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征信管理信用报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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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美国征信管理信用报告协会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及其启示目录一、美国模式.2二、欧洲模式.2三、日本模式.3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经过近200年的实践,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我国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以美国为代表,一种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一种以日本为代表。一、美国模式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其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主导型模式。主要特征是信用服务全部由私营机构提供。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仅进行信用管理立法,并

2、监督执行。其框架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2)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信用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信用交易额的扩大而带来的更多的信用风险。(3)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

3、约。(4)对信用行业有较好的管理。尽管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但美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监督中所起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加拿大、英国和北欧国家均采用这种模式。二、欧洲模式是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并存的模式。其社会信用体系同美国存在一定差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中央银行建立的“信贷登记系统”和私营信用服务机构并存。(2)中央银行信贷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

4、据库,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主要征集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而私营信用服务机构主要是弥补中央信贷信息的缺陷。(3)中央银行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并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私营信用服务机构则满足于社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等国采取这种模式。值得提出的是,欧盟国家针对公共征信系统的缺陷,正在加大私营征信机构的作用。三、日本模式日本企业征信体系可以称为会员制模式。其信用信息仅限于向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其征信体系的发展很具特点:由不被认知到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润滑剂。日本最早的企业征信公司为商业兴信所,成立于1892年

5、。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日本征信市场目前已发展到相当规模,征信在维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转上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征信公司调查报告成为企业开拓新客户、提供信用额度的重要衡量指标,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企业的资格审查的重要项目,同时也是银行对外贷款的重要判定条件。(2)被征信企业由态度消极到理解配合。企业对于早期的信用调查普遍持警惕、排斥、拒绝态度,其中不乏将调查员拒之门外、侮辱漫骂等行为,表现出社会整体的不信任感。今天,企业已普遍认同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其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态度转为谨慎警惕、理解和配合。(3)由分散经营到集中垄断。在征信业出现之初,大量企业和个人涌入,鱼龙混杂,价格

6、竞争激烈。伴随市场的成熟化,20世纪60年代起寡头集中的趋势日益明显,帝国数据银行和东京商工两家占据了市场份额的60%-70%,并将这一态势保持至今,呈现出集中垄断的长期性、稳定性。分析其中原因,则主要源于其智力劳动密集型、资料经验积累型的行业特征,即需要大量的调查员、分析员,全国网络,大量企业的长期资料等,对此一般公司难以逾越。(4)由手工操作到数据集成。科技的发展对征信业的促进是巨大的。计算机使征信公司于20世纪60年代末摆脱手工操作进行数据积累、计算,此后着手建立数据库,又引进数理分析概念,对企业大量的财务报表等进行集成分析,总结出预测企业偿还能力、破产风险的评估模型,实现了定量分析,极

7、大地提高了预测精度,更提高了行业整体的信誉度。(5)服务内容由单一到多样。相较发展初期的以提供企业简单资信情况为主,日本征信目前已经发展到产品系列化、定期化、深入化、高附加值化,转型为综合情报产业。(6)由政府资助到自由经营。帝国数据银行创业百年史表明:对于行业的发展日本政府在初期给予了一定扶持,特别是在资金和协助银行进行资信调查方面。目前日本征信业已经步入正轨,政府参与的痕迹几乎难以寻觅。而两者间定位更接近主顾关系,政府对外免费公开信息,同时有偿使用业界的服务,如破产分析、行业预测等;政府不干预业界的经营,同时在立法方面也没有特别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此,日本的业界人士表示,自由经营有利于保

8、持信用调查的公平、独立,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从而促进行业的长久健康发展。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信用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信用交易额的扩大而带来的更多的信用风险。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

9、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对信用行业有较好的管理尽管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但美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同美国存在一定差别,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二是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三是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

10、监管职能。由于所处发展阶段和各国国情的差异,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建立本国的信用制度过程中,同发达国家的经历并不完全一致。从一些主要发展中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实践看,有五个特点:一是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二是中央银行在信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三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局和资信评级公司两类。其中,资信评级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增强资本市场的透明性,促进其健康发展。信用信息局的建立更多地是为了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防范金融风险。四是注重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但信用立法仍不完善。目前各国都在推进有关信用管理的立法工作。五是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一般都是依据一定的法

11、律法规进行。二、对我国建立信用体系的启示从各国的经验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的问题: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信用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过程。从实践角度考虑,建议我国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可先出台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各国的经验表明,征信数

12、据的采集和使用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是数据开放程度低,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和机构中,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另一方面,在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布应采取相对审慎的原则。因此建议这两个方面的立法都应尽快提上议程。同时,由于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目前建议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

13、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以信用信息局的建立为例,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一种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但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由于竞争激烈,从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机构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运营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就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来看,根据我国行业发展现状和别国的经验,对于企业征信咨询类机构可以采取通过竞争的方式,使其业务逐步向有规模、有影响的征信公司集中;但是对于资信评级机构和个人信用信息征询机构,建

14、议通过比较明确的进入退出机制的办法加以规范。政府应对信用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比较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此都要进行管理,但各国的监管框架有很大的区别。从国际上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一类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信用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信用行业的发展状况更容易(来自:写论文网:美国征信管理信用报告协会)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

15、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对该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当前,需要确立该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的信用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而且单一监管主体的确立有助于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推出。国际信用管理的实践与经验一、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以美国为代表,一种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其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信用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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