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条款划掉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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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格式合同条款划掉是否有效格式合同填写注意事项一、我行格式合同根据业务种类分为综合授信、贷款、票据、保理、房产买卖抵押贷款、保函、委托贷款、国际业务、担保合同、贸易融资、离岸业务、同业和其他等十三类,共六十八种文本。二、在使用合同时,应注意区分业务的不同种类,按业务种类使用对应的合同文本,并注意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一致性,如主合同为额度合同,则相应的从合同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或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如主合同为单笔业务合同,则相应的从合同为保证担保合同或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

2、保合同。在使用合同时,应注意区分额度业务与单笔业务,在额度项下发生单笔业务时应签订相应的单笔业务合同。三、格式合同应按照“深发+机构缩写+业务种类缩写+字第+时间+同种合同流水号”进行编号。例如XX年1月22日与A客户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则该贷款合同编号应为“深发渝贷字第XX012XX号”,之后,在同一天与B客户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则该合同编号为“深发渝贷字第XX012XX号”。同一授信有多个担保的,担保合同应按在流水号之后加序号编号。例如编号为“深发渝贷字第XX012XX号”的贷款合同,同时有两个保证人的,保证担保合同的编号依次为“深发渝保字第XX012XX1号”、“深发渝保字第XX012XX2

3、号”。为了表明额度合同与单笔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对应性,并便于我行内部管理,必须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额度项下的每一单笔业务合同中必须注明额度合同号,从合同中必须注明主合同号。四、格式合同内容的填写应规范、完整,并与本项业务的终审意见一致。对于终审意见中为控制风险而设定的限制性条件,若该条件涉及我行的权利及/或客户的义务,应在空白条款处予以明确约定。对确无内容可填的空白格,则须用斜线划掉。五、填写利率条款时,注意按照我行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进行选择。六、格式合同填写出现错误时,原则上应重新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需在原合同上修改时,须将错误之处用一横线划掉,在旁边注明正确的内容,然后再由各方

4、当事人在修改处盖章。七、格式合同的签订须由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当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代替签字时,务必审核其签章的真实性。格式合同应加盖骑缝章。综合授信类合同的选择与使用八、合同选择叙做对公、零售综合授信额度业务时,应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根据具体授信业务种类签订相应的业务合同。九、额度期限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具体业务的期限是否可以跨越额度期限,即额度项下每一单笔业务的到期日是否必须是在额度期限内,

5、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额度生效后半年内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允许跨越额度到期期限使用,但单笔贷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原额度期限。额度生效半年后,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使用时,不允许跨越额度到期期限,如确需跨越额度到期期限的,须逐笔上报总行审批。以银承方式出账的,到期期限最长可以跨越额度到期日三个月。十、授信方式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对综合授信方式只作了一般性列举,如果合同双方需要对具体授信方式作出界定,可以在空白条款中约定。十一、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全部或部分额度以转授信方式叙做时,应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第六条中填写被转授信人的名称、转授信金额。若在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时被转授信人和转授信金额尚未确定,则须在

6、该条第4款中写明被转授信人的范围,将该条第1、2、3款以斜线划去。该情况下,在综合授信额度相应的担保合同空白条款中对转授信部分也应予以明确。单笔业务合同的选择与使用十二、合同选择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根据具体授信业务种类签订相应的业务合同。贷款类合同:贷款合同;票据类合同:汇票承兑合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合同中清单不够填写的,可另行印制作为附件附于合同后,但应注意加盖骑缝章保理类合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帐款转让申请核准书、应收帐款转让通知确认书、应收账款池融资合同;保函类合同:开立保函合同、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债务保函;委托贷款类合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

7、贷款合同;国际业务类合同:信用证开证总合同、进口押汇总合同、出口押汇总合同、外币票据贴现总合同。在总合同项下办理单笔或多笔业务时,相应选择使用开证申请书、进口押汇申请书、出口押汇申请书、外币票据贴现申请书。叙做其他国际业务时,应根据具体业务选择使用打包放款合同、担保提货合同、提货担保书、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开立保函合同等;贸易融资类:仓储监管协议或仓储监管协议或合作协议书;担保类合同: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与主合同相对应。如主合同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则相应的担保合同就应选择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无须再签订担保合同。除上述

8、额度合同之外的其他主合同,其相应的担保合同为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质押担保合同。十三、主合同修改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合同修改而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我行合同中已明确主合同项下债务金额的减少、债务期限的缩短均属于减轻债务人债务的情况,但是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如果主合同修改的,我行原则上均应事先取得担保人的同意。警惕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八大操作风险信贷格式合同是指在信贷业务中,银行为了长时间重复使用,预先就主要的通用的

9、条款而拟定的合同。因每笔贷款的借款人、起始时间、到期时间及担保人等情况不可能完全相同,为了方便使用,信贷格式合同在制定时会专门留有一定的空白条款或选择性条款,供信贷经办人员、借款人或担保人根据贷款实际情况去填制、选择或签章。实务中,由于操作不当,致使信贷格式合同填制存在一些问题或风险。现归纳总结如下:警惕合法性操作风险即因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操作不当,引发或可能引发的部分、全部信贷合同或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未生效的情形。表现为:一是银行信贷人员未让借款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章,致使合同未生效;二是银行信贷人员未让财产共有人在抵质押合同上签章,或未让其出具同意抵质押的书面意见,致使抵质押及其合同无

10、效;三是信贷格式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从各方当事人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落款处只有盖章而未签字,致使合同未生效;四是张冠李戴式的签字,如借款人或担保人实为“马小明”,落款处却签署的是“马旭东”,或加盖单位内设部室的印章,或单位名称已变更,但加盖原有单位名称的印章,可能使合同被认定无效;五是代理人未提供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无“代为签署合同”的授权,银行信贷人员却让其代为签署合同,可能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六是在合同中的“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空白条款处所填制的非格式条款,或另行所签订的补充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按照合同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格式条款将不被采用;七是合同中的“双

11、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空白条款处所填制的非格式条款,各方当事人未签章加以确认,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而不被采用;八是将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借款,纳入到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但法院往往会以无法律依据而认定该最高额保证担保对这些之前发生的借款不具有担保效力。警惕准确性操作风险即因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操作不当,致使合同上填制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情形。表现为:一是合同填制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易产生争议或纠纷,如在填制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为人民币万元”条款时,未注意到“万”已打印上去,而在填制时多写了个“万”字,使借款额度成了“XX万万元”,致使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万倍大于应当实际发放的

12、额度,银行将面临未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又如利率应当是上浮50%,但借款合同却填制的利率是上浮30%,而实际执行的利率是上浮50%,银行将面临多收息的违约责任和乱收息的声誉风险;二是抵质押合同及清单上填制的是曾使用过的产权人名称、产权编号等,或者填制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会成为抵质押主张免责的理由;三是在选择性条款上选择有误,致使与实际情况不符,如实为分期还款,但却误选了“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会成为借款人对抗银行要求其分期还款的抗辩理由;四是实际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多个担保人,但在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处却填制了一个或部分担保人,致使与实际担保情况不符,未被填制的担保人可能会以此主张免

13、责。警惕一致性操作风险即因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操作不当,致使同一笔贷款业务的同一合同多份之间相关条款内容相互不一致,或同一合同的同一条款的不同内容的书写方式不同。表现为:一是同一合同的多份之间所填制的同一条款内容相互不一致;二是同一合同的多份之间同一条款内容,这份合同填写了,而另一份合同却没填写,或者这份合同内容被更改,而另一份合同内容未被更改;三是同一份合同同一条款的不同内容,这一内容是打印上去,另一内容却手写上去;四是合同未加盖“骑缝章”,存在着合同条款内容被人为篡改,而使同一合同的多份之间的相关条款内容相互不一致;五是存档合同与登记部门备案合同不一致。这些都将可能给银行行使合同权利、顺利收

14、回贷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警惕逻辑性操作风险即因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操作不当,致使合同落款时间与合同内容以及不同合同落款时间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表现为:一是借据上的时间早于借款合同的落款时间,表面上是发放贷款后才签订了借款合同,有悖于“先签合同后放贷”的规定,也可能会让人理解为两笔贷款,如此一来,就存在着一笔贷款未发放的违约责任;二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一般担保合同落款时间不得早于借款合同落款时间,可实务中银行信贷人员填制的一般担保合同落款时间早于借款合同落款时间,这有可能被认定为一般担保合同签订时,主债权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导致贷款的担保落空;三是按照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时

15、,需提供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可实务中银行信贷人员填制的一般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的落款时间却晚于抵质押登记时间,这有可能被认定为办理抵质押登记时,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导致抵质押登记被认定为无效。警惕完整性操作风险即因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操作不当,致使合同条款内容不完整。表现为:一是对应当填制的内容未填制;二是对无内容可填制的空白条款未使用斜线将其划掉;三是对选择性条款未作出选择;四是抵质押合同无“抵押物清单”或“质物清单”;五是对借款金额只写小写而漏填大写,或者大写没有顶头写,大写后也没有加“整”;六是更改合同条款内容未经各方当事人签章确认。这些都将可能给银行行使合同权利、顺利收回贷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可能会出现不利于银行的法律后果。警惕对应性操作风险即因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操作不当,致使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无法或难以相互对应和衔接起来。表现为:一是合同封面未填制编号,使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难以对应和衔接起来,可能导致贷款的担保落空;二是合同封面填制的编号与合同具体条款处填制的编号不一致,使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无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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