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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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简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考点1.请你说说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效力。P143适用条件:必须存在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双方当事人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效力: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从而使原合同可以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从而彻底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2.请你写出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2、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简述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几种缔约过失行为。P10842条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按照我国合同法62条规定,合同中对标的物质量、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5.试述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P153-161行使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损害债权的行为,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行使的要件不同:主观要求不同;债权人的债权是否须到期不同。行使的效果不同:代位权行使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财产;撤销权行使后,取得的财产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应由法院代为保管,待债务到期后,再交付。行使的时间不同:代位权对行使的时间没作规定;而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4、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6.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P104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行使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7.简述继续履行的适用要件和不适用情形。P200对非金

5、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适用要件: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违约方有继续履行能力。合同债务可以继续履行,不违反经济合理原则。继续履行不违反合同的性质及法律规定。不适用情形:法律上履行不能。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8.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含义及其适用条件。P148同时履行抗辩权,又可成为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哪一方先为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其适用条件为:必须发生在同一双务有偿合同中,双方互为给付义务。必须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当事人应为同时履行。双方债务必须均已届清偿期。

6、对方当事人必须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必须是可履行的。9.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P92当事人的意愿不同。要约旨在订立合同,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订约的意图不是很明确。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中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不必包含。约束力不同。要约人有受要约表示内容约束的意思,相对人作出承诺,则合同成立,要约人反悔则构成违约;要约邀请人并无使自己受到要约邀请内容约束的意图。10.简述提存后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P188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提存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转移债权人负担。提存

7、物领取请求权,5年为除斥期间。11.试述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P104应当遵循通常理解加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12.请谈谈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P172债务全部转移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新债务人。新债务人可以援用原债务人基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非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债务一并转移于承担人承担。(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不再是债务人。抗辩的援用。债务受让人有权援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的诉讼失效中断。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

8、务人转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3.简述合同解除的类型。P175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合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解除权人在条件具备时行使该权利解除合同的行为。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14.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含义、适用条件及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又可成为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哪一方先为履行的,一方

9、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其适用条件为:必须发生在同一双务有偿合同中,双方互为给付义务。必须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当事人应为同时履行。双方债务必须均已届清偿期。对方当事人必须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必须是可履行的。效力: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及时履行义务时,可以暂时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这并不能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的债务,只是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当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终止,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15.简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P94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

10、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要约人取消该要约,从而使该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16.简述债权让与的效力。P169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合同主权利及非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行使债权;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17.简述违约责任中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P203合理预见原则:又称可预见性原则,是指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不得超过他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之原则。减轻损害原则:是指在

11、一方违约行为发生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害承担责任,违约方亦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中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从所受损害中扣除其所受的利益,从而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请求赔偿方有过失时,法院可以减轻赔偿数额或免除赔偿责任。18.试述债务承担与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法律地位不同:债务承担的受让人成为债务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只是履行的辅助人。效力不同:债务承担发生债务的转移;代为履行未导致债务的转移。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债务承担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12、代为履行责任的承担仍向债务人追究。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摘要:本文指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具有不同的法律要件,合同成立产生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生效产生狭义上的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广义与狭义的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约束力,狭义的合同效力又称履行效力,仅指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发生。所谓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广义的合同效力的有无,而非合同生效中所称的狭义合同效力。关键字:合同约束力合同效力在合同法颁布之前,合同的约束力与效力、成立与生效被许多学者论及。这既是一个实体的问题,也是法律概念间的逻辑问题。合同法的颁布,不仅未能解决这一问题,相反,使这一问

13、题变得更为突出和尖锐。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法第三章又以“合同的效力”为题,在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这意味着,有的合同在成立时并不生效,但却已经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在此,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已不等同,那么二者的内涵如何?同时,合同法在“合同的效力”一章中又对合同的有效与无效问题作了系统的规定,这里所称的有效与无效,又指何意,是指合同没有效力还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一、合同的约束力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

14、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无可怀疑的法律判断。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论民事权利,还是民事义务,都是法律强制力保护之下人们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或必然性,因而,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当然应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否则合同就成了儿戏或与“君子协议”无别。同时,合同也只能从其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成立之前合同尚不存在,当然不存在合同的约束力问题,虽然在合同成立前,可能会有复杂的订约过程,在此过程中,亦存在着当事人的先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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