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医院不给病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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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私立医院不给病例报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营医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民营医院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民营医院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医院系指以非公有资金为投入主体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性医院。第三条民营医院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劳动、

2、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宗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四条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民营医院的管理、培训、审批;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具体的行政执法。民营医院应自觉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第五条卫生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管理,共同做好对民营医院的服务、技术指导及监管工作,为民营医院的经营、管理、发展提供条件和服务。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民营医院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办的,原则上定为营利性医院;由原公立医院改制产生的,

3、产权所有者可自主选择医院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第七条民营医院必须依法进行各项执业登记。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营医院分别向民政、工商、税务部门申请法人和税务登记。第八条未经批准,民营医院不得擅自转让产权或变更医院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第三章基本功能和任务第九条民营医院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服务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负责一定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危重病人的抢救及转诊工作。能完成外科的清创、缝合、止血、包扎、骨折外固定、一般手术等处理,熟悉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理论和护理

4、常规技术操作;掌握常用的急救技术和急救药品的使用,满足临床工作需要。第十条在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或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民营医院必须无条件服从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与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治。第十一条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完成传染病的防治任务。明确专人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监测、预防、救治、网络直报及院内感染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新生儿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相关工作。第十二条,民营医院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院内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送工作。第十三条、民营医院应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及消毒技术操作规程及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院内消毒技术规范,建立相关消毒管理工作组

5、织机构和制度,确保医疗用品及器械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严格控制医院感染。自觉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工作。第十四条、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助产和计生技术服务范围开展相关工作,执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规范。第十五条严格执行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统一采供血液的规定,严禁自采自供血液。第十六条、民营医院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主动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工作。第十七条民营医院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应按有关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服务,宣传新型

6、农村合作医疗和医保的有关政策,规范出具相关票据,履行告知义务,严格执行定点机构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坚持科学诊断、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第十八条民营医院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按照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渝社险发XX37号)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章组织人事管理第十九条民营医院应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和履行职代会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全面推行院务公开、收费公示和服务承诺,及时处理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第二十条根据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

7、人员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科学的医院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计划的执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工作。第二十二条民营医院必须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由县相关部门鉴证,发生争议时当事双方均可向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十三条民营医院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对院内职工按时、足额缴纳有关部门规定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费用,第二十四条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75,护理人员配备不低于卫技人员总数的35。严格卫技人员准入制度,医、技、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上岗,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外聘医护人员必须

8、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注册后方可聘用。第二十五条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合理的考核分配办法,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收入分配水平与医院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第五章医政管理第二十六条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不得开展艾滋病的诊治。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超范围开展手术。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医师资格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聘请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行医,须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行医许可证,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

9、案。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医疗管理组织,人员配备合理,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章制度,明确一名副院长分管医疗业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全院医疗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一)建立健全医疗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医疗质量标准。(二)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保证体系,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质量管理,制定质量管理方案,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民营医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营医院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民营医院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

10、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医院系指以非公有资金为投入主体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医院。第三条民营医院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宗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四条市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管理,共同做好对民营医院的服务、技术指导及监管工作,为民营医院的经营、管理、发展提供条件和服务。第五条民营医院加入卫生协会,接受其指导与服务,依照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民营医院分为

11、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办的,原则上定为营利性医院;由原公立医院改制产生的,产权所有者可自主选择医院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第七条民营医院必须依法进行各项执业登记。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转载于:写论文网:私立医院不给病例报告);营利性民营医院分别向民政、工商、税务部门申请法人和税务登记。第八条未经批准,民营医院不得擅自转让产权或变更医院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第三章基本功能和任务第九条民营医院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和社区服务。(一)医疗服务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负责一定区域内常见病

12、、多发病的诊治,急症、危重病人的抢救及转诊工作。基本要求是:1、急诊:对社区内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对循环、呼吸、肾功能衰竭等急危重病人做出初步维持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并组织好转诊;2、内、儿科: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并能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处理与转诊;掌握处理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术;3、外科、妇产科:能完成外科的清创、缝合、止血、包扎、骨折外固定等处理;能开展常见下腹部手术及生理产科、部分常见病理产科手术;掌握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技术;4、中医科:能辨证施治内外妇儿科的常见病以及针灸等适宜技术的服务;5、护理:熟悉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理论和护理常规技术操作;掌握常用的急救技术和急救药品的使用

13、:6、医技科: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二)社区服务1、根据当地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按照当地政府规划,依法开展适宜社区康复治疗、护理、老年保健、精神卫生服务等;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社区卫生状况:3、认真做好本单位社区健康教育、卫生宣传工作并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自我保健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4、按上级要求,认真做好新生儿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保偿工作。第十条在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或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民营医院必须无条件服从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与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治。第十一条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完成传

14、染病的防治任务。明确专人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监测、预防、救治、网络直报及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被确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民营医院,应按有关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服务,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保的有关政策,规范出具相关票据,履行告知义务,严格执行定点机构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坚持科学诊断、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第四章组织人事管理第十三条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和履行职代会制度。依法成立的股份制、合伙制等形式的医院应严格按照既定章程运作,所设立的股东会、监事会和职代会应依法对医院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全面推行院务公开、收费公示和服务承诺,及时处理对

15、医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第十四条根据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科学的医院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计划的执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工作。第十六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实行人事或劳动事务代理并缴纳代理费用,医院与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由市相关部门鉴证,发生争议时当事双方均可向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十七条民营医院必须按时、足额为所有工作人员缴纳有关部门规定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费用,原为事业编制性质的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取消双基数,提高收缴比率,比率为档案工资的XX,其中医院缴纳XX,个人缴纳XX。劳动保障代理人员参加企业基本社会保险。根据有关政策做好各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政策性调资的上报工作。第十八条改制产生的民营医院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发放原事业性质在职和退休人员亡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第十九条无正当事由不得随意解聘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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