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划生育新政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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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浙江省计划生育新政策XX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第四

2、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第五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3、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

4、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省、市、县和乡、

5、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村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四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6、彰。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第十九条公民依法收养的

7、,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XX年浙江产假新规定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二孩不用办理准生证,女方在法定产假期满后可再享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二孩无须办准生证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杨敬介绍,条例XX年9月3日公布施行,XX年和XX年分别作出过修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

8、调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后,为适应新形势,浙江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及时修改。”对比之前版本,条例最大的改变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等规定。条例同时规定,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卫生计生委的相关专家表示,符合规定的夫妻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只须凭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婚育情况承诺书,即可去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

9、,均无需办理准生证。失独家庭可按规定自主安排生育不只可以生“二孩”,在某些情况下一家也可以拥有三个孩子。条例规定,符合一些特定情况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比如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再比如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也可以再生一胎。不过,这些情况都需要省卫生和计生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条例也关注到了“失独”家庭,规定因子女死亡而

10、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条例规定自主安排。杨敬说,关于生育调节中有一条需要注意,就是依法收养的,并不影响家庭按照规定生育,但“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再生育”。产假可以再多休30天未婚生育半年后仍不结婚的要挨罚自从国版计生条例实施,关于产假的猜测就有很多,浙江将如何执行呢?条例规定,XX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妇,可以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的优惠奖励。不仅是女方,男方也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这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修改前的条例曾对晚婚晚育进行的奖励和照顾

11、被删除了。如果小夫妻表示,只有一个孩子挺好,不再生育第二胎了,奖励怎么办?杨敬解释,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过申请,仍可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过,如果“超生”了还是要狠罚的。违反规定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的,按照2倍至4倍征收。杭州XX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632元,如果不符合规定,多生了一个,那么按照最高标准4倍罚款,就要罚元,夫妻双方都要罚,也就是元。条例对未婚生育行为的处理也有了更细的政策。对于已满法定婚

12、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6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胎的,按照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倍至倍征收。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XX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XX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XX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13、XX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XX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

14、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

15、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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