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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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与普通主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浏览275次陌陌尘轻贡士提问时间XX-07-1215:28:35相关问题更多?爱蜂潮的优势是什么?高额适合什么发型esball的网址是什么,知道的.信博棋牌网站是什么?凌龙棋牌游戏下载的官网是什么?财讯网的网址是什么?谁能给个!.银座棋牌是什么?银座棋牌好玩吗?百维斯是什么来的?商店?请问最火的网络棋牌游戏是什么,谁.本栏目最新问题更多?什么是外贸“云营销”是谁提出的啊!米奇儿童漆是不是新出了更好的招商.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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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额抵押担保有以下要件构成:原因交往合同。原因交往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债权债务的总合同,也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债务的总概括,具有连续和不特定两个特征,但不是具体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限额。最高限额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必要条件。由于最高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而所担保的债权在决算前又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如果没有最高限额,则无所谓最高额抵押担保。决算期。决算期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时间。由于最高额抵押权在其设定时,仅确定

4、了一个范围,在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的范围内,债权额可随时发生变化,因此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并不是抵押权实际担保额,有必要设定决算期。学者形象地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称为框子或合子支配权,认为:“因有最高限额存在,有人亦称之为框子或合子支配权,该框子所围,即为最高限额,由基础关系所生之债权,可自框子入口进入,故不特定债权可否进入框子,为担保债权,即由当事人所约定之基础关系管制。”是不无道理的,其中框子所围范围内,即为最高额,基础关系所生的债权即为原因交往合同,而框子入口封闭时,即是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时。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特征最高额抵押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学者认为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独立性,并陈述了三点理

5、由:被担保主债权的不确定性;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届至前,所担保的一系列债权中的单个债权发生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后,主债权发生转移,则最高额抵押权亦随之转移,而被担保的债权额未确定之前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单个具体债权,可以与最高额抵押权相分离进行单独转让,此时债权称为普通债权,并进一步得出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不得转让”,“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本意相悖。”其实最高额抵押权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在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届满前,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独立性,但是,一旦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最高额抵押则变为从属于一个特定债权额的担保物权,与普

6、通的抵押相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的立法本意是什么?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是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不得将一个最高额抵押分解为若干个普通抵押随之转让,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后,该被转让的主合同债权不再具有抵押担保,而成为普通债权。对这条规定,如果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为被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一概不得转让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因某一交易而发生的主债权是否为最高额抵押所设定的担保,要待决算后方得确定,超出最高额的债权本身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是明证。最高额抵押权的被担保债权具有不特定性这是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最大区别所在。一般抵押往往是在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后

7、,为该特定债权设定的担保,也就是说,被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明确的特定性,而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债权设定,这些债权有可能成立,也有可能永远成立不了,并且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即便成立,也处于不停的增减变动之中,具有很明显的不确定性,只有在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才能特定化为一个具体的数字。三、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所谓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是指因某一事由的出现而将原本不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化的过程。很多原因可能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被担保的债权已经没有继续发生的可能。双方当事人约定终止以后再行交易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抵押效力,最高额抵押

8、权应从此确定。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或抵押物经过查封时,或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某一债权未受清偿,而抵押权人有实行抵押权的要件时,或抵押权人已申请拍卖抵押物时,抵押权确定。同样,如果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时,也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最高额抵押权一旦确定,其直接后果就是确定哪些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哪些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其优先受偿之范围须受最高限额之限制,亦即须于最高限额抵押权确定时,不逾最高限额范围内之担保债权,始为抵押效力所急,超过最高限额之债权,仍无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确定存在的,在约定担保范围内,不高于最高限额的债权有优先

9、受偿权,不在约定担保范围内,或其数额超出最高额的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法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清偿程序:“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程序清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从这一规定上看,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也应是属于优先拨付的范围。只有当主债权得以清偿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才得以最终实现。对抵押权实现的费用,笔者以为不应列入最高额抵押的范围。虽然通常在设定最高额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高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限额,但由于担保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的一物多权,余额提存的规定,仍然会对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列入抵押担保范围构成威胁,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如果将抵押权人实现抵

10、押权的费用不列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而列入优先拨付的范围,并未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同时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四、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正如最高额抵押确定一样,引起最高额抵押权实现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得清偿,债权人就可以启动最高额抵押权实现的程序。抵押权人要实现最高额抵押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债权得确实存在。与普通抵押权是针对特定债权设立抵押不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和不稳定性,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之前,其担保的主债权处于不停变动之中,债务有随时发生的可能,也有随时被清偿的可能,因此,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时,除了证明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之外,还必须证明债权

11、的客观存在,如不能证明债权的确实存在,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则不能支持其行使最高额抵押权的要求。有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抵押权人行使最高额抵押权,除了证明抵押权的有效存在以外,还必须证明所主张的债权已届履行期限,也就是债权已到期。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期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设定的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依照约定是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依我国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对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应提供有效的约定证明,证明其债权已到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

12、如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债权人就应提供有效的催要证明,证明债务人经催要而未履行。只有在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最高额抵押权。债权人启动最高额抵押权实现程序是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之一,但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并不一定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有一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即导致债权人启动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程序,而不必等到所有债权均到期且未获清偿。五、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的原因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债务清偿,导致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灭。其中包括抵押物经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以清偿债务,和抵押物经过依法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以及债务人以其他方式

13、偿还了债务。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所依存的债权已经消灭而导致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归于消灭。抵押物灭失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笔者以为,抵押权是从属于特定物上的他物权,必须依靠一定的物存在,如果没有了物,也就没有了依附于物上的抵押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对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所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费用可以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也可以作为继续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抵押担保,如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认为是重新设定抵押担保,原最高额抵押权消灭。对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应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担保,或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除斥期间的经过而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14、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消灭。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最高额抵押权得除斥期间,但依照我国其它法律规范中关于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消灭的规定,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应无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0人0人回答时间XX所在市地名称:山东省济南市金融类号浅析最高额抵押主合同债权转让效力的认定标准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邱莹莹浅析最高额抵押主合同债权转让效力的认定标准内容摘要:在现实生活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贷款关系,往往存在长期性、继续性的特点。此种情况下,如单独为各笔债权设定抵押权,势必会加大交易成本,不利于促进交易的达成,此时最高额抵押便能有效地解决连续性交易的担保

15、问题。最高额抵押是抵押担保方式的一种,按照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的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为抵押人。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最高额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根据上述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能否转让关键是看主合同债权在转让时是否已特定。如何界定主合同债权已特定?金融机构在主合同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即将债权转让资产管理公司是否一定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关键词:最高额抵押主债权转让债权特定决算期一、问题的引出案例:XX年6月28日,某玻璃厂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数额100万元,借款期限至XX年6月30日。合同还约定借款由玻璃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玻璃厂交付借款100万元。XX年6月28日,玻璃厂与银行为确保XX年6月28日至XX年6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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