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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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有关合同法关于合同法1-6多选其他单选1.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应遵守的规定有(ACD)。A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B.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C.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D.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E.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2.合同法规定,有(BCDE)情形的,合同无效。A.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2、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包括(ABDE)。A.拍卖公告B.招标公告C.递交投标文件D.招股说明书E.寄送价目表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BDE)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不履行合同意向学易网提供B.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C.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不签订合同D.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E.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5.合同法规定,合同效力表述正确的有(BCDE)。A.不得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B.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C.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3、就时合同生效D.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E.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6.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表述正确的有(BCE)。A.当事人必须全部履行各自义务后才能解除合同B.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C.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D.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按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E.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均不再要求对方承担任何责任7.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因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合同终止。该合同终止的方式是(C)。A.免除B.抵销C.混同D.提存8.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A)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4、,该撤销权消灭。年,5年年,5年年,10年年,20年9.当事人一方违约时,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取决于(C)。A.违约方是否已经承担违约金B.违约方是否已经赔偿损失C.对方是否要求继续履行D.违约方是否愿意继续履行10.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在检查施工现场时,发现某施工单位在没有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该施工单位员工集体宿舍(C)。A.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同意,可以继续使用B.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继续使用C.所住员工必须无条件迁出D.经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可以继续使用关于合同法合同法这门课程包含的内容太丰富了,虽然我们不会深入的研究学习它,但是对于这门课程我们

5、还是有必要对它进行大概的了解和掌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存在一些口头的约定类似于合同但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学到的合同法还涉及很多的方面。合同法这门课程虽然不是我们国贸专业的必修课程,但是对于合同法的学习我们也必修要重视;十年前,法学专业是所谓的热门专业之一,现在的热门专业排行榜早已不见了法学的踪影,尽管这样对于我们学习这门课程也不应该有什么影响,虽

6、然我们的学习目的完全并熟练的掌握这门课程的内容人,我们的目的是了解合同法的大概内容和基本要领。我们学习了合同法这门课程,至少也应该知道一些基本的知识,比如什么是合同法?合同法就是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合同的分类.等等。结合我们专业来说的话,以后也有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这方面,所以对和同法有一定的了解还是有好处的。合同法结课作业结合专业知识谈谈合同法关于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的理解,联系与区别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

7、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于39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点来理解:首先是关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问题。一方面,该定义强调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这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不能将“反复使用”作为格式条款的特征。因为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制订”的目的。从经济上看,格式条款能够反复使用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行的,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可以使订约

8、基础明确、节省费用、节约时间,从而大大降低交易费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其次是.关于“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问题。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所谓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一方面,格式条款文件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条款的制定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定型化是指在格式条款的适用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双方的地位也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第三点是关于合同制定方需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问题。对于免责格式合同条

9、款,制定方应当承担更高标准的义务。制定方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此类条款的存在,这可以包括从文件的外形,提示注意的方法,提示注意的程度等方面进行深度解释。另一方面,提示应当采取单独提示的方式,也就是指明某一条款的存在,使当事人能够明白无误地注意到该条款的存在。还有,在相对方对该类条款提出疑问时,制定方有义务进行解释和说明。解释应当客观,准确,不能误导对方。否则,这些条款也不能产生效力。同时当相对方对于其他非免责条款提出疑问时,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方也有义务进行合理的说明。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

10、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国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采用了具体列举的方式。凡是符合无效合同规定的,都适用于格式条款。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义务的,该格式条款皆属无效。但是,格式条款的无效规定并不限于此,合同法第40条专门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况,从而大大拓宽了范围,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关于合同法第40条与第39条的关系问题从表面上看这两条之间似乎存在着矛盾,因为根据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

11、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根(转载于:写论文网:有关合同法)据第40条,凡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笔者认为对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准确理解,将格式的免责条款提请注意,是因格式条款完全是一方制定的,免责条款只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责任予以免责,而合同法第40条所提到的免除责任,是指条款的制定人在格式条款中已经不合理地不正当地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两条所规定的免除责任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因此是不矛盾的。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设定免责条款,任何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但免责条款制定人应当提请对方注意。而条款的制定人在格

12、式条款中不合理地不正当地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则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的免除责任与第四十条中所免除的责任在程度和性质上是不相同的。第三十九条免除或限制的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非根本性的责任,或者说是虽然免除、限制了自己的责任,但不会因此而造成对方主要权利受损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的条件则严格得多,即在免除自己责任的同时,还要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这三者不是选择或递进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只有当三者兼备时,免责格式条款才绝对无效。要正确区分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应当结合合同的前后内容,分析所免责任的轻重和后果。虽然这样的约定有时不易明确区分,但在实践中应当从严把握,一旦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则即使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请了对方注意,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从而充分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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