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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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苏力认为虽然马克思、韦伯没有明确提出文化多元和法律多元,但文化多元和法律多元是马克思、韦伯等法律社会学家的言下或者言外之意。在此基础上苏力提出这样的疑问,当一个社会或国家中有几种文化共存时,对该社会的法律运行会产生什么影响?这种影响是什么,如何表现出来?当代中国是否存在法律多元的问题?苏力首先从一个发生在农村的私了案件入手,来谈法律规避问题。在这个案件中,一位农村男青年强力奸污了一位答应与她约会但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女青年。事后,双方家庭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女方撤诉,男方赔偿女方 5000 元 ,双方在熟人的介绍下领取了结婚证。就这样,男方成功的规避了国

2、家制定法,免于刑事处罚。就这样的案件发生在农村而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有的学者认为案件中的行为人之所以私了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而苏力去恰恰认为他们之所以能够私了就是因为他们双方对国家制定法有一定的了解,知道男青年的行为是非法的,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而女方在一定的文化和规则“民间法”(女方对男方复杂的情感,双方家庭之前关系比较好,以及在农村中一个失去贞操的女子很难找到合适的对象结婚等等)的指引下,自愿选择了对双方都比较有利的私了方式成功规避国家制定法。苏力认为双方之所以能达成协议是因为有潜在的规则的作用使他们认为所达成的协议是公正的合理的。也就是说法律规避是有合理性的。法律规避所证明的并不是行为人对

3、法律的无知和非理性,而恰恰证明了行为人的理性。这也说明了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足的,因为在某些案件中,受害人的接受法律保护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成本。那么国家制定法起到了什么作用呢?在这起私了案件中国家制定法被成功的规避了,但这并不是说国家制定法没有起作用,国家制定法在整个规避过程中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我认为国家制定法是私了的基点,哪一方对国家制定法了解的越多,越确定,他们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就越处于有利地位,他们就越有可能运用这些知识来控制局面,操纵整个私了过程。从这一方面来看,规避国家制定法的过程成了一个学习、了解甚至研究国家制定法的过程。并且国家制定法的影响不

4、仅仅限于此,规避者在规避过程中获得的对国家制定法的部分知识会对他们的未来行为产生影响,他们还可能对其他人家庭成员、亲戚朋友的行为产生某些影响。尽管非常有限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而且在人民无意识的情况下,国家制定法正在以一种特殊的途径渗透到社会中来,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们行为,因此也就是在改变民间法的规则。这种影响日积月累,国家制定法所体现的那种价值,其所要求的行为模式会渐渐的改造民间法所体现的价值,改变人们的习惯的行为模式和规范,实际上就是从根本上改变了民间法。对于法律多元问题苏力认为法律多元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实践意义。首先法律多元的研究指出了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密切关系,有助于打破统一的法

5、律模式的观念和世界单线化得观念。法律多元的研究实质上也是法律文化传播的研究。其次,法律多元是两种或者更多种的法律制度在同一社会中共存的一种状况,因此法律多元的研究必然涉及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互动关系和国家制定法有效性的发生渠道。再次,法律多元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转向,促成法律社会学家转向对那些作为社会背景而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正常”方式的研究。那么中国是否存在法律多元呢?如果有,有什么特点呢?苏力认为我国的法律多元的问题是存在的而且在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这种现象有可能发展。首先由于外国法律制度的引进,由于外国政治法律文化观念和思想影响下的大规模激进的和保守的

6、法律改革,当代中国的国家法律制度至少在形式上已经是由各种外来的法律制度、规则、概念、术语所构成。其次,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以及在那文化中积累起来的人们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观规范着中国社会、特别是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影响着中国现代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际运行及其有效性。以及中国古代的礼法之争,实际上就是两种法律规范性秩序之争。此外,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和规范等等。这一切都被当做统一的和单一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但在一个整体的概念后面我们仍然可以发现规范的冲突,或者法律多元的问题,而且,他又作为一个整体与现代的主要是以外国法律制度为蓝本的当代中国国家法律构成复杂、普遍而深刻的法律多元问题。意识到和承认这种法律多元在我国的存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法律多元的角度看,我国法制建设之所以艰难可以理解为以中国传统法律为基础的中国民间法对以欧洲法律为模式的法制的一种抵制。如果我们对法律多元进行研究,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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