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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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共10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问答1、什么叫流动人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实施的时间?XX年5月1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55号令,颁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并于10月1日起施行。3、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条例共25条,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宗旨、目的、依据和原则;规定了服务管理和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明确了乡、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出了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的配合协助义务;强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便民维权服务,以及乡、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4、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条例为

3、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5、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6、条例规定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直接承担着,其职责是?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管理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等。同时,指导村民委员会和辖区内用工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7、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

4、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为流动人口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8、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

5、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9、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协助所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面有哪些责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10、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相有关登记和相关证照等工作中了解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11、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要依

6、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要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12、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

7、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13、对育龄夫妻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是怎样规定的?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14、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15、出具婚育证明或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是否要收费?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16、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的保密是怎

8、样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17、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流动人口实

9、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办理、提交婚育证明;2、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3、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具体为如实提供信息,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参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相关培训;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免费孕检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缴纳社会抚养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于XX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目录第一

10、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

11、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国家对在人

12、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

13、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

14、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生育调节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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