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营改增与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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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浙江省营改增与技术合同浙江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第一步:获取用户名ID和密码PW未注册用户:需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浙江省科技厅第一合同登记点,由登记员负责核对材料、进行注册。然后进入第二步。已注册用户,直接进入第二步。第二步:网上申报提交书面文本前登陆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根据我登记处注册好的用户名和密码从“合同卖方”登录在系统中的“合同申请”模块进行合同网上申报登记登记机构选择“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填好合同信息后“提交”即可。第三步:报送合同文本网上申报填好后,及时将有效

2、期内的技术合同文本送到我登记处,需提交以下资料:当面提交具有法律效力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合同文本字迹清楚、签字盖章完整有效。2、填写一式四联技术合同登记表。3、技术开发合同项目总金额超过60万元,合同卖方需附项目“开发价格清单”与详细的技术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4、与境外签订的技术合同需提交有效的中文文本或中英文对照文本,并需出示省商务厅的核准批件,每一份合同后附复印件一份。相关政策财税XX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XX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3、试点的通知财税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0571-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天科大厦五楼503室楼下是中国平安公交:15、24、156、179、290、527九莲新村下82、307、B2、B2区间教工路口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XX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北京市

4、、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二、试点日期。试点地区应自XX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北京市应当于XX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XX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XX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XX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XX

5、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1.第一条第项中,“XX年1月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下同。2第一条第项

6、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3.第一条第项中,“XX年12月3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4.第三条第项第6点中,“XX年1月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5.第三条第项中,“XX年12月3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1.第一条第项中,“XX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上海”修改为“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第三条中“XX年12月3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试点若干政策通知1.第一条中,“XX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

7、区试点实施之日”;“XX年12月3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2.第三条第项中,“截至XX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XX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修改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3第三条第项中,“XX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XX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4第三条第项中,“XX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5第七条第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五、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广、时间紧、任

8、务重,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篇一:营改增后技术合同免征流转税问题的探讨营改增后技术合同免征流转税问题的探讨作者:郑轶摘要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国家对不同的技术合同给予了不同的减免税政策。营改增之前,这一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和普及,为广大企业享受到政策的优惠和效益的优化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9、但是营改增之后,这一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使企业很难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本文对此作一些探讨。关键词营改增技术合同流转税探讨一、技术合同的内涵技术合同的定义: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它是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总称。其特征是: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技术或者与技术有关的行为。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技术合同中,当事人都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一方取得权利须以向对方支付价款为代价,且其权利义务存在着对等关系。技术合同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为目的。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项目名称:是指种类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合

10、同标的项目的全称。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此为技术合同的中心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履行的计划、期限、进度、地点和方式:它表明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意思表示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合同履行的期限包括合同签订日期、完成日期和合同有效期限。合同履行地点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哪一方履行及履行的具体地点和场所。合同履行方式指当事人以什么样的手段完成、实现技术合同标的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对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的公开性、限制性要求,实际工作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可以就交换技术情报和资料达成书面保密协议。即使订立合同达不成协议时也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另外,技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

11、以约定一方或各方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内对有关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风险责任和承担:其用来解决技术合同在履行中出现无法预见、无法防止、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失败时,如何承担风险的问题。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合同中应载明关于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如何使用和转让以及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验收标准和方式:指完成合同规定任务所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鉴定方式。此为合同验收的依据。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由双方综合市场需要、成本大小、经济利益、同类技术状况、风险大小等自由约定;支付方式可采用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亦可采用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违约金或损害

12、赔偿的计算方法:指当事人违约后,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而赔偿受损失一方的计算标准、方法和数额。二、技术合同免征流转税的有关政策营改增之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相关政策文件有: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技术性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且相关说明与上述免征营业税的说明一致。三、营改增前后办理免税的认定和

13、备案流程营改增之前,企业凭技术合同、相关发票和银行收款凭证等资料到科技局技术市场办公室办理技术收入的核定,审核通过后,凭借核定证明单去税务局备案,办理营业税的的减免事项。营改增之后,企业携带技术合同料到技术市场办进行审核,核定后到国税局备案登记。这些程序办理完毕后,才能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免税政策。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营改增之前是先开发票,款项到位才能办理营业税的免税手续;营改增之后,则是先去办理技术合同的免税备案,然后才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四、问题分析营改增之后,经过具体业务的办理和协调,发现这项优惠政策的过渡到位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例如: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项目的技术开

14、发,技术交易金额为100万元。营改增之前:乙方给甲方开具100万的服务业发票,收到甲方的100万元技术开发费,做营业收入,缴纳100*5%=5万元的营业税,然后根据免税备案,享受地方税务局的退税。即100万的收入最终是免税处理的。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抵扣,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业务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样一来,若乙方给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减免税额100/?=万元,但是甲方不得进项抵扣;而若乙方给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不得免税,而甲方可以进项抵扣,甲方的实际成本就减少为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占据强势地位的甲方当然是选择接收增值

15、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则只能接受无法执行免税优惠的结果。因此,营改增之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成了镜中花、水中月,提供技术服务,推广技术成果的技术性企业在给业主提供了优质的开发成果,且促进其优良转化之后,并没有享受到该享受的税收优惠,这不利于调动这类企业的积极性,也违背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的初衷。为此,笔者建议:一是从财政补贴中拨出一定比例,补偿给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的技术性企业或没有进行进项抵扣的委托方,调动企业对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这一领域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二是出台针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领域且可以落实到位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在委托方进行进项抵扣的前提下,对受托方采取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等政策,这样既达到营改增减轻税负的目的,又可以继续让企业实实在在地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篇二:营改增后对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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