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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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癌症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关于患癌症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实务分析一、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

2、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

3、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

4、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二、相关判例1、2、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虽然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里所阐述的“24个月”是否一定是绝症医疗期有争议,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癌症及绝症职工是尽可能照顾的,故法院判决中均认定是24个月,而不是按照职工的工龄来计算。这一点,也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绝症职工的保护心态,24个月企业需向职工支付最低工资的80%,基本上在2万多。三、解决建议1、职工非因工罹患癌症,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及判例,其医疗期24个月,而不是3个月。在其医疗期满后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不能胜任原工作及新工作

5、的,方可解除合同。2、职工家属如能沟通好,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最好的;如无法解除,则按照上面的思路安排即可。3、此事的处理要兼顾企业的人力成本,也要考虑到其他职工对公司的人性化管理的看法。癌症本身对职工及其家庭来说无异于天大的灾难,如企业在此时能够少考虑一点成本问题,将对职工的照顾在企业内部进行一定的宣传,相信对增强企业职工的向心力、凝聚力都是有好处的。癌症员工治疗期满后不愿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主题描述我在重庆一家卫生用品公司做HR,企业约有1600人。公司里有一名48岁的导购,XX年2月加入公司,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到我们公司后首次购买社保,XX年7月查出患癌症,至今一直休病假,我公

6、司也一直按病假待遇发放。现在,公司觉得她的医疗期原本只有三个月,已经延长至一年了,出于公司的利益考虑,要求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赔偿金依法给予,但是员工本人不同意,不愿意办理解除手续。现在,我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既同情员工的遭遇,又不愿意让公司的利益因此而受损,请问我该怎么办?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在天灾人祸面前,我们是那么的无力;企业是为了利益、发展而存在的,在遭受到利益的冲击,我们又是那么的无耐!当我们落难的时候,多么希望他人能够帮我们一把;当企业濒临危机的时候多希望能够得到扶持一下。在情与理的面前,我们在抉择,在面对,在平衡?回到案例中来一、案例解析1、企业的责任。1600多人的卫生

7、用品企业,一名48岁的导购员查出癌症,休息了一年左右。公司一直按病假待遇给予发放。2、员工的问题。该员工13年2月份加入公司,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给予提供购买社保。经过病假事件发现员工在入公司前从无购买过医社保。3、企业的原则。根据医疗期,原本只有三个月的保障期。现已经延长至一年了,公司考虑利益问题,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且补偿金依法给予补助。4、员工的无助。本着个人与身体的问题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5、HR的抉择。既同情员工遭遇,又担心企业利益受损的两难境地。二、个人见解1、劳动合同法说明第四十条中说明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

8、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第四十二条说明:患病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该规定,三茅网有针对该开了一课程。在此不多加说明。3、企业说明个人认为该企业做得相对比较人性化与正规化的管理。从“案例”中的分享可以看出企业的人道。而一年以来,公司也有自己的难处:其一、企业的利益。虽然得癌症在企业只是一个特例,但对于一为利益、发展的企业来说,一笔无形的开销也是有一定的影响。其二、企业的制度。话说人是活的,制度是死的没有错。但通过一年的支持病者来说,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也说得

9、过去。可以说仁至意尽了!其三、后序影响。开先例。每家企业都很怕这种“开心例”的情况,人性化的企业不是都要宽容员工,但也不是都要柯扣员工。当员工无理取闹的时候,宽容所导致的纵容会给企业后序带来一定的压力。所造成的后果可能不会发生,但一旦发生就一发不可收场了。4、员工的无助所谓病来如山倒。员工在得到癌症的消息就已经是一个天大的打击,幸好在企业的佑保下能够好好的治疗一年的时间。在经济上、家庭上与生活上无形给予梳导了很多压力。现如今,企业要求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上的压力下、生活的无助下、精神的紧张下,第一的反映就是无助并无理的做出了反抗。这是人之常情。就算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助对于一个48岁的

10、病者来说,在治疗期能够维持多少。甚至这病可能是一个无底深渊。这也是解决的关系问题所在其一、了解病情与治疗期,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好人做到底。HR可以其所在的医院了解其详情,为员工的内心深处打一个预防针。若是最坏的打算,公司也应该做一个周详的考虑;其二、沟通其家人讲情讲理,得其协助达成协调。好事做到位。HR在与当事人碰壁的情况下,可以与家属把相关的“法”、“情”沟通到位并协商其企业的具体难处来达成明事理的解决;其三、以公司名义提供帮助,为员工排忧解难。雪中再送碳。现如今,基金会、救助组织等等机构也很多,对于个人来说要寻求其帮助相对比较难,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介帮助员工寻求帮助或联合提供求助

11、;其四、特别的补助,为企业文化做做宣传。从案例中“要求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赔偿金依法给予”可以看出企业还是有情有义。在了解其一、二、三的情况下,HR可以与公司沟通一下给予适当的帮助可以做到“花钱”做广告的效果不是挺好的吗!5、HR的抉择还是老话:HR可以有情有义,但要保持其相关的职业操守。当员工无理取闹时,还是要一事归一事的处理。伤害有时不是真害;多情有时才是真害。站好自己的立场。三、总结说明每一个人遇到抉择的时候,总是会左右为难。当二者不能兼得的时候是最痛苦的。而经过一次次的痛苦后,无论是HR还是任何人都会在“痛苦”中得到成长。在针对其案例中,个人偏向于客观处理沟通员工解除合同。四、

12、案例申请XX年,那时我还是一名军人的时候,一直对我“师公”既没有退伍,又没有看到其人在迷惑着。终于有一天,我如期的见到了我的师公才知道,自入伍两年后,他就得了癌症。部队为了医治其病整整用了三年的时间给予治疗。但,最终还是治标不治本。在药物可以对其症状进行控制的时候,部队也选择了让我师公退伍?当初,一腔热血的我认为部队的无情,认为社会的现实。十几年了,我的师公回到了湖南的老乡通过环境、药物、社会的补贴与部队的支持基本已经治好了自己的病。每当打电话给师公时,都能够听到他快乐的问候声。现如今,回想那时自己,只能傻笑几声?李凌峰律师:员工生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本期介绍:于红大学毕业后就在长春一间外

13、贸公司工作,至今已工作了8年。今年1月初于红因腰疼难忍去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需住院治疗。于红向单位请假,可是单位说最多只能给她两个月的治疗期。两个月后于红出院了,领导根据她的情况安排她到公司资料室上班。不料一个月后,即4月3日于红旧病复发,又住院治疗20多天才出院。出院后当她再次要求上班时公司就不同意了且书面通知她,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法第40条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上人物皆为化名)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吉林长春知名的李凌锋律师来到专栏组,通过案例为我们解答员工患病,公司是否

14、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访谈嘉宾:李凌锋现就职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XX-XX连续四年被总政办公厅评为网上值班优秀律师,XX、XX年两次被集团军评为优秀律师,XX年10月、XX年10月先后两次在西安政治学院参加战争法培训。曾与他人先后合著了法律战基本常识300问、军人维权法律手册两部书,并发到所属部队连以上单位。李凌锋律师专长领域:执行,刑事辩护,股权转让,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合同法,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离婚,继承。法律咨询:137-5651-0205(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访谈内容:1、法律快车网: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

15、!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李凌峰律师:法律快车的朋友们,大家好!小婷好!非常荣幸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2、法律快车网:于红医疗期能否由公司决定她的医疗期有多长李凌峰律师:于红医疗期不能由公司决定,而应由相应的规章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作工作期限十年以下超过五年的医疗期为六个月的规定,于红的医疗期应为六个月。3、法律快车网:公司能单方解除于红的劳动合同吗李凌峰律师:-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的规定,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单方解除于红的劳动合同。4、法律快车网: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李凌峰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劳动者在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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