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管理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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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物权管理合同的终止1、根据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4、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5、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

2、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6、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7、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8、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9、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

3、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10、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1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无得担保的共同保证,保证人只能想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追偿。12、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4、;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1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有权优先受偿。1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15、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6、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17、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无权优先受偿。18、担保期间

5、,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19、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未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1、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2、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并且受

6、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3、债务人怠于向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24、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撤销。25、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6、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27、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

7、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8、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9、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30、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预付款没有担保的性质,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应当返还预付款,可要求承担赔偿责

8、任。3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3、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4、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35、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36、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每届满一年支付利息,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

9、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37、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38、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39、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0、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对出租人赔偿损失。41、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因毁损而获得的赔偿金,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42、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

10、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43、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标的物已交付,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4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45、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46、融资租赁合同的

11、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47、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48、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49、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50、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51、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

12、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5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4、“流押条款”无效,即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55、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56、对于不定期租赁,出

13、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57、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58、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从无权处分合同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摘要】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是不同的,无权处分合同在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效;在折衷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则是有效的。那么是不是在无效的无权处分合同下,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就当然的保护不足,进而得出意思主义的物权变

14、动模式有缺陷而劣于折衷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的结论。而事实上的结论是各种物权变动模式并没有优劣之分,各国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是逻辑选择的结果,一国对于法律制度的选择应当是符合本国法律体系和历史传统的。我国在进行法律移植的时候,也应当从分考虑到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物债二分的立法体系,完善适合我们国家的物权变动模式。【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合同;登记对抗;登记生效无权处分作为民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无权处分的效力规定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是不同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法国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无效;在折衷主义下,无权处分合同则是有效的;在物权形式主义下,无权处分合同也是有效的。有人认

15、为法国意思主义下的无权处分合同无效,对买受人债权法上的救济不足,因而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可取。那么无权处分与物权变动模式之间有无联系,各种物权变动模式之间有无优劣差异之分,各国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是基于一种怎样的考虑,对于我国目前的物权变动模式有无启发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问题。一、无权处分与物权变动模式之间的关系说到处分就想到了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既可以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原因发生,其中基于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最常见的方式。那么这一导致物权变动发生的合同行为就是一项处分行为。“所谓物权变动模式,就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对于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也就是说,一项处分行为需要借助于物权变动模式才能实现物权变动之目的,也即导致物权变动发生的合同行为需要借助于物权变动模式来实现物权变动的目的。无权处分的效力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有所不同,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也会导致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差异。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的内涵是不同的,在意思主义下,导致物权变动的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而不需要一个履行行为,双方签订合同就可以直接发生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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