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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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为加速我省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进程,促进湖南经济的发展,保证火炬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旨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成果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一项指导性开发计划。第二条:火炬计划项目是火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火炬计划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种,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省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是湖南省火炬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评审、论证、立项、跟踪管理、项目验收

2、、奖励及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管理等有关事宜。第二章重点领域及资金来源第三条: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实施火炬计划重点领域是: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环保新技术。第四条:近期重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成果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第五条: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实行国家、地方和项目承担单位匹配的原则,资金来源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和单位自筹为主,并积极组织社会集资,广泛吸收民间及国外资金,火炬计划项目贷款利率按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第六条:省科委对列入计划的部分火炬计划项目择优给予周转资金支持,并按期回收。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凡申报火炬计划的

3、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和其它高新技术领域;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且经过产品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的条件;3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4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其领导班子就有较强科技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5项目产品的生产有配套的生产环境,所需的能源与材料能得到保证;6项目承担单位有相应的自筹资金及较好的信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第八

4、条:申报项目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受理:1不属于国家及我省火炬计划实施的重点领域;2不能提供项目的先进性、技术成熟程度、市场分析等有关证明材料;3未经地州市科委,开发区或省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或申报手续不完备的。第四章申报和立项程序第九条:申请年度火炬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认真填写湖南省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建议书,连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报送所在地州市科委、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省直主管部门,经审查汇总后,由地州市科委、开发区或省直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一式四份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科委火炬办。第十条: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连同项

5、目可行性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于上年9月15日前报送省科委火炬办,由省科委火炬办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意见。经评审入选的项目于上年10月底报送国家科委申请认定。第十一条:中央在湘单位向国家有关部门科技司申报火炬计划项目时,就将项目申报书等有关材料抄送省科委火炬办,以便帮助其落实项目贷款和协调管理。第十二条:各项目申报单位及有关地州市科委、开发区、省直有关厅局应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和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凡超过规定日期未能申报的项目,一般不再补报。第十三条:省火炬办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编制年度计划,下达火炬计划项目立项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银行、有关地州市科委、开发区或省直主管部门。第

6、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立即与当地开户银行取得联系,由银行按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项目评估的结果应逐级上报至有关省分行。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与省科委火炬办签订湖南省火炬计划项目合同,由省科委火炬办和所在地州市科委、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省业务主管部门及银行共同进行管理。第十七条:为支持火炬计划项目的实施,对已列入火炬计划的部分项目,择优给予部分科技开发周转金支持,定期回收。火炬计划周转金先下达给地州市科委或开发区,由省科委火炬办与地州市科委或开发区与承担单位签订经费合同。各地州市科委或开发区在收到省科委周转金后应迅速

7、拨给承担单位,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周转金回收由地州市科委或开发区担保,各地州市科委或开发区按火炬计划管理责任合同书的要求将回收经费按期上交省科委。第十八条:火炬计划贷款主要用于火炬计划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工艺装备及流动资金的补充等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火炬计划项目的经常性管理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州市科委、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监督项目的实施。各地州市科委、开发区应及时组织本地区的火炬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和办理贷款手续,并及时将贷款落实情况报省科委火炬办。第二十条:省科委火炬办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到

8、各地区,会同地方科委、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火炬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跟踪管理。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对火炬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管理,凡获得火炬计划贷款后,如果一年不向地方科委、开发区和省科委火炬办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或立项后两年内不能正常执行的项目、均要取消其火炬计划项目资格,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该项目及产品所享受的火炬计划项目优惠条件。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种种原因需对项目阶段实施计划作出调整和其他更改时,要及时写出专题报告,经所在地州市科委和开发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委火炬办备案。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三条:凡火炬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

9、件:1火炬计划项目合同书中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已经达到要求;2项目产品达到了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仪器和医药项目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3项目产品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真实;4如期偿还火炬计划科技开发周转金和银行贷款的本息。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附件2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培育和发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在全国高新技术

10、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一批发展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骨干企业,引导其利用社会各类资源,使之做强做大、做专做精,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引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三条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以“动态管理、分类引导”为原则,每年按照国家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形势,动态调整各类别的申报要求,引导企业按照各具特色的路径发展壮大。第四条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评选与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推荐工作。第五条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11、应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申报时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主持制定过国内、或参与制定过国外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近三年承担过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及其成果转化的企业;拥有核心技术,三年内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数量和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数量较多的企业;近三年经济规模增长快、营利能力强的企业;近一年对高端人才就业和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大的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具有区域特色和示范作用的企业;其它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需求方向的企业。第六条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程序如下:火炬中心根据每年

12、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情况,确定当年-2-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要求,发布申报通知。地方科技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组织、受理当地企业的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齐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地方科技部门,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书。地方科技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报火炬中心。火炬中心研究确定入选企业名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发布,并由火炬中心盖章、颁发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如在此期间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失效,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随之自动失效。第

13、七条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信息表;相关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合同、国家科技奖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承担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相关证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证明材料等能证明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材料。第八条火炬中心将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体系中-3-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信息、宣传、人才、市场、资金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予以重点支持。对拟上市企业、产品或服务拟纳入政府采购的企业进行推荐。地方科技部门应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有条件的地

14、方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第九条企业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如发现企业在申报期间及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火炬中心将取消企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地方科技部门和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对承担的组织推荐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企业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火炬中心将提出整改意见,给予相应处理。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后停止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火炬中心负责解释。-4-内蒙古自治区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

15、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技部组织实施的一项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指导性计划,旨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第二条火炬计划项目是火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火炬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我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内蒙古自治区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为国家科技部负责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审查、初评、推荐、验收和自治区火炬计划项目的审查、评审、立项、验收等管理工作。第四条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构成实行国家、地方和项目承担单位相匹配的原则,同时积极吸引社会及国外资金。其中,国家匹配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和有关金融机关贷款。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申报单位。凡凡在自治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均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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