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筑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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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 家 庄 市 建 筑 协 会 混 凝 土 专 业 委 员 会 会 员 单 位 自 律 公 约作 者 : |文 件 级 别 : 一 般 |内 容 实 际 发 布 时 间 : 2011 年 6 月 3 日 |关 键 字 :为 了 更 好 的 规 范 我 市 预 拌 混 凝 土 和 混 凝 土 预 制 构 件 市场 行 为 ,维 护 企 业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和 长 远 利 益 ,避 免 恶 性 竞 争 ,杜 绝 暗 箱 操 作 ,确 保 混 凝 土 产 品 质 量 ,更 好 的 为 建 设 工 程 项目 服 务 ,经 民 主 协 商 ,制 定 如 下 自 律 公 约 :第 一 条 :遵 守

2、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及 生产 标 准 和 规 范 。合 法 经 营 ,讲 求 信 用 ,认 真 履 行 合 同 ,严 格按 合 同 约 定 ,保 质 ,保 量 ,按 时 完 成 供 销 任 务 ,努 力 为 用 户提 供 优 质 服 务 ,满 足 用 户 的 合 理 要 求 ,树 立 良 好 企 业 形 象 。第 二 条 :自 觉 维 护 市 场 秩 序 和 签 约 单 位 合 法 权 益 ,保 障行 业 公 平 竞 争 ,制 止 扰 乱 行 业 市 场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不 对签 约 同 行 造 谣 ,中 伤 或 贬 低 ,共 同 抵

3、 制 需 方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恶意 拖 欠 货 款 和 非 会 员 单 位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等 不 良 行 为 。第 三 条 :健 全 产 品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和 保 证 体 系 ,采 用 质 量有 保 证 的 合 格 水 泥 ,添 加 剂 及 其 它 原 材 料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标准 和 规 范 进 行 原 材 料 和 混 凝 土 拌 合 物 的 性 能 检 测 和 配 合 比设 计 ,确 保 混 凝 土 产 品 质 量 。第 四 条 :自 律 经 营 行 为 ,精 诚 团 结 ,在 遇 有 设 备 或 原 材料 供 应 等 发 生 问 题 时 ,签 约 单

4、 位 之 间 应 鼎 力 相 助 ,帮 助 有 困难 单 位 完 成 合 同 要 求 ,维 护 行 业 信 誉 。第 五 条 :签 约 单 位 承 接 业 务 应 遵 守 以 下 准 则 :一 、 接 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管 理 和 调 度 协 调 ;二 、 接 受 市 建 筑 协 会 混 凝 土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按时 参 加 市 场 协 调 会 议 ,服 从 协 调 会 的 决 定 。三 、 为 防 止 恶 性 竞 争 造 成 预 拌 混 凝 土 质 量 问 题 ,签订 供 货 合 同 时 使 用 专 业 委 员 会 统 一 标 准 的 预 拌 混 凝

5、土 买 卖合 同 ,专 业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动 态 及 时 发 布 混 凝 土 市 场 指 导价 ,会 员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时 要 遵 守 市 场 指 导 价 ,防 止 低 于 成 本价 的 恶 性 竞 争 。会 员 单 位 要 共 同 抵 制 需 方 不 合 理 的 垫 资 要 求 ,不 签 订 违 反 本 自 律 公 约 有 关 条 款 的 供 货 合 同 及 附 加 协 议 ,严禁 签 订 虚 假 合 同 。四 、 遵 守 一 个 工 程 或 一 个 标 段 只 发 生 一 个 合 同 的 原则 ,对 已 签 约 或 正 在 供 货 的 工 程 ,其 他 单 位 不

6、得 介 入 。但 以下 两 种 情 况 除 外 :一 是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并 经 有 关 方 面 认定 是 供 应 方 的 责 任 ,按 合 同 约 定 终 止 合 同 ,且 结 清 双 方 费 用的 。二 是 供 应 方 不 能 按 合 同 供 货 ,影 响 施 工 进 度 ,按 合 同 约定 终 止 合 同 ,且 结 清 双 方 费 用 的 。合 同 执 行 中 ,应 及 时 敦 促需 方 按 合 同 条 款 付 款 ,若 经 多 次 催 款 无 结 果 ,可 采 取 停 供 及诉 讼 等 措 施 ,在 此 过 程 中 其 他 签 约 单 位 应 支 持 该 单 位 维

7、护 正当 权 益 ,严 禁 趁 机 中 途 供 货 而 助 长 需 求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拖 欠货 款 的 不 良 风 气 。五 、 禁 止 转 让 、出 借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不 允 许无 资 质 企 业 挂 靠 。六 、 买 卖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内 ,报 混 凝 土 专 业 委 员 会备 案 。第 六 条 :按 时 交 纳 会 费 ,保 障 专 业 委 员 会 正 常 工 作 ,于每 年 1 月 底 前 交 上 半 年 会 费 ,每 年 7 月 底 前 交 齐 全 年 会 费 。为 加 强 本 公 约 约 束 力 ,实 行 保 证 金 违 约 处 理

8、 制 度 ,会 员单 位 提 供 10 万 元 人 民 币 资 金 作 为 保 证 金 ,由 专 业 委 员 会 专门 设 立 账 户 保 管 。保 证 金 除 用 于 违 约 处 罚 外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保 证 金 在 本 公 约 生 效 后 1 周 内 存 入 指 定 账 户 ,对 违 约 行为 的 处 罚 金 从 保 证 金 中 直 接 划 拨 ,并 作 为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活 动经 费 和 奖 励 基 金 ,签 约 单 位 必 须 于 10 日 内 补 齐 。第 七 条 :违 反 本 公 约 ,应 责 令 改 正 并 接 受 下 述 处 罚 :一 、 违 反 本 公

9、 约 第 三 条 ,出 现 混 凝 土 质 量 事 故 ,除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外 ,全 体 会 员 单 位 到 责 任 单 位 开 现 场会 ,并 由 法 人 代 表 做 出 深 刻 检 讨 。二 、 违 反 本 公 约 第 五 条 第 三 项 规 定 ,视 为 恶 性 竞 争 ,处 5 万 元 的 罚 款 。三 、 违 反 本 公 约 第 五 条 第 四 项 规 定 ,视 情 节 处 5 万元 的 罚 款 ,自 接 到 协 会 的 停 供 通 知 ,没 有 停 供 的 单 位 再 追 加罚 5 万 ,有 争 议 的 行 为 由 常 务 委 员 会 裁 决 。四 、 违

10、反 本 公 约 第 五 条 第 五 项 规 定 ,将 扣 除 该 企 业所 有 保 证 金 ,没 收 违 约 所 得 ,并 报 请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停 止该 企 业 的 商 品 混 凝 土 招 投 标 活 动 、按 照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理 规 定 对 该 企 业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五 、 违 反 本 公 约 第 六 条 规 定 ,逾 期 一 个 月 不 交 会 费的 单 位 ,处 罚 多 交 半 年 会 费 。逾 期 一 个 季 度 不 交 齐 保 证 金 的单 位 ,处 罚 多 交 半 年 会 费 ,逾 期 半 年 的 单 位 ,经 常 务 委 员 会商

11、 议 可 以 劝 其 退 出 协 会 ,退 出 协 会 后 ,所 有 保 证 金 不 再 退 回 ,并 在 媒 体 上 公 示 。六 、 违 约 行 为 由 专 业 委 员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召 开 会 议认 定 后 处 罚 。七 、 违 反 本 公 约 行 为 将 在 全 行 业 通 报 批 评 。八 、 对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单 位 告 知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接 受 行 政 处 罚 。第 八 条 :若 签 约 单 位 的 违 约 行 为 造 成 其 他 签 约 单 位 经 济损 失 的 ,违 约 单 位 承 担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且 不 得 使 用 保 证 金 。第 九 条 :对 在 工 作 中 实 绩 突 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实 施 奖 励 。第 十 条 :自 愿 退 出 本 公 约 ,需 提 前 15 日 向 专 业 委 员 会办 公 室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并 自 行 登 报 声 明 后 ,结 清 保 证 金 ,退出 专 业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条 :本 公 约 经 各 签 约 单 位 盖 章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后生 效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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