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合同律师(共7篇)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128553 上传时间:2018-11-14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7.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武汉合同律师(共7篇)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武汉合同律师(共7篇)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武汉合同律师(共7篇)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武汉合同律师(共7篇)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武汉合同律师(共7篇)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武汉合同律师(共7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合同律师(共7篇)(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武汉合同律师(共7篇)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方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通过刚才的庭审环节,代理人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和承诺书应予撤销,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告方对63万元的赔偿金额存在重大误解。首先,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在协商赔偿过程中,被告方及其亲友近20人采取限制原告方人身的行为要求其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赔偿款。由于当时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出来,原告方本身又缺乏事故责任认定的专业知识,加之事故造成肖某某死亡,原告方误以

2、为司机万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最后,由于本案的肇事车辆购买了限额为万元的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两者的保险限额相加总额正好接近63万元。原告方当时误以为63万元可以由保险公司直接向被告方赔付,或者先由原告方向被告方赔偿63万元后,基于对事故负全责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原告方支付的63万元赔偿款可以全额理赔。因此,基于上述情形才确定了赔偿金额为63万元。二、原告方在签订调解协议和承诺书以及在支付33万元的赔偿款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被告方失去亲人,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召集亲友近20人限制原告方的人身,要求其签订协议,支付赔偿款。调解协议虽然名为人民调解协议书,但其调解过程并没有经

3、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该调解协议既没有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也没有调解员的签名。另外,承诺书是被告方自行拟定,也没有与原告方协商,原告方迫于被告方施加的压力,不得已通过向亲友借款才支付了33万元赔偿款并在当日晚上8点在被告方提供的承诺书上签字。另外,司机万某某从事故发生,至始至终都没有与被告方见面,没有在调解协议和承诺书上签字,对其内容也不知情。但调解协议和承诺书上却明确记载万某某对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而这也间接证明了双方在签订调解协议和承诺书时被告方明显利用了其通过众多亲友向原告方施加压力的优势。三、被告方依据法律规定应获得的赔偿款为33万元,远远低于63万元,如诺按照调解协议和承诺书的内容履

4、行对原告方显失公平。如前所述,原告方基于重大误解认可了赔偿金额,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和承诺书。如诺按照调解协议和承诺书的内容履行,对原告方而言有悖公平,理由如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XX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代理人现将被告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大致计算出来,以供法院参考。1.丧葬费,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即万元;2.死亡赔偿金,标准为按照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即万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目前最高标准5万元计算;4.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

5、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肖某某育有一子,十四岁,依法应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至十八周岁止;5.医疗费,已经全部由原告方承担,不包含在63万的赔偿款里面。综合上述所有赔偿项目,被告方的实际损失总计为55万元左右。对被告方的损失,由于本案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假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先由交强险赔偿11万元,不足的部分44万元,再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由于原告万某某与肖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因此对于44万元应由

6、双方各承担22万元,因本案肇事车辆购买了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万某某承担的22万元则全部由保险公司赔付给被告方。从上述计算结果可知,被告方依法应获得的赔偿款总额为33万元其与63万元之间相差30万元,相差金额巨大。另外,由于保险公司既没有对被告方赔付也没有对原告方理赔,如诺按照63万元的金额全部由原告方承担,显然有悖公平。对被告方遭受的实际损失、应获得的赔偿款及原告方应支付的赔偿款,代理人也请求法院能够结合本案事实客观的进行认定。四、原告方的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明效力应予认定,理由如下:证人方某某在开庭的时候已经到了法院,因害怕遭受打击报复,不敢出庭作证。但其证言是真实客观的

7、,原告方支付33万元的赔偿款及签订承诺书时第三人黄某也在现场,通过开庭时代理人对黄某的询问及黄某的自述,已经确认方某某的证言所反映的事实与当时现场的事实是一致的。因此,通过综合考虑,代理人认为,证人方某某的证言具有证明效力,可以证明原告方支付33万元赔偿款及签订承诺书是被告方召集亲属近20人通过采取限制原告赵某某、孙某某等人的人身行为,对其施加压力、利用自身优势的结果,对原告方显失公平。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8、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代理人认为,从确定63万元的赔偿金额时原告方对事故责任的的认识能力、所处的客观环境,到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和承诺书及支付33万元的赔偿款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利益失衡等情形可以综合认定调解协议和承诺书属于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下订立,依法应予撤销。代理人最后补充一点,对被告方所遭受的损失,原告方是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赔偿的。但也请被告方另行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方先行支付的33万元也是通过亲友四处筹借的,后期如诺按照63万元的标准全部由原告方

9、自行承担,原告方已没有赔偿能力。以上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此致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雷飞飞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本代理意见仅供实践学习交流,文中涉及的关键因素均做了相应保密处理。切勿随意联想,否则,造成不良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武汉杨春平律师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和当事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交流,并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第一、被告冒用原告名义向原告的客户即第三人?收取工程款人民币8000元,是不争的事实,被告必须依法依约予以

10、返还。原、被告在XX年#月#日签订了关于施工队加工承揽#装饰工程的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被告加工承揽原告的装饰工程。之后,原告在XX年#月#日与第三人?签订了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原告将该合同交由被告完成。被告于XX年#月#日正式进场施工,开始完成原告所交的此项工程项目。这些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述合作协议书、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上述合同、以及工程施工日志表等一系列证据证明,而且被告对此事实也没有任何异议。可是,在施工的过程中,被告却冒以原告之名分两次、分别于XX年#月#日和#月#日向第三人?骗取工程款8000元。被告的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也明显

11、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第九项第二条的约定:被告不得向原告客户收取工程款,否则,原告有权追缴。所以被告必须返还向原告客户即第三人?收取的工程款8000元。第二、被告冒以原告名义向原告客户即第三人?收取了工程款人民币8000元、又无故中途停工的行为,给原告的公司形象和信誉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也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赔偿金10000元,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被告冒以原告之名向第三人收款之后又于XX年#月#日正式停工,针对被告此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也明确承认自己无故停工的事实。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

12、协议书中第三项一条的约定:由于被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工程,造成工期延误的,被告每天赔偿原告100元。被告于#月#日正式停工至今,已经延误工期61天,被告应当赔偿原告6100元;双方合作协议书中第六项第三条约定: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原告利润损失的,被告应赔偿原告XX元;双方合作协议书中第九项第二条约定:被告不得私自挪用、不得私自收取客户的工程款,否则,原告有权向被告追缴,并要求被告赔偿XX元。所以,据双方合作协议书中的此三项约定,原告就有权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赔偿金10000元。除此之外,由于被告无故中途停工,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原告不得不另找施工队继续施工,以减少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原告对此项善后工作,

13、又花费了数千元。据此,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金10000元,符合事实、符合情理、也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三、被告所称的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的说法,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呈交给法庭的证据已经证明:原、被告于XX年#月#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之后被告于XX年#月#又自愿完成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对此事实,被告同样不持异议。由此可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书之后,又自愿完成原告转交的施工工程,这一切都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若真如被告所说,被告应当不会在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之后,又继续完成原告转交的施工工程。而且,被告对加工承揽施工行业也非常熟悉,属于业内人士,具有

14、加工承揽装饰工程的经验和能力,否则原告也不会同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可见,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书的时候,均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利用对方缺乏相关经验和能力而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合作协议书完全是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至于被告所说的,合作协议中的一些罚款的条款,完全超出合同的范畴,我们认为此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上,所谓的“罚款”,究其合同内容和目的而言,实质上是约定的一种违约责任,即因违约而造成损失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约定同样也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所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任何显失公平的情形。同样,被告亦没有任何证据

15、证明自己的说法。第四、被告向原告缴纳的风险金8000元及相应的质保金,在协议书中也明确约定了收取和返还的方式。被告冒以公司之名向客户收款又无故中途停工,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现在无权要求原告返还。关于风险金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第一项第七条明确约定:在工程质保期结束后完整返还。关于质保金在合作协议书中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也做作出了明确约定,基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原告可不予退还。现在,被告无故中途停工,给原告及原告客户都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原告的公司形象和信誉也遭受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根据合作协议中的约定,被告现在无权要求返还风险金及质保金。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请求法庭支持。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核查认定,并予以充分考虑。此致武汉市*区人民法院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杨春平律师年月日(文中关键因素已经做过相应处理,切勿随意联想。否则,自行承担不良后果。)武汉杨春平律师之律师函致武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阁下: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与贵公司购车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以后,本律师与*进行了多次详细的沟通和交流,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郑重致函贵公司:一、贵公司的销售顾问*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