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份cpt合同,河南it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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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有一份cpt合同,河南ITC公司1.商品品质我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以FOB条件向国外出售一批大米,国外买方延误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货运抵该国港口后对方拿出证据声称:大米发生虫害,系我方公司过失,而不是运输途中发生的。为此提出索赔占货款的20%,作为其损失的补偿。我方公司不同意,因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的装船口岸中国商品检验局所签发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即以“离岸品质”为准。卖方只负责交货时的品质,不负责到岸品质,且保存检验货样仍完好无虫害。对此双方各执一词,长期争

2、论不休,最后只好通过仲裁调解解决。结果怎么样呢?分析:在离岸品质条件下,当货物运抵进口国目的地时,突然发现品质有缺点,买方也不能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品质证明书的证据效力对双方来说都是有约束力的,即买方再无权对卖方提交的品质证书提出异议。但不能认为,有了卖方提供的品质证明书,实际货物就肯定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买方是可能提出反证的。根据国际商会XX年通则,在FOB交易中,卖方的责任是供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当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但是,如果交货后产生的货损是由卖方的过失或由于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造成的,卖方仍应负责。不过,买方须负举证之责。故本案大米生虫

3、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在装船前由于卖方的过失造成的,还是在装船后运输途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国外买方强调虫害损失的原因发生于装船前,而不是在运输过程中,并提出了检验证明;而卖方则强调自己不负运输风险和到岸品质,但却未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虫害不是由于卖方的任何过失和疏忽。其中包括包装材料的检验证明就没有。事实上,据查该批大米是用旧麻袋装的,旧的袋内很可能附有虫卵。如果旧麻袋无虫卵或者已采取清除虫卵处理,卖方就应该提出证明。2.贸易术语CFR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

4、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3.贸易术语CIF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采用CIF术语,由我方向中过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舶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

5、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并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退回全部货款。我公司该如何处理?4.贸易术语CPT有一份CPT合同,河南ITC公司出口3000公吨小麦给B公司。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公吨散装小麦装到火车上,其中的3000公吨属于卖给B公司的小麦。货抵目的地后,有货运公司负责分拨。A公司装运货物后,及时向B公司发出装运通知。承载火车在途中遇险,使该批小麦损失了3000公吨,其余XX公吨安全运抵目的地。买方要求卖方交货,卖方宣称卖给B公司的3000公吨小麦已全部灭失,而且,按照INCOTERMS

6、XX对CPT的划分,货物的风险在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即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试分析A公司的说法是否成立。5.贸易术语FCA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Shanghai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分析: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

7、的航空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卖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6.信用证开立的形式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冻加吉鱼,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电开信用证。信用证有关货物条款规定:50M/TonsofFrozenSnapperSeaBream,fresh,quickfrozen,weightperfish:2-3kgs.。该公司备妥货物后于7月21日装运完毕。7月23日又接到通知行转来的该信用证的证实书。7月24日该公司向议付行交单议付。8月2日开证行来电提出

8、单据不符的异议:发票规格漏表示“整条不去内脏”。该公司单证人员立即对照信用证条款,发现信用证关于规格并未规定“整条不去内脏”的类似条款,后经联系有关业务员才知开证行在信用证的证实书中确有此规定。这位业务员当时认为合同中确有这样的规定,而且本公司实货也已是“整条不去内脏”的规格,货又已装运完毕,所以也未将证实书交给单证人员。但单证人员认为可以不用表示该规格,即于8月3日作出反驳:根据UCP500第十一条a款第1项“如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讯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该电讯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者有效的修改书,不应再邮寄证实书。如仍邮寄证实书,则该证实书无效。通知行也没有义务将其与以

9、电讯方式开立的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的修改书核对”,你行电开信用证是有效的信用证,邮寄的证实书应属于无效文件。而你行电开信用证中并未有“整条不去内脏”的规定,所以我单证相符。8月5日接到开证行复电:你方依据UCP500第十一条a款第1项认为,以电开信用证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邮寄的证实书为无效的文件。但你方必须注意,我行在电开信用证中明确声明:“随后邮寄证实书”。根据UCP500第十一条a款第2项:“如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声明以邮寄证实书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该电讯不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修改书。?”,我行电讯文件不应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应以邮寄的证实书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该公司收到开证

10、行的反驳后,对原电开信用证仔细审查,于8月7日再次向开证行发出如下电文:你行7月16日发出的电开信用证中曾加有密押。根据UCP500第十一条a款第1项,你行的电开信用证既已加密押证实,则应为有效的正式信用证文件,不应再邮寄证实书。即使在电开信用证中声明“随后邮寄证实书”,并实际上也已邮寄证实书,但证实书仍然是无效的。故我方单据完全符合你方有效的电开信用证,所谓不符点不成立。你行应按时付款。8月10日开证行终于告之此款已转入该公司账下而结案。7.开证行的双重支付某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在申请人交纳100%保证金的情况下,为其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需提交全套3/3海运提单。在信

11、用证规定的单据到达开证行之前,货物己到达了信用证指定港口。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出具担保提货书。然后申请人凭副本发票和副本提单及担保提货书从船公司那里提走了货物。一段时间后,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发现单据中并无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正本海运提单,代之以申请人签发的货物收据(CargoReceipt)。开证行随即将这一情况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称同意接受货物收据,并要求开证行对外付款。开证行以为既然有申请人的100%的保证金,申请人又同意付款,自己又签发了担保提货书,便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外付款。付款后数日,另外一家公司持正本提单来到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对此提单付款。开证行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本着自身

12、利益考虑,一边对持单公司的要求不予理踩,一边寻找申请人,但申请人己无踪影。持单公司在得不到开证行对提单项下付款的情况下,随即通过法院起诉船公司,尔后船公司又手持开证行的担保提货书起诉开证行。经法院裁定,开证行败诉。开证行被迫支付了该提单项下的款项,造成了信用证项下的双重支付。8.单证不符1994年进出口公司向有限公司出口一笔大麻籽。对方开来信用证主要条款规定150公吨大麻籽,杂质和水份必须与第DHF94308合同规定一致。进出口公司即按信用证要求出货并备好所要求的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然而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我信用证规定货的杂质和水份必须与第DHF94308合同规定一致。从你方发票和其他有关单

13、据上都无法确定杂质和水份的含量已符合上述合同规定。进出口公司回电提出反驳:对货物规格含量问题,信用证规定杂质和水份必须与第DHF94308合同规定一致。该合同规定杂质含量最高为3%,水份含量最高为12%;我发票上亦同样记载杂质含量最高为3%,水份含量最高为12%。两者均相同,完全与第DHF94308合同规定一致。怎能说单证不符?未料又接到开证行的回电:信用证规定杂质和水份必须与第DHF94308合同规定一致。虽然你来电解释发货票上所表明的杂质含量最高为3%,水份含量最高为12%,实际与合同一致。但我银行处理的仅仅是单据,单据上表现不出与合同相符的记载文句,你再次解释也无用。根据UCP500第4

1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所以我银行不能去查找你合同或对照你合同规定是否相符。总而言之,只要单证单纯相符,就是单证相符;单据表现不出来信用证的要求,就是单证不符。我银行不管你实际货物情况或合同如何规定。分析:在本例中,如果单据上表示了“杂质和水份与第DHF94308合同规定一致”文句,即使实际货物杂质和水份与第DHF94308合同规定不一致,仍然算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而进出口公司虽然在发票上表示了杂质含量最高为3%,水份含量最高为12%与合同等量的详细记载,而没有表明与第DHF94308合同规定一致文句,也是无用,

15、仍然不符合信用证要求。9.信用证开证行拒绝拒付我国A公司向国外B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B公司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向B公司议付货款,随后开证行对议付行予以偿付。A公司在收到国际商法大作业答题要求:运用所学知识回答问题。要求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论证符合逻辑,鼓励结合实际说明自己的观点;卷面整洁,字体工整成绩构成:平时成绩:30%,大作业成绩:70%作业题:1、在美国签订买卖合同,此合同是否具有涉外性?判断合同具有涉外性的标准有哪些?商事关系的涉外性对交易各方会产生什么影响?2、合同成立是否等同于合同有效?为什么?请举例说明3、有一份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离港3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船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若其它条件不变,采用哪些贸易术语会产生与本案相同的处理结果?4、什么是违约责任?什么是违约金?什么是定金?发生违约时,守约方是否可要求违约方同时承担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1、因为合同签订地在国外,所以具有涉外性;涉外合同的签订会影响到当出现纠纷时要如何解决,解决方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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