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供材的材料价差的处理(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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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甲方供材的材料价差的处理(共5篇)“甲方供材”节税风险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承包方式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供材”,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全部材料或主要材料,这主要是基于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工程成本等的考虑。由于采取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这两种工程承包方式在取得发票上存在些许差异,一些企业借此展开了节税活动。方式一: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不包括由甲方自行采购

2、的材料部分,合同中注明主要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甲方根据采购的主要材料发票和乙方开具的不含“甲方供材”金额的建筑业发票结转房地产开发成本。会计处理上,甲方购入材料时,借记“库存材料”,贷记“银行存款”。当乙方领用材料时,甲方借记“开发成本”,贷记“库存材料”;乙方不进行购料核算,以用料汇总表记录甲方供料。工程结算时,依照乙方开具的不包含材料价款的发票金额结算工程款,甲方借记“开发成本”,贷记“预付账款”。方式二: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部分,但合同中注明主要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材料价格在合同中预先确定。与方式一的不同之处在于:甲方按材料预算价拨付乙方抵顶工程款,乙方以用

3、料汇总表记录甲方供料,决算时乙方按工程总造价为甲方开具发票。会计处理上,甲方购入材料时,借记“库存材料”,贷记“银行存款”;当乙方领用材料时,甲方借记“开发成本”,贷记“库存材料”;工程结算时,根据乙方以工程总造价开具的发票金额结算工程款,甲方借记“开发成本”,贷记“预付账款”。方式一中,乙方按不含甲方供材部分的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少交了营业税。方式二中,甲方在乙方领料时已将甲方供材部分金额计入开发成本,后又在工程结算时按乙方开具的含甲方供材部分金额的发票计入开发成本,实际上是将甲方供材部分重复计入开发成本,少交了企业所得税。对于甲方供材的征税范围,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

4、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从税法规定来看,应当按含甲方供材的工程总价征收营业税,但有下述两种情形例外:其一,甲方供应设备不征收营业税,即工程总造价中,包含甲方供应设备的价款不在计算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内,具体的设备名单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其二,装饰工程中甲方供材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对于甲方供材的征税方式,税法的规定也有些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建设方与施工方不在同一地区的,建设方是建筑工程施工方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而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5、建筑工程的施工方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建设方甲方不再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上述两种甲方供材节税方式中,材料是甲方先行购买后提供给乙方的,材料采购的发票抬头也是开具给甲方的,甲方则作为开发成本入账。在方式一中,乙方在收到材料以及将材料用于工程时不做会计处理,工程结算时可以少交甲方供材部分的营业税。但这样做面临很大风险,一旦税务机关发现,乙方需补交甲方供材部分的营业税,并将面临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在方式二中,甲方直接将供材部分计入开发成本,乙方虽然按工程总造价开票计税并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甲方却将供材部分重复列入成本,偷逃了企业所得税。对甲方而言,

6、虚列开发成本,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偷税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也将面临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法处罚。然而情况还不止于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对于甲方供材的经济行为,甲方已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有人认为,甲方供材不产生增值税涉税业务,理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施工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包含材料款,既然承包合同没有包括材料,结算价款中不含材料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就不构成购销关系,因此不应该缴纳增值税。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应

7、缴纳增值税不能完全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做出判断,而应注重双方业务交易的实质。房地产开发企业采购材料的目的是提供给施工方使用,即开发商是为特定目的代施工方采购材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蚕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而在甲方供材的过程中,并没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故其应缴纳增值税。综上所述,甲方的行为除面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

8、税风险外,还有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增值税的风险。那么,该如何规避上述风险呢?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要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另一方面,则要正确区别合法节税与非法逃税,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对于甲方供材的经济业务,可以采取单独设立一商贸公司的方式。商贸公司负责主要材料的采购,然后向乙方供货。商贸公司成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按进销价差缴纳增值税。这样甲方在采购材料过程中既可按平价向乙方供货,也可按加价方式给乙方供货,无论采取哪种销售方式均不会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同时也满足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工程材料质量、降低材料成本等的需要。对乙方而言,从商贸公司进料可以取得合规的发票,满足了

9、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需要,也可规避相关的纳税风险。建筑工程甲方供材核算方法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建设规模日益大型化、复杂化。在这种背景下,业主通常并不单纯考虑降低成本,还考虑其工程风险、耗费时间和精力等方面的因素。因而业主从有利于协调指挥、及时决策的角度考虑,希望工程建设项目能有一方总负责,减少内耗,不愿与太多其他公司打交道。由此产生了新的总承包商和施工管理模式:设计采购施工一条龙的服务。目前国际上这种总承包方式主要有EPC、CM、PM、和BOT四种。而我国主要采用施工型承包方式。由于施工行业自身的特点,工程成本中材料费用占的比重很大,尤其是在目前的形势下,工程中标的优惠幅度很大,控制材料成本

10、成了降低成本的关键。材料成本是由材料的消耗量与材料的采购成本两个因素决定的,因此控制材料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控制材料采购成本和控制材料消耗量。从便于管理和降低成本的角度出发,施工企业“甲供料”材料管理核算方式运用而生,“甲供料”可存在于业主与总承包商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本文将以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为例,从会计和税法的角度对施工企业材料核算中“甲供料”核算方法进行剖析。所谓“甲供料”,它是指在建筑施工中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材料供应和管理核算的一种方法。它的实际操作流程是:由总承包商与各分包商签订一份材料供应及价款结算合同,合同中规定分包单位在分包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总承包商统一购入,材料价

11、款的结算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总承包商调拨给分包商数量结算。即“甲供料”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总承包商,材料的数量风险由各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根据各个分包商工程进度预算出所需要的材料量来采购材料,购入材料时作为总承包商自己的材料成本入账,分包方使用材料时由总承包商材料部门填制调拨单,材料部门把这些调拨单给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在与分包方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致,一项大型的工程现在所涉及的分包商不仅包括施工分包商还包括材料分包商和轻工分包商。从整个工程管理的角度出发,“甲供料”管理核算方法的确有其自有的优势。首先,整个工程项目的材料均由总承包商统一购

12、入,在内部质量管理比较科学的施工企业,这对控制工程施工质量有了最基础的把握。其次,对于一个大型的工程项目,因为工程进度和工程施工中对专业水平的具体要求,一个项目由总承包商承包后可能分包给十几家甚至几十家分包商。根据存货的采购决策制定出最佳经济批量可以明显地降低采购成本。而且批量采购也较分散的零星采购有更多价格折扣上的优惠。对各分包商而言,因自身的规模限制,采购人员的素质和进货渠道信息不足,“甲供料”合同的签订,可以使他们减少采购成本和进货成本。只要合同中签订的价格合理,对他们而言是有利的。对总承包商而言,他们只承担价格风险,而不承担数量风险,材料的短缺和毁损的风险均不由他们承担。“甲供料”可以

13、降低管理成本。在管理比较科学完善的企业,“甲供料”的运用和可以实现月末“零库存”的理想库存状态。虽然,从管理和成本的角度来看,“甲供料”有许多优点,但是从会计和税法的角度来看,“甲供料”方法的运用却存在不合理之处。一、从会计的角度来分析1、“甲供料”可能存在实物流转与账面流转不一致的情况。“甲供料”由总承包商统一购入,由材料部门填制材料调度单将材料调拨至各个分包商。因施工企业在整个工程项目中材料出入库频繁,需要由材料管理部门处理材料的出入库情况,一般内部控制较好的公司会有材料消耗台帐,月末根据材料部门的材料消耗报表来计入成本。如果企业没有要求编报月报而是季报,那就是在季末编制消耗报表,把当期的

14、材料消耗记录到成本,因为材料消耗不仅仅在当期末,而是在整个施工阶段,根据施工进度消耗,预算部门一般会编制一个暂估成本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以编制报表暂估入成本。也就是说总承包商对于材料按估计计入工程成本,但发出的材料由各分包商使用,因此,总承包商无法掌握材料的使用情况。总承包商在没有与分包商结算前因无法掌握材料的消耗程度,存货的实物流转与账面流转时是不一致的2、“甲供料”可能影响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根据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准则要求一般情况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考虑到一些企业资金短缺,拖欠较为严重,合同收入的收回具有较大程度的不确定性的现实,允许采用回收成本法,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要确

15、定完工进度,完工进度的确定可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在确定合同成本时,新准则要求扣除已投入使用但尚未使用的材料成本和对分包单位工程的预付款。因材料调拨给分包商后,总承包商无法掌握材料的使用情况,预算部门对于当期计入成本的材料款是采取估计的方式,这对确定完工进度一个障碍,在一个工程项目跨度好几年的情况下,这会影响到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其次,材料的调拨通过往来帐款来结算,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工程结算也是通过往来账款科目来核算。如果所使用的往来帐户同时核算由总承包商购入与分包商按合同价款结算的款项和工程计价的款项。应收应付对冲后,分包商实际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可能是两者

16、的差额,这就少计了收入。同时,材料直接进总承包商的成本,而不作为分包商的工程成本,减少了分包商的成本。二、从税法的角度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施工企业对外提供施工劳务并购入材料与分包商按合同价款结算可以视为一种兼营行为。如果自用的材料与统一购入后又按合同供给分包商的材料分别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购入的货物销售给他人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分别核算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机关确定。当采用“甲供料”材料管理核算方式时,它不同于以材料抵工程预付款的情况。“甲供料”实际上是一种销售行为,因此根据税法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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