平行发包,是指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其中之一项或多项分解,分别发包给一个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和供应商,并分别与之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或供销合同。各个勘察、设计、施工、供应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这是国际上通行

4、的承发包模式之一,也是我国允许的承发包模式。采用平行发包模式,隶属不同的承包单位可以同时在建设现场共同承担同一个建设项目,能够增加同时工作作业面,相互间比学赶促超,谁也不甘落后,具有他人控制的特点。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平行发包模式不要求承包单位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阶情况下,平行发包模式有利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有利于繁荣建筑市场。由于以上种种优点,平行发包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之中。而不足之处是项目招标工作量增大,合同个数和合同界面增多,给建设单位增加了协调工作量和管理难度。但是,由于推行了招标代理和建设监理等社会化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中介机构,

5、这个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平行发包的表现形式:1、把群体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多项工作分别发包给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承包单位;2、把群体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某一项工作,例如,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3、把单体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4、取得群体工程总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将不同的单位工程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单位。这种发包模式,也叫做总分包模式。这时,总包单位代行了建设单位部分职能,成了发包单位。所谓肢解发包,建筑法本条释义讲得很清楚:“就是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技解成若干

6、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如果分解成若干部分由几个承包单位完成,原本很狭小的工作面同时涌入过多的承包单位,工作界面不清,工作秩序必然混乱。人为地增加了承发包单位对项目的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肢解发包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建设单位将工程不合理地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分包名义发包给一个以上承包单位,后一种形式实际上是转包。所谓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筑工程一部分依法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筑法是允许的。分包与肢解发包的相同点:承包单位都是承担建筑工程

7、某一部分的工作。不同点是依法分包的工程对象不包括建筑工程的主体,而肢解发包是连建筑工程的主体构架也发包出去了。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有其相似之处:都是有一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在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的一项工作,发包单位既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总包单位,各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两种发包模式主要区别在于发包的工程是不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如果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且只有一个承包单位在完成这项工程,那么,各地对肢解发包的界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15条规定:“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

8、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也可以按勘察项目、设计项目,以及施工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分类,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承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总包单位,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建设单位发包施工项目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第17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肢解发包: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四级、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第34条规定:“单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若干单位工程组成、有独立设计文

9、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功能效益的工程。单位工程是指单项工程中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从该规定可知,上海市将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等分别发包给不同的设计、施工单位视为肢解发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方将勘察设计平行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选定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作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建筑工程中,除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外,发包方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体工程的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

10、单位。”从该规定可知,新疆允许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单独发包,同时禁止将单体工程的施工项目肢解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按规定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下列工程,必须进入交易中心招标技标:(一)土建单项(含道路、桥梁、水利)、二次装修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二)安装单项(含供电、供水、环保、消防、供气、通讯等)及其他单项(如绿化、桩基、土方、填沙等)造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从该规定可知,东莞市允许土建单项、安装单项单独发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

11、理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下列房屋建筑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可以单独发包:(一)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14层(4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桩基工程;(二)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者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修工程;(三)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工程;(四)冷冻机组制冷量30万大卡及以上的中央空调系统;(五)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六)工程项目前期三通一平工程。”从该规定可知,福建允许单项施工项目、消防等工程项目单独发包。我国虽然提倡总承包,但在总承包缺乏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的前提下,各地普遍允许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平行发包。

12、消防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之规定虽列为分项工程,但其作为专业工程也可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装饰装修虽为分部工程,但也可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广东省虽未对肢解发包作出有关详细规定,但实践中,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中的消防、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未纳入总承包合同而单项分别发包给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普通存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法院认定该类专业专项工程的发包并非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合同合法有效。为此,对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肢解发包的理解应为:国家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并不反对平行发包或其他承发包模式;建设单位发包工程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建设单位可将勘察、设计、施工等项目以单位或单项为最小单

13、位对外分别发包给不同的单位;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工程再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视为肢解发包,但装饰装修、消防等分部分项工程因其专业性较强,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一般不应视为肢解发包。浅析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

14、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肢解发包属违法行为,应予处罚。但因建筑法第24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对肢解发包的定义仅作出“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的原则性规定,而对“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却未作出具体界定。为此,实践中,对肢解发包的理解和认定

15、不一。同时,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1%以下的罚款,但该规定未对“工程合同价款”作出具体界定或解释,实践中也易产生争议。本文现结合建设工程发包模式、各地有关规定等方面对肢解发包的界定及处罚问题作一浅析,仅供参考。一、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工程承发包是一种商业行为,交易双方为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承包商为业主完成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建设任务,并从项目业主处获取相应的报酬。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合法的承发包模式主要有工程项目总承包、平行发包、设计或施工总分包、联合体承包、CM模式等五种。而肢解发包作为一种违法模

16、式也大量存于建设工程领域中。1、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是指业主在项目立项后,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任务一次性地发包给一个工程项目承包公司,由其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采购的全部工作,最后向业主交出一个达到运用条件的工程项目。业主和工程承包商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称为“交钥匙”、“统包”或“一揽子”合同。按这种模式发包的工程也称为“交钥匙工程”。工程总承包并不是一般意义上施工承包的重复式叠加,它是区别于一般土建承包、专业承包,具有独特内涵的一种建设方式。它是一种以向业主交付最终产品服务为目的,对整个工程项目实行整体构思,全面安排,协调运行的前后衔接的承包体系。它将过去分阶段分别管理的模式变为各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