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继伟,批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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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楼继伟,批劳动合同法“中国经济50人论坛XX年年会”2月19日下午14:00在北京正式召开。主题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发展质量”。樊纲将做论坛XX年工作总结,并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易纲、吴敬琏围绕大会主题做主旨演讲。包括刘世锦、王一鸣、蔡昉、李扬等人在内的多位论坛成员进行主题讨论。要点摘录:楼继伟批劳动合同法:工资过快增长降低投资意愿楼继伟表示,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保护不足,

2、诸如签订长期合同等规定,不适应我国外向型、代工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僵化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而工资刚性增长等规定,使得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率的增长,不利于生产率的提高,削弱了我国竞争力凡此种种,最终伤害的是劳动者的利益。后续改革,应该着眼于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平衡好对劳动者和企业的保护。另外,要提高劳动生产率,还要解决一些职工落户等问题,这些都是供给侧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楼继伟在演讲中表示,工资过快增长降低了投资意愿。以下为楼继伟发言实录:题目和我不太搭,因为全要素讲到土地、生产率和劳动力市场等,要讲这部分可能要一个小时,所以我就讲讲前面“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话题。经济增长来自于生产

3、要素的投入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亚洲生产力组织,APO的测算1980-XX,中日美韩,40%、34%、43%和35%。我们和日本是比较高的,这是改革开放越来,经济增长比较高的时候,来自于要素的增长和生产率的提高。近年来,有点变化。我们看到,国际上,有些劳动生产率的停滞。有些国家,我们认为他们不太行,但他们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得还挺快,如日本。1995-XX年,XX-XX年,XX-XX年,这三个阶段里,日本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对经济的贡献分别30%、66%和70%。我们说日本停滞了20年,其实他们全要素生产率在提高。不然日本人口减少,经济增速会更低。我们在新常态之下,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得比较慢。我国劳动

4、合同法可能是有问题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严重不足,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都有体现。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而且现在越看越明显,倒霉的是劳动者。首先是现行的用工制度脱离劳动生产率,工资刚性上涨。最近十年,特别是最近八年,工资超过劳动生产率两三个百分点,使得我们竞争力越来越不足。另外,我国劳动合同法,是标准工时制。我国大量外向型、代工制的企业,不可能签订长期的合同。法律造成的扭曲,使得相当这方面的用工制度,使得这方面生产力增长很慢。大量类似这样的规定,使得企业遵从成本很高,必须签订长期合同。如果没有订单了,让你们回家,再把你们召回来,

5、能否签订临时合同呢?不行。法律遵从成本非常高。第三点,法律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职位的保护,造成劳动力市场的僵化。第四点,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的力量。企业要支付大量成本,来提高工人职业技能。但下你在企业不愿意加强这方面的投入,因为职工可以以任何原因就可以走人。企业把员工培养好了,员工就可以走了。企业如果要让他们走,要支付大量费用。第五个,学生失学率上升,工人不愿意放弃当前收入,所以出来了劳动派遣工的制度。企业内部应该推行工资集体谈判。我们一直说要提高工资收入,但推得太早了。怎么办呢?我认为下一步应该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劳动合同法需要保护劳动者,但也要平衡好两者关系,既要保护劳动者,也要保护企业

6、。再有一方面,不能说现在劳动力市场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法造成的。比如,人没有落户的可能性,企业不愿意培训、不愿意长期投入等,是很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这些都是供给侧改革要解决的问题。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不见得政府定价能做得更好结构性问题就是价格性问题。结构改革也是价格改革。中国政府应该在市场失效环节发挥更大作用。不见得政府定价能做得更好,例如成品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来源和本次全球经济危机有一定关系。克服危机,在这过程中过度依赖财政和货币政策。供给侧和需求应该相互配合。利率、汇率和价格相关。汇率反应贸易加权的供求关系。产能转移应和创造及保持就业相联系。中财办副主任杨伟民:不能因为就业而保护当地僵尸

7、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任务,主要是三去一降一补。处置僵尸企业,应从钢铁、煤炭先动手。同时,应由中央给予财政补贴,地方政府停止各种财政补贴,不能因为就业而保护当地僵尸企业。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易纲:货币政策要保持稳健、适度、灵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用改革的办法推进改革,供给侧需要时间,有短期、中期、长期的含义,但离不开总需求的管理。需求侧主要关注短期调整。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主要矛盾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历史上很多供给侧改革产生了挤出效应,陷入通缩螺旋,在结构性改革的同时,要做好需求侧管理,要认识到当前供给过剩和供给不足并存、存在需求不足和需求不能满足的情况。要适度管理好总需求,一不产生债务

8、、通货紧缩风险;二不能超过社会承受能力;三不出现大面积流动性问题。货币政策要保持稳健、适度、灵活,要把握好流动性不发生大的萎缩。劳动合同法修改之争:是“保护伞”还是“绊脚石”?中国法院网XX-04-2615:55近期以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接连发声,称其对企业的保护不足,降低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上述发言被媒体解读为“三次炮轰劳动合同法”。随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也公开承认,劳动合同法实施八年以来,虽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以及企业用工成本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两位部长的表态,引发社会持续关注与讨论,一

9、些学者甚至提出了废除劳动合同法的建议。这一切,似乎为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敲响了前奏。其实,劳动合同法从孕育到出生,争议一直没停过。无论从立法调研到起草审议,还是从立法宗旨到具体条款,劳资双方的意见始终针锋相对。集中体现在“法律对劳动者权利是否存在过度保护”的问题上。XX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时,不到一个月便收到了19万多条建议或意见,成为中国立法史上不多见的“奇特现象”。XX年5月,正当劳资双方的利益代言人围绕劳动合同法鏖战正酣的时候,山西省“黑砖窑事件”被媒体爆光,大大刺激了公众的神经,也刺痛了立法者的眼球,“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在舆论上占了上风,助推劳动

10、合同法高票通过。但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议并未因法律的通过而停止,不时有两会代表提出修法的建议。两位部长的发言,不过是旧话重提罢了。一、对劳动合同法的批评之声对劳动合同法批评之声在该法通过之后、实施之前就开始了,主要原因是企业的担忧引发“解雇潮”和“撤资潮”,批评者认为是劳动合同法拖累了经济发展。据当时媒体报道:因为担心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无法轻易解雇员工和聘请临时工,为了压缩成本和转移风险,一些企业开始策略性裁员,部分外资关停中国工厂,最有名的当属“华为辞职门事件”。除了华为外,当年7月,韩国LG电子裁掉11%的中国员工;8月,中央电视台解聘1800名编外人员;9月,“展讯通信”缩编北京分部

11、,随后上海总部亦进行裁员;10月,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中国区无原则突击裁员。雇有11300名工人的日本厂商奥林巴斯公司关闭一座中国工厂,将产能移到了越南。转眼间,劳动合同法已经施行了八年,这也是中国经济由高速发展急转直下的八年。虽然要求修法的呼声从未间断,但国家强力干预的动作反而越强。最为明显的即为XX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的修改-对规避法律的劳务派遣行为进行了更有力的管制。当然,收获的反对声音也更大了。笔者将批评者的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管制与自治失衡,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受限。批评者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基于“资恶劳善”的假设观点而立,而这种假设其实并不存在,劳动者也并不天然地处于

12、被动地位。立法者正是在这种错误的思想指导下,强化管制,限制自治,不仅压缩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治的空间,也对企业用工管理自主权进行了多重限制,导致劳资关系的管制与自治的失衡,限制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2、片面追求稳定,企业用工成本增加。按照传统理论,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主人,不存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问题,因此劳动力不是商品,其价格的确定不能靠市场。这种否认市场对劳动力价格的调节作用,忽视劳动力供求关系,片面强调价值观和道德标准的理念在劳动合同法立法时得以体现。而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有着自身的规律,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经营情况不好时,会考虑裁员以降低成本,待经营状况改善时,再行

13、招兵买马。但劳动合同法基于对稳定劳动关系的片面追求,对企业解聘员工设置了较高的门坎,让企业难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用工,人为推高了企业用工成本。3、立法设计不科学,企业经营管理难度加大。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但通常情况下,一些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较少,管理也相对简单,一人多职,灵活高效。而劳动合同法无视了企业经营的现实,刚性规定过多且处罚严厉,让刚刚创立的企业或小型企业不得不招聘更多人来从事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效益的工作。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关于规章制度、集体协商和民主程序的硬性规定,这对一个只有几十或十几个员工的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沉重的负担。4、企业社会责任增大,政府未充

14、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就业问题是任何政府都要首要解决的问题,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进入连续高增长期,企业的蓬勃发展似乎为政府提供了一条控制失业率的有效解决途径。从立法层面降低劳动关系终止的可能,保证就业稳定、降低失业率不失是个好方法。于是,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就落到了劳动合同法的头上,继而成为企业的法定社会责任,政府反而撒手不管了。二、目前应当厘清的问题1、关于劳动合同法是否偏袒劳动者的问题。从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若干强制性规范来看,整部劳动合同法的确存在向劳动者方面的倾斜。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

15、身价值的最大实现,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形成矛盾。在矛盾存在的情况下,如何体现社会正义?美国法学家罗尔斯似乎给出了答案。他在其名著正义论写道:社会公正应体现两条正义原则,一是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二是差别原则,即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按照通常理解,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合意结果,具有平等主体的特性。但就劳动合同而言,劳工方与用工方具有隶属关系,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加上“资强劳弱”的普遍格局,决定了国家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法律干预,根据国家现实中的劳资状况,在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履行和解除、经济补偿金、违约金条款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事实证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保护我国劳动者利益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起码在法律层面上改变了以往企业普遍强势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者权益被侵犯而救济无门的窘况。所以说,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并非是偏袒劳动者,故意制造不平等。相反,这种立足于现实的倾斜恰恰体现了立法者对劳资双方实质平等的追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管制应保持一定的力度与限度的平衡,干预不足的,无法解决问题;干预过重,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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