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产假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122710 上传时间:2018-11-14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4.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桐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产假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桐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产假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桐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产假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桐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产假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桐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产假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桐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产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桐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产假(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桐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产假湖南产假新规定XX湖南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通过男方护理假20天XX年3月30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经过分组审议,修正案将男方护理假由修正案草案提出的15天变更为20天;女方产假为158天。故此,“全面两孩”政策在湖南全面落地。10多个省份已修改了人口与计生法规XX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XX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2、改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于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湖南落地,顺应群众的期盼和要求,省人民政府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议案。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广东、浙江、广西、湖北、天津、安徽、山东、四川等10多个省份已经修改了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其他省也正在抓紧修改中。今日,条例(修正案)在表决中获通过,湖南也成为修改了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省份。不管生一孩还是二孩女方产假都是158天关于生育政策,条例(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经

3、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这里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产假怎么休?广大女性最为关注。“参照国家修改计划生育法的模式,对条例只做部分修改。”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健介绍,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

4、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此,湖南在参考部分外省规定,考虑要求增加产假、护理假的舆情,以及为了方便母亲哺乳婴儿的情况下,将原来条例中第二十四条“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修改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这意味着,不管你何时生,生一孩还是二孩,产假拟同享延长60天,加上国家法定的98天,共计158天。桐庐县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

5、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桐庐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县的生育保险工作。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县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三、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生育保

6、险费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四、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五、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六、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七、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八、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

7、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九、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生育的医疗费

8、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十、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十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十二、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

9、均工资计发(国家机关及其他财政全拨单位的生育女职工产假工资由所在单位发放,不再重复享受)。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早产的,按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个月。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个月计发。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十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国家机关及其他财政全拨单位的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由所在单位发放

10、,不再重复享受)。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十四、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女职工在本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

11、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项规定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生育医疗补贴费最高补贴额为:剖宫产XX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1000元。生育医疗费报销、生育医疗补贴费及其他政府各类补贴费之和不得超过生育医保费总额。十五、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即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十六、职工在本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

1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十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十八、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桐庐县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请表(单位盖章),并提供以下资料:本人身份证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婴儿出生证;医疗费发票原件;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十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13、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二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二十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生育保险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等生育保险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十二、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

14、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平均数口径计算。以天为单位计发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二十三、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县委常委、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副县长。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XX年4月23日印发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XX年1月1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年1月14日第一章

15、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第五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