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原签订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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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股权转让后原签订的租赁合同集团原化工厂资产转让协议甲方:乙方:大连福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与建筑物相关的土地收益权等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转让标的物1、甲方向乙方转让原化工厂厂区范围内地块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及其它资产。其中:1)房屋十五处,包括办公楼、加工车间、水磨车间、机修车间、变电所、原料库、成品库、油库、化验室、果茶厂房等,合计建筑面积约7200平方米;2)构筑物五处,包括水井、贮水池、水塔

2、、西水沟、北水沟;3)上述各建筑物内及该地块范围内地上及地下的设备设施、管线,主要包括变压器一台,锅炉两台、高低压开关柜等。转让资产明细见附件一。2、该地块范围内的土地收益权。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字第号,总面积为陆万伍仟贰佰贰拾贰点伍平方米。第二条标的物概况1、上述转让资产系甲方自己建造与购置,自己使用,甲方并不能保证其达到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在当时条件下,甲方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乙方受让后,如需办理权证,甲方不能提供除本协议以外的其它有效法律文件。但如果乙方需要证明双方本次转、受让行为,甲方可以出具书面文件。2、上述转让标的系甲方长期闲置资产,甲方不能保证其达到正常使

3、用状态。如需要维修方能使用,其费用由乙方承担。转让资产的上述瑕疵,甲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乙方对此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受让上述资产。第三条转让价款1、上述标的物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整。2、该转让价款已包括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单位、人员动迁安置补偿费用。3、甲方同意,本协议标的物转让给乙方后,相应的用水、用电等指标一并划转乙方,过户所需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4、上述标的物转让按规定应承担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应缴税金、手续费等,国家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承担方的,均由乙方承担。5、如乙方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土地出让金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第四条付款方式1、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有效收据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首期价款万元。2、该地块上的所有资产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从现场撤出后,乙方在收到甲方有效收据时,向甲方支付剩余价款万元,同时甲方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付乙方。第五条标的交付1、本协议签署后5日内,甲乙双方对转让资产进行现场清点确认,并签署转让资产明细。如上述资产有抵押、质押情况,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解除抵押或质押。2、现场确认签字后30日内,甲方首先将办公楼交由乙方使用。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原场地、房屋出租合同,继续有效。甲方负责与承租人协商,在XX年3月底前终止合同并撤出该地块。4、该转让资

5、产及地块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在XX年底前仍由甲方缴纳,XX年1月1日起,转由乙方缴纳。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保证转让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出售、典当等权利瑕疵。2、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仍享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期间,乙方可享有该地块的收益权。3、甲方保证本协议签订后,不再就转让资产、该地块土地进行任何可能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4、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按法定程序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包括采取提高本地块的所有动迁补偿费用等的措施。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1、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现状交付转让资产及土地收益权。3、乙方承诺,积极、及时与甲方沟通,共同探

6、讨有利于双方利益实现的途径,并认真考虑甲方的建议和意见。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已经实际向乙方完成全部转让资产移交,乙方已经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即视为本协议已经履行完成。此后,如果因为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按照下列约定处理:1、如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按法定程序进行转让,乙方依法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甲方同意乙方为履行本协议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冲抵乙方应支付的该地块的所有动迁补偿费用。2、如果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按法定程序进行转让,乙方最终未能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同意在中标结果确认,且收到中标方支付的该地块全部动迁补偿费用后十日内,将全部动迁补偿转付给乙方。但乙方为履行本协议向甲方

7、支付的价款不再返还。第九条违约责任1、双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任何一项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履行,并应承担每逾一日转让价款额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如因政府法令及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完成履行时,双方协商解除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自协议解除之日起10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款项。第十条其它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以不损害双方利益为前提;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双方均同意对本协议内容保密。本协议附件:附件一:转让资产明细附件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甲

8、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XX年6月4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需“步步惊心”XX-07-30律海扬帆律海扬帆当前,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在公司诉讼中占有很高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审理,原则上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转让协议的标的股权不同于以有体物为标的物的一般商事合同,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仍按照签订一般商事合同的思维,可能会埋下纠纷的隐患。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人合性与资合性相结合的特点,也会对股权转让的规则产生一定的影响。当事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需处处留意,步步惊心。前期准备很重要公司章程看了吗?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9、的转让规则作出特别约定,以排除公司法设置的转让规则。因此,在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前,切不可想当然,首先应先查看目标公司的章程,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实务中,经常出现转让方与受让方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或感情关系,对于股权转让事宜未经充分协商或在仅有大的框架时就草草签订,双方对于相关法律规则并不熟悉,在日后履行时遇到法律障碍引起纠纷。商场无父子,何况是淡薄的信任关系,感情多是让位于利益,父子成仇、兄弟反目、劳燕纷飞的情形并不鲜见。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为稳妥期见,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勿被一时的利益蒙蔽了双眼,首先要作好目标公司相关情况的调查,必要时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

10、经营管理、财务情况等作尽职调查,评估收(转载于:写论文网:股权转让后原签订的租赁合同)购的可能性与可行性。签订主体需明确应该与谁签约?在有的规模小、人数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特征不明显,股东个人名义与公司名义经常混在一起。作为交易的相对一方,对于与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十分清楚。股权转让的一方,必须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不是公司转让。案例1XX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原告并入被告的企业集团,由被告接管并全权负责原告的运营管理,原告以现有的库存货物及设备以实物形式入股被告,一并归被告管理使用。被告出让其

11、自身30%的股份给原告。XX年1月1日,原告将所有财产、公司财务账簿、营业执照、公章及库存商品向被告进行移交,但被告一直未将30%的股权予以变更登记,致使原告无法实现股东权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将其30%的股份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股权系由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取得的权利,公司除为减少注册资本等法定事由外,不得持有自身股份,公司亦不能转让自身股权。据此,本案所涉合作协议中约定由被告公司出让自身30%股份给原告的条款无效。股权转让与公司资产转让是需要明确区分的两个不同概念。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经过内部决议程序后可对公司财产进行转让;股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应由股东对

12、转让事宜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案例2XX年6月10日,美籍华人王先生与中国公民孙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王先生受让孙先生在北京某贸易公司的50%股权。贸易公司亦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孙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王先生。同时约定,为简化股东变更手续,王先生同意其股份以其兄名义持有。随后,王先后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但贸易公司未在工商部门变更股东变更,孙先生也没有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的义务,导致发生纠纷。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名为股权转让纠纷,实际上,王先生作为美籍公民,其购买中国公民孙先生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行为,

13、按照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为简化股东变更手续,王先生同意其股份由其兄的名义持有”,实质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规避行政审批的行为,属于无效约定,此无效约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合同效力属于未生效状态。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认购境内企业的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经批准和登记。正是由于当事人身份的原因,导致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意思表示要真实交易背景可清楚?受让人受让股权

14、,目的可能是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但最终都是想要通过行使股权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为了保证不亏,在受让股权时要对其价值有一个准确的判断。股权的价值与公司的负债、对外担保、行政罚款以及涉诉情况等多种因素相关。基于此,在股权转让实践操作中,受让方多要求转让方在协议当中对其所提供的有关目标公司的信息真实性以及公司资产的真实状况等作出相对具体详尽的陈述与保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在其中占有很大的篇幅。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范风险,完善违约救济措施。因此,当股权转让方故意隐瞒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关规定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在有的转让协议中有“鉴于条款”,在其中可以表明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反映缔约背景,以及体现协议之间的相互承接关系等。在诉讼中,认定合同目的是否不能实现、合同是否已被变更、违约行为的确定等,鉴于条款具有重要作用。案例3公司为公司的股东,享有30%的股权。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公司持有的公司的30%股权,受让价款为30万。协议签订后,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成为公司股东。但未交付股权转让款。公司起诉。诉讼中,称其受让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公司100%的股权,在与公司签订协议时,其法定代表人向其承诺会协助受让公司的其他股权。因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向转让股权,导致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反诉解除协议。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B所称的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助收购C公司全部股权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从A公司与B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来看,内容完整,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在A公司已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手续的情况下,B应当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B抗辩称目的不能实现的理由不能支持。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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