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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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格式合同处罚关于格式合同违法行为查处中问题的探讨格式合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未与对方协商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对其内容作变更、且绝大部分条款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格式合同广泛适用于合同内容相对固定而签订数量较多的交易场合,尤其在消费品交换和服务领域。目前,在我国的邮政、电信、铁路、煤气、供水、供电、供热、房屋租赁、商品房预售、银行、保险等许多领域都广泛使用格式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中已常见有许多不公平合同条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工商部门合同监管工作的不断加

2、强,当前合同违法行为越来越呈现高智商化、高技术化、异地欺诈、高隐蔽化的特点,尤其是违法行为跨越多部法律法规,对工商部门查处合同案件造成了很大影响,使办案工作出现了取证难、定性难、办案成本高、耗时长等客观问题。因此在处理合同违法案件时,要注意案件定性、案件违法类型以及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查处技巧。一、准确定性合同违法行为格式合同违法案件的行为主体应当是经营者,即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当事人的行为本质是从事经营活动,包括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两种情形;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载体是格式合同,其采用格式条款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因此准确定性格式合同违

3、法行为,一是要确定案件当事人是否为经营者,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二是要确定合同相对人是否为消费者,这是确定格式合同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三是要查看当事人是否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如果是格式条款,再审查当事人的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所列举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四是要调查违法行为的实施情况和危害后果,有违法所得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计算。综上,只有同时满足合同行为主体为经营者、合同相对人是消费者、双方订立的合同是格式条款且格式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这4个条件,才能定性为格式合同违法行为。二、格式合同具体违法表现形式签订格式合同的主体不合法。例

4、如:以某某商品交易市场的名义对外签订格式合同,而不是以某某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格式合同等。利用格式合同欺诈骗取财物。实际监督管理中我们发现,利用格式合同进行欺诈骗取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伪造格式合同;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格式合同骗取中介费、培训费等费用,虚构主体资格或货源或标的物;利用格式合同故意交付部分货物骗取全部货款或骗取货款拒不交付货物;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格式合同而拒不退还对方财物、虚构无法履行的格式合同骗取定金及预付款、利用格式合同提供虚假担保;以联营为名签订格式合同骗取对方投资财物后逃匿等。一方当事人以胁迫、欺诈的手段利用格式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例如:一方

5、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乘国家处于困难之中,与有权支配国家财产的人员订立不平等合同,合伙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容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主要表现形式有:通过贿赂、履行格式合同骗取、瓜分国有、集体或第三人财产;通过合资、合作或联营格式合同、无偿或未经评估或故意低估占有国有资产;利用格式合同买卖国家禁止流通物资或没有限制流通物资经营范围而买卖国家限制的流通物资;利用格式合同模糊产权关系、化公为私,套取、瓜分国有、集体或他人财产;限制自由竟争的格式合同,如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利用格式合同实施不正当竞争;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利

6、用格式合同恶意申通,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等。存在违法无效的免资条款。格式合同中存在下列条款是违法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双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贵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三、不同类型格式合同违法案件的查处技巧恶意欺诈行为调查策略。合同案件有其特殊性,对虚假主体资格、冒用他人名义、无实际履约能力和伪造合同等恶意欺诈案件以及公司无长期住址的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时,要注意隐蔽侦查、便衣调查,以防打草惊蛇,当事人卷款潜逃。同时,针对上述情况,要争取公安部门支持配合,要将恶意欺诈人的人、财、物、帐本等材料实施监

7、管或查封,以防证据消失。多起合同欺诈案件证明,如果不注重调查方式,使当事人毁灭证据和出逃,将对我们案件善后工作造成很大影响。查处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违法行为的技巧。对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有销售商品行为或者以次充好的,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进行定性处罚,同时也可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性;对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无销售商品行为,只是为骗取定金、保证金等费用的,要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性查处。查处虚构主体资格合同违法行为的技巧。对于虚构主体资格行为,无经营行为的,可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之

8、规定,进行定性查;对于虚构主体资格行为,有经营行为的,可以由合同入手,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共同定性,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切实存在的企业主体,恶意增加其经营范围,特别是要经国家许可的特殊项目,虚构其主体资格的,可按照公司法、公司管理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超范围经营和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共同定性查处。查处利用合同侵占、损害国家资产行为的策略。利用合同侵占、损害国家资产行为有其自身特点,其合同一般没有大的问题,合同文本正规、主体明确、权利财产义务关系清晰。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出问题:查看签订、履行合同时,转移国有资产是否到国家

9、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期限是否过期等;通过合资、合作或联营的,查看利益分配情况及实际利益分配情况,是否国有部分全部进入国库;查看合同中是否有无偿租给合同当事人使用的。查处虚假广告或信息合同违法行为的技巧。对发布虚假广告或信息的,未签订书面合同的,直接适用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发布虚假广告或信息的,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实合同成立的,可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和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

10、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来自:写论文网:格式合同处罚)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伪造合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

11、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编造虚假理由中止合同,骗取财物;提供虚假担保;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没有正当理由,

12、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

13、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

14、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XX年11月13日起施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

15、,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伪造合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编造虚假理由中止合同,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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