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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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环境监察稽查计划XX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XX年,以十八大、十八大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经济发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为主线,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一、抓好学习,提升综合能力严格执行“环境监察执法证”、“行政执法证”的培训考核制度,根据省厅培训计划,及时合理安排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培训,做到监察人员人人持证上岗。大队按计划上报培训人员,定期组织学习环境保护法、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

2、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纺织印染废水排放标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大队负责组织专题学习。全年组织外出学习2-3次,主要学习在环境监察大队队伍建设、环保联动执法机制、环境信访受理办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二、强化作风建设,树好队伍形象积极参加局部署的作风建设活动,严格按规定时间、规定动作认真完成。主动为企业服务,对新建建设项目积极组织现场监察。与环境监察人员签订廉政责任状,定期开展“环保岗位廉政风险点”排查活动,进一步提高监察人员的岗位廉政风险意识,实现岗位廉政监督的有效预防。三、突出重点,规范现场监察做好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安全标准化建设,力争5家通过验收。督促企

3、业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排查,督促企业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并组织演练。加大对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的现场排查和监察,确保企业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仪器安装率达100%,数据传输率达95%,有效传输率大于80%,并及时在重点污染源信息系统中公开相关信息。四、全面申报,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和程序,加强排污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对排污企业的申报数据认真核查,严格按月或按季进行核定、征收,做到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定期对国控污染源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稽查。五、从严执法,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限期

4、整治。组织开展对医药制造企业、重金属企业、危险废物等专项执法检查。安排专人接听环保热线反映的环保热点问题,坚持做到快速查处,及时反馈。加大环境信访案件办理和调处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做好中、高考期间噪声环境控制和监察工作;做好夏秋两季的秸秆“双禁”工作;配合生态科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察工作;加强环境执法后督查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行为。六、加大力度,严查涉嫌环境犯罪行为继续实施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每天夜查制度,严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充分发挥环保警务室的作用,主动安排公安、检察派驻人员参加重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取证,形成有效的立案或移送证据材料。环境监察稽

5、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日常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专项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6、。专案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第六条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采

7、取以下措施: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内容和程序第八条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检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

8、守情况检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等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规范行政情况,包括是否遵守环境监察办法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监督检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依法行政情况,包括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其他稽查事项。第九条开展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前,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制定稽查工作计划,确定被稽查单位,拟定具体稽查工作方案,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开展专案稽查前,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对拟稽查事项进行初步核实,确定属于稽查范围、被稽查单位明确

9、、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案件来源可靠的,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发现不属于稽查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十一条需要被稽查单位事先准备材料的,在实施稽查前,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向被稽查单位发出环境监察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第十二条开展稽查工作时,稽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被稽查单位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稽查事项。第十三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项的规定收集必要的证据,制作环境监察稽查询问笔录或环境监察稽查记录,由当事人确认后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

10、的,由稽查人员注明现场情况;当场需要修改的,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签字。需要将有关资料原件调出的,应填写调取资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稽查单位,一份留存,资料原件应在调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归还。需要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应按照环境监察有关程序进行。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查人员的约见和询问,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妨碍稽查工作。第十四条实施稽查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在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并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在环境

11、监察稽查报告书中提出稽查建议,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并及时送达被稽查单位。第十五条被稽查单位应当自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报作出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对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十六条被稽查单位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作出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第十七条稽查工作结束后,由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对稽

12、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实现一案一档。环境监察稽查制度一、环境监察稽查是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中的不作为、显示公正行为和排污者未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污费征收管理情况。四、环境监察稽查的基本形式1、日常稽查,是指根据年度监察工作组织的稽查,主要检查完成监察工作任务的情况。2、专项稽查,是指根据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需要,对某项影响较大的工作开展情况所组织的稽查。3、专案稽查,是指根据上级指示和群众举报,针对具体单位、具体事件、具体个人所组织的稽查。五、根据省环境监察体制及监察工作实际,环境监察稽查采取结合上级组织的检查进行稽查、结合年度工作考核进行稽查和专门组织稽查三种方式进行。日常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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