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合同律师(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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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柳州合同律师(共8篇)原告柳州市管理中心与被告霍、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民二初字第328号原告:柳州市管理中心。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主任。委托代理人:黎,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男,1980年11月7日生,汉族,柳州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柳州市小区栋号。被告: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唐,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广西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广

2、西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实习律师。原告柳州市管理中心与被告霍、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唐、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XX年10月13日,被告霍为购买住房,向原告申请贷款。XX年10月29日,原告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发送委托贷款通知书,委托交行柳州分行发放该贷款,开发商中心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根据原告的委托,XX年12月5日,交行柳州分行与被告霍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交行

3、柳州分行借款元给被告霍购买柳州市航一路9号银海小区北区2、3栋房屋;借款期限20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逾期还款的罚息按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被告霍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被告霍以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等。合同签订后,交行柳州分行按约定向被告霍发放了借款。但是,被告霍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累计逾期4期以上,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还款。截至XX年4月22日,被告霍所欠借款本金元,借款利息、罚息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交行柳州分行与被告霍于XX年12月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2、被告霍向原告偿还借款元;3、被告霍向原告

4、支付利息、罚息元;4、被告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5725元;5、被告中心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6、原告对被告霍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霍身份情况。3、被告霍于XX年10月13日填写的贷款申请书复印件,证明被告霍向原告申请贷款。4、柳州市管理中心委托贷款通知书复印件,证明原告于XX年10月29日委托交行柳州分行向被告霍发放该笔贷款的事实。5、原告与交行柳州分行于XX年10月18日签订的个人政策性贷款委托协议复印件,证明原告委托交行柳州分

5、行发放政策性住房贷款。6、被告霍、被告中心、交行柳州分行于XX年12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XX0081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复印件,证明:交行柳州分行根据原告的委托借款给被告,被告中心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7、XX年12月22日交通银行分行借款凭证复印件,证明交行柳州分行向被告霍发放贷款元。8、被告霍与被告中心于XX年3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GF-XX-01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告霍购买向被告中心出售的位于柳州市航一路9号银海小区北区2、3栋房屋。9、柳商房押字第号柳州市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书复印件,证明被告霍将位于柳州市航一路9号银海小区北区2、3栋的房屋抵押给了交行柳州分

6、行。10、贷款详细信息查询清单3张,证明被告霍欠款情况。11、原告与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柳州市方圆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XX年11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原告委托柳州市方圆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垫付律师代理费、交通费、资料费等。12、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律师代理费发票复印件、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于XX年6月25日出具的收据复印件,证明原告为处理与被告的纠纷所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资料费等。被告霍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

7、证的权利。被告中心辩称:被告中心在本案中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收取的利息和罚息没有依据;原告提交的律师费发票、载明交通费的收据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中心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经过庭前交换证据及开庭质证,被告中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9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这些证据予以认定。被告中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0有异议,认为原告收取的罚息和复利没有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并无相反证据对其否认,且原告提交的证据5即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第十七条款约定了利息和罚息的计算,且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被告中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12有异议,认为:协议书签订的日期为XX年11月30日,而委托代理合同签订的日期为X

8、X年6月5日,日期差异太远。律师费发票的付款单位是柳州市方圆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交通费应当有相应的发票。本院认为,委托代理合同中的标的费与律师代理费发票及收据的金额吻合,且被告中心并无相反的证据对这些证据进行否认,而原告确实是委托了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为出庭参与诉讼,故本院对这些证据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XX年10月18日,原告与交行柳州分行签订个人政策性贷款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运用归集的委托交行柳州分行发放政策性住房贷款,交行柳州分行接受原告的委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原告指定的借款职工发放政策性住房贷款;贷款对象、

9、用途、金额、期限、担保人、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由原告决定,并在委托贷款通知书中明确通知交行柳州分行,交行柳州分行根据通知书的要求办理贷款的具体手续;贷款风险和相关经济责任由原告承担等。XX年10月13日,被告霍向原告申请贷款进行购房。同年10月29日,原告委托交行柳州分行向被告霍发放贷款。同年12月5日,被告霍、被告中心与交行柳州分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交行柳州分行向被告提供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被告霍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同时以该笔贷款购买被告中心开发经营的位于柳州市航一路9号银海小区北区2、3栋的房屋作为贷款的担保;被告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时,交行柳州分行有权停

10、止发放贷款,并要求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被告霍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交行柳州分行有权按逾期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被告霍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交行柳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被告中心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霍取得所购买的柳州市航一路9号银海小区北区2、3栋的房屋的权利证明,且交行柳州分行取得抵押物的现房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后,被告中心的保证责任解除等。合同签订后,交行柳州分行依约向被告霍发放贷款,并办理了抵押房产的预抵押登记手续。但此后,被告霍没

11、有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多次拖欠。截至XX年4月22日,被告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元,利息及罚息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与交行柳州分行签订的个人政策性贷款委托协议、被告霍与交行柳州分行及被告中心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均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霍向原告申请公积金贷款,原告委托交行柳州分行向被告霍发放了贷款,符合合同约定,并无过错。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对原告与被告霍、中心同样具有直接约束力。被告霍借款后,没有按约定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现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霍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的起诉有

12、理,且证据充分确实,其要求解除交行柳州分行与被告霍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要求被告霍归还贷款本息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费发票足以证明原告已支付了律师代理费及其他相应费用,这些费用是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且合理、合法,亦应由被告霍负担。位于柳州市航一路9号银海小区北区2、3栋的房屋是被告霍用于借款的抵押物,并办理了预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要求应得到支持。另,被告中心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已为被告霍购买位于柳州市航一路9号银海小区北区2、3栋房屋的抵押房产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因此被告中心应按合

13、同约定对被告霍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应当先就抵押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被告中心应在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对被告霍依法享有追偿权。被告中心关于其在本案中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收取的利息和罚息没有依据、原告提交的律师费发票及收据与本案没有关系的辩称,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霍、

14、被告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XX年12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XX008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终止履行;二、被告霍偿还原告柳州市管理中心借款元,利息及罚息元;三、被告霍偿付原告柳州市管理中心律师诉讼代理费5125元及相关费用600元;四、若被告霍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内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柳州市管理中心有权以其抵押担保的位于柳州市航一路9号银海小区北区2、3栋号房屋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对上述款项在抵押物不足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27元,由二被告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罗华人民陪审员邓锦珠人民陪审员文记珍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黎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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