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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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论述一下涉他合同与债的相对性关系根据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可以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狭义的涉他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涉他契约为其内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涉他契约之“涉他”,仅指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及第三人有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两种情形。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使第三人向另一方为一定给付,此谓“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其二,合同双方当事人

2、约定,由一方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此谓“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理论上认为,广义的涉他合同,还包括第三人代为履行“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和第三人代为受领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债权人只能起诉合同相对人,不能起诉第三人(代为履行人),这不同于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

3、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受领,第三人不是债权人,合同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不同于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第三人有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无权作为原告起诉,第三人并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只能由合同债权人起诉,虽具有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之外形(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但不具备其实质(使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取得直接请求给付之权利),故其被某些学者称为“不纯正的向第三人给付契约”。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4、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3

5、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合同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二、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

6、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凭、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特点: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合同规定的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7、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6、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享有和承担,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在束己合同中,当事人为自

8、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的特征: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规范交易行为。四、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根据自身的意愿,不受其他人的干预公平原则: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分担应当公

9、平合理,对双方都有利。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就是缔约人达成这种协议的过程,即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的状态。二、合同成立的作用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2、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3、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标志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1、要约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具备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

10、定为20万”(要约邀请)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某一价格向乙购买某种商品。5月5日到达乙处。何时生效?假如5号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7号回来后才看到这个要约函,何时生效?到达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是否看到,在所不问。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如: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2号市场行情突变,于是3号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的方式寄出,4号到达乙处。5号到达

11、的原要约是否有效?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如: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5号到达乙处,乙受到要约准备8号下午发出承诺。但是5号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8号一早到达乙处。乙就不能再发出承诺了法定的不能撤销的要约有两种:约定了承诺期限。如甲在发给乙的要约函中称“你若承诺,必须在8号前作出,过期不候”。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明确表示这个要约不可撤销的,如甲为了取信于乙,表明自己的决心在1号的函中写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字样,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甲在1号的要约中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及早作旅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合作/在贵方回话以前,我们不会和其他公司联系”。乙方见函后立即着手准备货物,并于6号基本备齐,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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