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变动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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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权益变动报告模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持股目的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2、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

3、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

4、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援引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提交按照本准则附表一或附表二的要求所编制的简式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及有关备查文件。有关备查文件应当为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5、。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增加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导致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或者虽未超过20%但成为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规定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依法须编制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

6、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书及附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十三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以下内容: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通讯地址;简式权益

7、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扉页刊登如下声明:编写本报告书的法律依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

8、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签字:日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持股目的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9、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

10、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

11、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援引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提交按照本准则附表一或附表二的要求所编制的简式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及有关备查文件。有关备查文件应当为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

12、件。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增加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导致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或者虽未超过20%但成为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规定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依法须编制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

13、,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书及附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十三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以下内容: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通讯地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扉页刊登如下声明:编写本报告书的法律依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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