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最新拆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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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枣庄最新拆迁计划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

2、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七条枣庄市建设委员会是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枣庄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滕州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

3、屋拆迁管理工作。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需要调整拆迁计划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计划。第九条列入年度拆迁计划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单位应提交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对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使用和租赁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有关单位和个

4、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房屋拆迁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红线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实施计划和拆迁实施方案;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其他材料。拆迁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状况,各种补偿安置费用的概算、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办法等内容。第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

5、,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拨付证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拆迁人提供的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抵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有关内容在拆迁范围内公告,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

6、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退回申报材料。第十三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居民户数在200户以上或者拆迁补偿费用在XX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委托的拆迁单位,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委托拆迁应当订立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第十四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申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

7、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房管、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期间办理的有关手续一律无效,办理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情况、拆迁工作流程、补偿结算办法、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名称以及上岗人员名单等内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第十

8、六条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面积误差范围和处理方式以及各自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枣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八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第十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

9、当加强对拆迁实施和拆迁评估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拆迁实施和拆迁评估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浅谈枣庄市棚户区改造摘要:枣庄市被国家列入资源枯竭型城市,为加快城市化转型,打造全国资源枯竭转型城市的示范工程,棚户改造作为枣庄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工作的主战场,要抓住这次打造资源枯竭转型城市示范工程的好时机,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枣庄,在建设过程中政府方面、规划方面、社会方面对棚户区改造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关键词:枣庄市;政府;规划;棚户区改造关注民生,推进中国梦的实现,棚户区改造是关键途径。XX年,枣庄市被国家列入资源枯竭型城市,打造全国资源枯竭转型城市的示范工程,棚户改造作为枣庄市资源型城市转型

10、工作的主战场,要抓住这次打造资源枯竭转型城市示范工程的好时机,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绝不让棚改小区若干年后再形成第二个棚户区。将棚户区改造作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枣庄的棚户改造任务占山东省棚改任务的50%,故有“山东棚改看枣庄”,枣庄作为全国七家“棚户区改造试点城市”,是山东省XX年棚改会议的主题之一。棚户区自古以来都是住房密集,基础配套设施不齐全、治安和安全隐患大的场所,也是低收入者的聚集地。环境问题严重,是“脏”、“乱”、“差”的代表区。帮助棚户区居民尽快地解决住房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让他们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是这些群体的心声,也是我国加快发展的主要途径。政

11、府方面,枣庄市委、市政府决定,将棚户区改造列为头号民心工程,向全市人民庄严承诺,三年投入534亿元,打一场以棚户区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建设攻坚战和翻身仗,把我市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打造成为全国资源枯竭转型城市的示范工程。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强化领导班子责任意识,以帮包促推进,落实领导帮包责任制,积极牵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对项目存在的问题认真梳理,逐个项目分析情况,拿出具体实施意见,并定期在党政办公会上进行汇报。土地方面,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

12、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时间节点方面,明确完成时限,相关部门按照时间节点推进,集中解决各个项目存在的政策、资金、立项、滞迁户、征收、土地、规划、回迁安置房建设等问题,逐一解决问题,加快建设进度,做到任务不变、时间节点不变。资金方面,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以及税费减免政策和完善安置补偿政策。监督检查方面,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对地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各区要加强对棚户

13、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

14、发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七条枣庄市建设委员会是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枣庄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滕州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被拆迁人所

15、在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需要调整拆迁计划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计划。第九条列入年度拆迁计划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单位应提交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对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使用和租赁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房屋拆迁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红线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实施计划和拆迁实施方案;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其他材料。拆迁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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